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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合同

            時間:2022-10-10 08:23:26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委托代理合同通用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委托代理合同通用,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委托代理合同通用

            委托代理合同通用1

              甲方(單位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個人用)姓名: 性別:

              住址: 電話:

              身份證號: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項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提供處理委托事項的咨詢意見;

              □代理甲方與對方或有關方進行交涉、協商或和解;

              □代理一審訴訟;

              □代理二審訴訟;

              □代理執行。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見授權委托書)

              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包括(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承認訴訟請求;

              □提起反訴;

              □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因代理需要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 、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本案訴訟標的額為 元。依據《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按標的額的 %收取,共 元。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 O%)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和其他費用,由甲方承擔(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訴訟費 元人民幣;

              □仲裁費 元人民幣;

              □鑒定費 元人民幣;

              □公證費 元人民幣;

              □查檔費 元人民幣;

              □差旅費(大連市內四區以外代理案件發生的) 元人民幣;

              □長途通訊費 元人民幣;

              □復印費 元人民幣;

              □翻譯費 元人民幣;

              □資料費 元人民幣;

              □其他 元人民幣。

              甲方可按照乙方律師要求提前預支或事后實報實銷方式給付上述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費和工作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乙方律師收取甲方所有費用須向甲方出具收取憑證。

              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劃√為確認,劃×為否認):

              □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支付 元人民幣;

              □自 后 日內支付 元人民幣;

              □雙方約定的支付方式:

              。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1、甲、乙雙方如果因本合同內容的履行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大連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2、甲方因乙方律師收費發生的糾紛,應依據《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到相關物價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或投訴。

              3、甲方因乙方在執業中有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執業道德行為,甲方有權向所屬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投訴,但應提供充分的證據。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對以上合同已認真閱讀,不理解的條款已向乙方咨詢,現已明確合同內容及簽約的后果。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合同通用2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電話: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律師事務所

              法定地址:

              負責人:(合伙所)/法定代表人:(國辦所、合作所)

              電話:

              甲方因(注:此處概括表述委托事項)法律事務,經與乙方協商,現委托乙方指派律師擔任代理人。為此,雙方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1、委托代理內容:

              2、委托代理權限: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3、委托代理期限:

              本合同訂立后如發生委托事項變化和/或代理權限變更,雙方應就委托事項和/或委托權限變更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條 指派代理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經甲方同意指派律師--擔任甲方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委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代理律師因健康、執業機構變動、被暫停執業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職責時,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師執行本合同項下代理事務。

              第三條 代理律師的職責

              乙方及其指派律師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的職責:

              一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執業規定,盡力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尊重甲方的知情權,及時向甲方通報代理情況;對甲方提出的有關意見建議,代理律師應當認真聽取并妥善處理,

              三保守在代理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四嚴格依據甲方的授權為代理行為,不得有損害甲方利益的越權代理或無權代理行為。

              五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六謹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遭受滅失。

              第四條 事實陳述和證據提交

              一甲方應向代理律師陳述涉及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的全部事實,并按《證據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如果甲方未按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內容提交證據材料和/或證據線索,由此產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應歸責于甲方。

              二甲方向代理律師提交的`有關證據材料為原件的,雙方經辦人應當辦理交接簽字手續;若是復印件,應由甲方指定的'簽字人在證據材料上簽名確認。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

              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注;此處應詳細訂明金額、支付時間等)

              第六條 差旅費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費

              第七條 不屬乙方的收費

              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涉及的下列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

              一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鑒定機構、公證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二經甲方同意的專家論證費用。

              第八條 禁止合同外收費

              除本合同約定的收費外,乙方承諾不再就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收取本合同約定范圍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乙方代理律師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任何收費,甲方應當予以拒絕。

              第九條 合同提前終止

              在本合同訂立或/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但應將終止合同的事由及有關情況知會甲方:

              一本合同訂立后乙方發現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沖突,繼續代理將違反法律或者律師執業規范。

              二甲方堅持要求代理律師追求無法實現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標。

              三在事先無法預見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本合同將會給乙方帶來不合理的費用負擔,而雙方未能就追加律師服務費達成補充協議。

              四甲方故意捏造、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欺騙或誤導代理律師,經代理律師指出后甲方仍不予糾正。

              依據本條第一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應予退還;依據本條二或/和第三或/和四項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條 如遇事先無法預見的情勢,代理律師在授權權限之外為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甲方應予確認。

              第十一條 守約承諾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終止合同,否則將依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其所收律師服務費(不含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在甲方要求退費后全部退還甲方。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之約定,除已繳費用乙方不予退還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繳清合同約定的全部律師服務費。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之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和/或差旅費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代理服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四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過失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按照乙方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向甲方賠償。

              五代理律師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因其故意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雙方協商并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履職監督

              為便于乙方了解承辦律師的履職情況,甲方承諾在乙方代理律師代理案件的任何一個階段或乙方代理律師履職終止時,認真填制《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條 合同履行完畢

              乙方的代理職責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注:此處應明確約定代理事項的結束點)時止。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份,乙方執×份。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授權委托書》、《律師服務質量征求意見表》、《委托事項法律風險告知書》、《證據材料提交通知》,在本合同簽訂時由甲方一并簽收;前兩項為待填文書,由甲方填制后送交乙方。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代理合同通用3

              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 事宜,委托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與 一案的 審代理人。

              第二條 代理權限

              經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種:

              1、一般授權(包括陳述事實、參與該案的庭前談判、調解,參與該案的庭審、辯論和調解)

              2、特別授權(包括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上訴等)。

              如上述約定與授權委托書不一致的,以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盡心盡職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事務,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務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三)乙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托事務;

              (四)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了解委托事務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五)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辦理甲方事務應當建檔,將甲方的原始證據材料、法律文件和財物交還甲方,同時制作復件留存,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材料、偽造證據材料和案件事實,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甲方指定 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五)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托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系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系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系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系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相關費用

              (一)收費方式

              雙方同意乙方采取第 種方式收取律師費:

              1、計件收費;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3、計時收費;

              4、風險代理收費;

              5、在上述4種收費方式的范圍內,經雙方協商,可以合并采取2種以上收費方式。

              (二)收費依據

              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三)收費方式、計算標準及收費數額

              1、計件收費方式,每件 元,共 件,律師費共計 元。

              2、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方式,按照《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的比例標準。

              3、計時收費方式,每小時 元人民幣的標準進行收費,以6分鐘為一個最小計費單位,不足6分鐘的,按6分鐘計算。

              4、雙方同意按照以下 方式收取風險代理費用。

              a、甲方支付乙方前期律師代理費 元;

              b、 。

              5、合并采取兩種以上收費方式的,應明確各個收費方式的收費標準及數額。

              以上總計乙方應收取律師費人民幣(大寫) 元整(¥: 元)。

              (四)收費時間

              律師費的支付時間:

              1、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大寫) 元(¥: 元)

              2、______

              (五)乙方代收費用

              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預先向甲方說明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六)差旅費收取方式

              1、乙方先行向甲方預收 元的辦案差旅費。

              2、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后,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七)乙方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托范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后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超出本合同約定權限更換代理人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托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事務費用的。

              乙方依本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費和已發生的事務費用。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結果不滿意或者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乙方接受委托后,代理甲方與對方協商,爭議雙方之一作出不起訴、撤訴決定或者爭議雙方達成和解的;

              5、乙方接受委托后,代理甲方到法院立案后,因甲方的自身原因撤訴的;

              6、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不能完成委托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足額支付律師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托事務(包括收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當事人和解書等法律文書)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經辦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文件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特別約定

              1、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愿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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