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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05 15:50:15 曉映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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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2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下文是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范本,歡迎閱讀。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2篇)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有效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達成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和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契約性法律文件。

              第四條 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

              禁止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

              第五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合同風險評估制度和報告審批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包括:

              (一)標的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合同;

              (三)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的合同。

              第七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具體負責合同承辦工作的主辦部門;以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其負責合同簽訂具體工作的內設或下屬機構。

              第八條 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負責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根據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六)負責合同的履行;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負責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并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是合同的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報送的合同依法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指導或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三)審查備案合同;

              (四)監督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出具審查意見書。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意見書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應包括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履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解決爭議的方法選擇仲裁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項。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方可立項;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合同的,還應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

              (二)談判、協商。承辦機構組織有關人員與合同相對人進行談判、協商。

              (三)合同文本擬定。承辦機構根據談判、協商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四)審查。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及有關合同相對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合同談判、協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意見,合同訂立依據,批準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材料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報批。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承辦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報請批準。

              (六)簽字和蓋章。合同應當由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簽字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房產、地產以及重要辦公設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該項資產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合同的承辦機構報請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并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程序后,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和承辦機構共同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條 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對合同簽訂的風險評估,重點從政治、經濟、環境、法律、社會穩定等方面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后,承辦機構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并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合同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機構應當提出相應對策或者建議,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

              (一)出現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廢止;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合同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對人預期違約;

              (六)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條 重大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合同審查機構。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機構應及時與合同相對人進行溝通,查明情況,客觀評估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向簽訂合同的機關事業單位書面報告,并抄送合同審查機構,同時做好風險防范應對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合同糾紛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經協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承辦機構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則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導致敗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放棄屬于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承辦機構應及時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設定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應當歸檔保存的合同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變更協議;

              (三)各種批準文件;

              (四)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與合同簽訂有關的傳真、錄音、錄像等;

              (五)其他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簽訂合同的第一責任人,對簽訂合同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督促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市政府研究并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按規定應當報送審查的合同,承辦機構未報送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未通過即簽訂合同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承辦機構、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導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導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訴訟或仲裁中敗訴的。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要同時加強對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合同的監管。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的合同,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送監管部門備案;主業內的重大投資和非主業投資合同應當報經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簽訂,其合同文本由簽訂合同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各市區和高區、經區、工業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2

              一、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1、聘用單位應當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就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具體事項提出意見。

              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相關專家或者其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

              2、聘用單位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內,按照崗位任職條件聘用人員,可以優先在本單位現有人員中公開選聘,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涉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

              3、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崗位,應聘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4、人員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聘用單位公布空缺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應聘人員通過考試、考核等形式進行競爭上崗,聘用工作組織根據結果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協商訂立聘用合同。

              5、 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組織成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遇有上述親屬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 聘用合同的訂立

              1、聘用合同訂立前,一方當事人有權向另一方當事人了解與其建立聘用關系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當如實說明。

              2、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 崗位紀律;

              (四) 崗位工作條件;

              (五) 工資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3、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崗位或者職業性質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上述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

              4、聘用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聘用合同一經生效,即具有約束力。

              5、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的;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受聘人員為新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

              6、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聘用單位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7、受聘人員在涉及國家機密崗位工作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受聘人員在涉及聘用單位商業秘密崗位工作的,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義務。

              8、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單位商業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9、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聘條件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續簽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簽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聘用合同續簽書》。沒有辦理續簽合同手續或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工作關系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受聘人達到退休年齡的年限。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和我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訂立的;

              (二)采取期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聘用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由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三、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1、聘用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2、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聘、調整崗位、解聘的依據。

              3、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并向受聘人員出具《崗位調整通知書》,對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需變更聘用合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按照規定程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雙方協商不成的,聘用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4、聘用單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單位繼續履行;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但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另有約定或者屬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除外。

              5、受聘人員被選舉擔任黨群組織領導職務的,其聘用合同期限的變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6、聘用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的;

              (二)受聘人員暫時無法履行聘用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7、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而未訂立,但受聘人員按照聘用單位要求履行了工作義務的,當事人的聘用關系成立,受聘人員的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按照有利于受聘人員的原則確認。

              四、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并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聘用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員的,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承擔聘用合同定的義務。

              4、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則

              制度目的:為規范本單位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風險與廉政風險,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維護單位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單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物資采購、工程建設等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的各類合同(含協議、備忘錄等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文件),涉密合同另行規定。

