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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

            時間:2023-01-29 06:58:39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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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

              借款合同,從性質上而言通常為有償合同。出借人出借貨幣一般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貨幣之后應當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關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

              問題在于,利息應當在什么時間交付?《合同法》規定,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進行補充協議;對于利息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踐中,對于利息支付期限往往約定不明,例如通常會出現按季計息、按年計息的約定。對于這些約定,就應當按照交易習慣處理,即按季結息的,利息支付日為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20日;按年計息的,利息支付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無法確定利息支付日期,《合同法》規定,借款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下列兩個問題:(1)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款項時未表明款項用途的,應當由借款人及時書面確定是還本還是付息。未能及時確定的,如果已經發生結欠利息的,按先歸還利息、后歸還本金的習慣規則辦理。(2)企業之間相互借款所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出資方已經取得的利息應當進行收繳,如果出資方尚未取得利息,則向借款方收繳。

              【相關依據】

              貸款通則(96)

              第十九條 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0315]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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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附期限借款合同07-27

            關于附期限借款合同03-05

            標準附期限借款合同02-07

            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規定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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