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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時間:2023-12-26 07:09:5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薦)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薦)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1

              合同編號: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訂立下列合同條款,共同信守。

              第一條品名、數量、價格

              品名及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第二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保險:由買方按發票金額100%投保。

              第四條嘜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裝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限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到期。

              第九條裝運單據:買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第十條裝運條件:

              1、裝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一條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質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于制造工藝不良或材質不佳所造成的質量不符部分。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聲譽的、并經賣方認可的公證機構的檢驗報告。有關質量方面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于貨到目的地后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屬于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范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后,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并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有權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第十三條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均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四條其他: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需雙方商定達成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五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2

              (1)合同號碼:____

              (2)日期:____

              (3)地點:____

              (4)買方:____

              (5)賣方:____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并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后,應于裝運前20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9)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始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提單應注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注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注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注明合同號及嘜頭,并逐件列明毛重、凈重和爐號。

              d.制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爐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它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爐號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條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10)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買方運輸代理人中國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溝。電報掛號zhong zu peking)租訂艙位。賣方負責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物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并同時通知買方在裝港的船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并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只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只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后,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運口岸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本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達班輪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載貨船只在駛抵本合同第(7)條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臺灣及/或臺灣附近地區。

              (11)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后,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凈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13)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后90天內,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如重量短缺,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并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貨及罰款:除本合同第(14)條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16)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17)附加條款:以上任何條款如與以下附加條款相抵觸時,以以下附加條款為準。

              買方: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賣方: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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