              管理原則:遵循 “合法合規、權責明晰、全程管控、風險可控” 原則,實行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 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合同管理領導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業務科室、財務科、法規科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審定重大合同、協調解決管理難題。

              歸口管理部門:辦公室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度制定、合同編號、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及監督檢查。

              業務承辦部門:負責合同項目發起、合作方資信調查、合同起草、履行跟進及爭議初處。

              法規科:負責合同合法性、合規性審核;財務科負責合同資金支付、預算匹配審核。

              第三章 合同訂立與履行

              資信調查:業務承辦部門應對合作方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信用記錄等進行核查,留存相關證明文件,重大合同需出具資信評估報告。

              審核流程:合同草案經業務承辦部門負責人初審、法規科合規審核、財務科資金審核后,報分管領導或領導小組審批,單筆金額超 50 萬元的合同需經單位黨組會議審議。

              履行監督:業務承辦部門建立合同履行臺賬,每月核對進度;歸口管理部門每季度開展履行情況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四章 檔案與信息化管理

              合同簽訂后,業務承辦部門需在 3 個工作日內將完整文本移交辦公室歸檔,檔案包括合同正本、附件、審核意見、履行記錄等,保存期限不少于合同終止后 10 年。

              建立合同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合同起草、審核、履行、歸檔全流程線上辦理,確保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

              第五章 責任追究

              對在合同管理中存在擅自訂立合同、隱瞞重要信息、疏于履行監管等行為,造成單位損失的,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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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單位貨物采購、服務采購、工程采購等各類采購合同,涵蓋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多種采購方式形成的合同。

              核心要求:采購合同必須與采購文件、中標通知書內容一致,不得擅自變更采購標的、數量、質量標準及合同價款。

              第二章 合同起草與審核重點

              必備條款:明確采購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總價、交付期限、質量標準、驗收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務、違約責任等核心條款。

              價格管控:單價固定的采購合同需注明價格有效期;浮動價格需明確調價機制及依據,且需經財務科審核備案。

              審核要點:法規科重點審核條款合法性及公平性;財務科重點審核資金來源、付款進度與預算的匹配性;采購管理科重點審核與采購流程的一致性。

              第三章 合同履行特殊規定

              交付驗收:業務承辦部門聯合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對照合同約定逐項驗收,出具書面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尾款。

              質保金管理:質保金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 5%,質保期屆滿且無質量問題的,由業務承辦部門提出申請,經財務科審核后辦理支付。

              變更限制:采購合同履行中需變更的`,單次變更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的 10%,且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超比例變更的需按新采購流程辦理。

              第四章 爭議處理

              因采購質量、交付延遲等引發爭議的,業務承辦部門應在 3 個工作日內收集證據并報歸口管理部門,優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合同約定啟動仲裁或訴訟程序,同時報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總則

              適用范圍:適用于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修繕、裝飾工程等建設類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

              管理依據: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監理制。

              第二章 合同訂立規范

              合作方資質:業務承辦部門需核查施工單位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理單位的監理資質證書,嚴禁與無資質或資質不符的單位簽訂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文本,補充條款不得與標準文本強制性條款沖突,其中安全責任、質量保修、工期延誤責任等條款需單獨列明。

              審批程序:工程合同需經項目主管部門、法規科、財務科、基建科聯合審核,投資超 100 萬元的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履行與監督

              進度管控:業務承辦部門每周核對工程進度,監理單位每月提交進度報告,進度滯后的需分析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

              質量監管:基建科聯合監理單位對隱蔽工程、關鍵工序實行全程旁站監督,留存影像資料;竣工驗收需達到設計文件及國家質量標準,出具驗收備案表。

              資金支付:嚴格按工程進度付款,付款前需提供監理單位確認的'進度證明、發票等材料,竣工結算需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核。

              第四章 保修與后續管理

              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修期按設計文件規定執行;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責成施工單位限期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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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適用范圍:適用于單位將后勤保障、信息技術、咨詢評估、檢驗檢測等服務項目外包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涉密服務外包合同。

              管理目標:規范服務外包流程,明確服務標準與考核機制,確保外包服務質量符合單位工作需求。

              第二章 合同核心條款

              服務要求: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地點、服務頻次、質量標準及驗收指標,盡可能量化服務要求(如 “設備故障響應時間不超過 2 小時”)。

