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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買賣合同

            時間:2024-05-02 12:15:36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煤炭買賣合同(優)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煤炭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煤炭買賣合同(優)

              買方: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賣方:簽定時間:

              買賣雙方就進口俄羅斯煤炭的具體事宜,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約本合同。

              1.煤炭品種:

              2.數量及交貨期限:

              2.1數量:每船萬噸(實際裝運情況允許±5%)。

              2.2到港期限:買方開出信用證經賣方銀行確認后30個工作日(±5%)到達買方指定港口。

              3.質量標準:

              3.1標準規格

              標準規格

              4.裝運港及到達港:4.1裝運港:

              4.2到達港:碼頭(其它港以買方書面通知為準)。

              5.收貨人、交貨地點及方式:

              5.1收貨人:買方。

              5.2交貨地點:買方指定的港口。買方應提供具體港口卸貨情況報告。

              5.3交貨方式:按中國港口靠岸船扳交貨方式交接。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結算。

              6.驗收與數量。質量的確定:

              6.1計量驗收由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IQ)檢測到港船舶水尺計算實載數量,商檢結果為驗收數量。

              6.2以收到基發熱量計價的煤炭,結算數量=驗收數量。

              6.3煤炭質量驗收委托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IQ)在到達港進行煤炭的質量檢驗,并作為結算價格的依據,此檢驗結果為最終結果。

              6.4按“GB”標準在交貨碼頭船上,堆場或輸送皮帶均衡樣采樣,現場制樣。買賣雙方有權派代表到現場觀察,但不能影響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驗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進行。

              6.5按“GB”標準在“第6.3條”所指個機構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為質量驗收計價依據。 7價格:人民幣計價

              7.1結算價格(一票含稅)=按港口船板交貨基本價+質量調整價。

              7.2碼頭船扳交貨基本價:質量符合“第3.1條”標準的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于5800大卡/公斤,港口碼頭船板交貨基本價暫定噸(含稅)。

              7.3收到基低位發熱量價格調整:

              低位發熱量(Qnet,ar)≥5800 Kcal/kg時:

              低位發熱量(Qnet,ar)<5700 Kcal/kg時,按照下式計算:

              按公式:基本價格-【5700-實際低位發熱值】_基本價格率x2

              獎:低位發熱量(Qnet,ar)>5900 Kcal/kg時,按照下式計算:

              按公式:基本價格+【實際低位發熱值-5900】_基本價格率x2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時價格可另行協商,協商不通買方有權拒收,收到基低位發熱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價。

              7.4硫超于1.0%可拒收。

              7.5全水分(收到基)超過1.0%時,超過部分扣實際重量。

              7.6質量指標任何一項不達標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8費用承擔:

              8.1到港后的商檢費及海關有關稅費等進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9貨權與風險轉移:

              9.1船舶抵達指定碼頭,貨物越過船舷后風險轉移給買方,同時貨權全部轉移給買方。

              10.運輸、風險及投保:

              10.1賣方負責租船運輸,船舶載重時應符合靠泊收貨碼頭的技術要求,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買方承擔。

              10.2卸港條件:剩潮水深10.5米。

              10.3煤船到交貨地點前,貨物風險由賣方承擔,賣方負責按每船煤碳離岸基價投保,辦理煤炭的海上運輸保險,并承擔保險費,以及在發生事故時的理賠工作。

              10.4賣方必須存煤船于裝港受載前5個工作日以及在到達卸港前5/3/2/1個工作日以書商形式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接卸

              10.5卸貨條款:

              10.5.1卸船備要通知書(NOR)

              船舶到達卸貨范圍內后無論進港與否,無論靠泊與否、無論清關與否、無論檢驗與否,任何時間可以遞交NOR,包括節假目。如果沒有通過國聯檢而提交,則提交無效,船方必須存完全具各卸貨條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卸船時問:卸貨率為每PWWD(良好天氣工作日)/SSHINC:(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買方保證卸率為10000噸,因其它任何原兇引起的時間損失都應作為卸貨時間,但以下損失除外。

              10.5.2.1不可抗力損失的間。

              10.5.2.2從錨地移往泊位時間。

              10.5.3船舶滯期后的所有損失時間應作為滯期時間連續計算.

              10.5.4卸船時問從遞交NOR后12個小時開始計算,除非提前使用則實際使用時間算作卸船時間。

              10.5.5由于船方原因和責任而使卸貨作業中斷,此時間不作卸貨時間計入。

              10.5.6滯期費:如果買方在允許卸船時間內未能將貨卸完,買方應向賣方支付滯期費,滯期費按允許卸船時間終止后全部損失時間計算。

              10.5.7速譴費:如果買方在允許卸船時問內提前將貨卸完,賣方應向買方支付速譴費,速譴費按允許卸船時問終止前全部節省時問計算。

              10.5.8滯期/速譴費率:滯期/速譴費率按照相應的租船合同中規定的滯期/速譴費率執行,在結算時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租船合同復印件進行費率確定。

              11.履約權利與義務:

              11.1賣方負責煤船靠岸的海關、商檢于續,收貨人提供協助。

              11.2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買賣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提出書面的修改意見,對此買賣雙方應本著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在雙方未就修改意見達成一致及制作出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見不得視為成立。

              11.3賣方在船舶到達卸港前要向買方提供貨物的產地證明,貨物提單以及裝港質量報告。

              12.結算及付款期限:

              12.1合同簽訂后3個工作日內,買方開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180天內付款的延期信用證樣本,信用證有效期限為180天,金額為萬元。經賣方銀行認可后,賣方現匯履約保證金到買方的銀行換取信用證正本。貨物如未能在合同約定的到港期限內到港,即視賣方沒有按合同履約。

              12.2卸港煤炭的驗收完畢后,賣方按質檢機構(CIQ)水尺計量單,質量檢驗結果化驗單向買方結算。

              12.3賣方將提單正本提供給買方后,賣方需按結算價格(一票含稅)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12.4銀行的議付單據如下:

              1)由卸貨港CIQ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

              2)由卸貨港CIQ出具的數量檢驗證書。

              3)對應貨物的全額增值稅發票。

              4)由收貨人出具的收貨憑證。

              5)雙方結算清單憑證。

              13.不可抗力:

              13.1發生小可抗力后,受影響一方應第一時間通知買方詳情,盡力減少影響,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笑證明。

              13.2不可抗力解除后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4.違約責任及索賠:

              14.1因買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1條”規定的數量,買方應按少接貨部分煤炭造成賣方損失,支付給賣方違約金。

              14.2因賣方原因不能供應“2.1條和3條”規定的數量和質量,賣方應按少供貨部分煤炭造成買方的損失,支付給買方違約金。

              14.3因供貨質量指標違約,按本合同有關扣價條款執行。

              14.4買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付款,其延長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14.5如賣方沒有按合同履約,那么所開給買方現匯(萬元)作為違約金罰款。 15爭議解決:

              15.1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等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按照銀行規定的結算方法付清,臺則按照逾期付款處理。

              15.2買賣雙方對執行合同的一切爭議,應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可由簽定合同地點的法院管轄解決。

              15.3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5.4訴訟期間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司項下的義務。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蓋章生效。本合同傳真件、電了掃描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其他:

              17.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本合同有效期為約定之供貨期限,本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執三份。

              買方:(章)賣方:(章)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電話:電話:

              開戶行:開戶行:

              賬號: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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