              人員管理:約定外包服務人員的資質條件、崗前培訓要求及行為規范,明確服務人員造成單位或第三方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

              保密條款:要求服務提供方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范圍(含單位數據、工作信息等)、保密期限及泄密違約責任。

              第三章 履行與考核

              日常監管:業務承辦部門指定專人對接,每月檢查服務質量,填寫《外包服務質量檢查表》;每季度開展綜合考核,考核結果與服務費用支付掛鉤。

              費用支付:實行 “先考核后支付”,業務承辦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出具支付意見,財務科憑考核合格證明、發票辦理付款,預留 10% 服務費用作為年度考核保證金。

              合同續簽:服務期滿需續簽的.,業務承辦部門應提前 30 日開展服務評估,評估合格且符合續簽條件的,按原審批流程辦理續簽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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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制度目的:建立全流程合同風險防控體系,強化審核環節管控,防范合同主體、條款、履行等方面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與廉政風險。

              風險分類:包括主體不適格風險(如無資質、失信主體)、條款瑕疵風險(如權利義務不清、違約責任不明)、履行違約風險(如延遲交付、質量不達標)等。

              第二章 審核機制與流程

              三級審核制:

              一級審核(業務審核):業務承辦部門審核合同項目真實性、合作方資信、條款與需求的匹配性;

              二級審核(專業審核):法規科審核合法性、合規性,財務科審核資金合規性,相關技術科室審核技術標準;

              三級審核(審批決策):分管領導或領導小組根據審核意見審批,重大合同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

              審核時限:一級審核需在 2 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審核需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環節需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但不超過 5 個工作日。

              第三章 重點風險防控措施

              主體風險防控:建立合作方黑名單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單位實行準入限制;重大合同需查詢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并留存截圖。

              條款風險防控: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庫(含采購、工程、服務等類別),明確不可抗力、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必備條款,禁止約定 “霸王條款” 或排除自身主要義務的'內容。

              履行風險防控:對標的額超 30 萬元的合同,業務承辦部門需每季度向歸口管理部門報送履行情況報告;出現違約苗頭的,及時啟動風險預警并制定應對方案。

              第四章 風險處置

              發生合同糾紛或風險事件的,業務承辦部門需在 24 小時內書面報歸口管理部門和法規科,組成專項小組處置;需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的,由法規科牽頭處理,業務承辦部門配合提供證據。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總則

              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單位通過合法電子合同服務平臺訂立的各類電子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合同除外。

              法律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需符合 “可靠電子簽名” 標準。

              第二章 電子合同平臺管理

              平臺選擇:選用經國家認證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平臺需具備身份認證、電子簽名、存證取證、數據安全等功能,由辦公室負責平臺資質審核與備案。

              賬戶管理:實行 “一人一賬戶” 制度,業務承辦部門授權人員憑賬號密碼登錄平臺,密碼每季度更換一次;離職人員賬戶由辦公室及時注銷。

              第三章 電子合同訂立流程

              身份認證:訂立前需對合作方進行身份認證(個人憑身份證、單位憑營業執照),認證信息留存平臺備查。

              起草與審核:電子合同草案按線下審核流程完成審批后,由業務承辦部門上傳至平臺,發起簽署邀請。

              簽署與存證:雙方完成電子簽名后,平臺自動生成簽署時間戳;辦公室在 3 個工作日內將電子合同備份至單位服務器,同時留存平臺存證證明。

              第四章 安全與歸檔

              數據安全:電子合同服務平臺需簽訂數據安全協議,明確數據存儲、使用、銷毀責任;單位服務器實行定期備份,防止數據丟失。

              歸檔管理:電子合同歸檔需包含完整的簽署流程記錄、身份認證材料、存證證明,歸檔期限與紙質合同一致;查詢電子合同需履行審批手續,留存查詢記錄。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總則

              適用范圍:規范本單位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變更、解除及終止行為,確保相關操作合法合規,維護合同雙方權益。

              基本原則:合同變更、解除需基于公平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變更

              變更條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變更:

              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不可抗力),繼續履行顯失公平;

              雙方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規定。

              變更程序:由業務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變更申請書》,說明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及對履行的'影響,附相關證明材料,按原合同審核流程審批;變更內容需簽訂書面補充協議,注明原合同編號。

              第三章 合同解除

              解除條件:

              合作方嚴重違約,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合作方破產、解散或喪失履約能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解除程序:業務承辦部門提出解除申請,經法規科審核合法性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解除合同需向對方出具書面解除通知,留存送達證明。

              第四章 合同終止

              終止情形:合同履行完畢、解除、期限屆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成就時,合同終止。

              終止后處理:業務承辦部門清理合同履行遺留問題(如尾款支付、資產返還、資料交接),出具《合同終止清算報告》;辦公室將清算報告與原合同一并歸檔。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總則

              管理目標:規范合同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與銷毀,確保合同檔案的完整性、安全性與可追溯性。

              檔案范圍:包括合同正本、副本、附件、合作方資信材料、審核意見表、履行記錄、變更協議、終止清算報告、爭議處理材料等。

              第二章 檔案收集與整理

              收集時限:合同簽訂后 3 個工作日內,業務承辦部門將全套材料移交辦公室;履行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每月集中移交一次。

              整理規范:按 “年度 - 類別 - 項目” 分類歸檔,采用統一檔案盒,盒內附卷內目錄;每份合同賦予唯一檔案編號(格式:年份 - 類別代碼 - 序號,如 2025-CG-008)。

              第三章 檔案保管與保密

              保管條件:檔案庫房需具備防火、防潮、防蟲、防盜、防磁設施,溫度控制在 14-24℃,相對濕度控制在 45%-60%。

              保密管理:涉密合同檔案單獨存放于密碼檔案柜,由專人保管;查閱涉密檔案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嚴禁復制、摘抄涉密內容。

              第四章 檔案利用與銷毀

              利用程序:內部科室查閱合同檔案需填寫《檔案查閱申請表》,經科室負責人及辦公室主任審批;外部單位查閱需持單位介紹信及有效證件,經分管領導批準。

              銷毀流程:檔案保管期滿后,辦公室提出銷毀申請,列出《合同檔案銷毀清冊》,經檔案鑒定小組審核、單位黨組會議批準后,由 2 人以上監銷,監銷人簽字確認。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總則

              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單位與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包括國際合作、技術引進、設備進口等涉外合同。

              管理原則:遵循 “尊重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利益、防范跨境風險” 原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法律法規。

              第二章 合同訂立特殊要求

              文本要求:采用中、外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術語、條款的解釋存在分歧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法律適用:明確合同適用的法律,優先選擇適用中國法律;確需適用外國法律的,需經法規科審核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爭議解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仲裁的需明確仲裁機構(優先選擇中國境內仲裁機構);約定訴訟的,一般選擇中國法院管轄。

              第三章 跨境風險防控

              外匯管理:涉及外匯支付的合同,需經財務科審核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及時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合規審查:法規科重點審核合同是否符合進出口管制、反傾銷、反補貼等國際規則,防范合規風險;對標的額超 100 萬美元的.合同,聘請涉外律師參與審核。

              履約監管:業務承辦部門跟蹤國際物流、報關、檢疫等環節,留存相關單據;每半年向歸口管理部門報送涉外合同履行情況報告。

              第四章 爭議處理

              發生涉外合同爭議的,由法規科牽頭,聯合業務承辦部門、財務科組成處置小組,優先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需仲裁或訴訟的,委托具備涉外法律服務資質的律師代理。

              機關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總則

              制度目的:建立合同管理考核評價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對違規行為實行責任追究,提升合同管理規范化水平。

              考核對象:各業務承辦部門、歸口管理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包括合同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

              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標準

              考核內容:

              基礎管理:包括合同臺賬建立、資信調查、材料報送等;

              審核質量:包括條款完整性、合法性、合規性;

              履行監管:包括履行跟蹤、問題處置、驗收歸檔;

              風險防控:包括風險識別、預警、處置情況。

              考核標準:實行百分制考核,85 分以上為優秀,60-84 分為合格,60 分以下為不合格;考核結果與部門年度評優、個人績效考核掛鉤。

              第三章 考核方式與周期

              考核方式:采用 “日常檢查 + 季度抽查 + 年度考核” 相結合,日常檢查由歸口管理部門實施,季度抽查由領導小組組織,年度考核結合部門自評與現場核查。

              周期安排:日常檢查每月一次,季度抽查每季度末開展,年度考核在次年 1 月完成。

              第四章 責任追究

              追責情形:

              未經審批擅自訂立合同或變更合同內容;

              隱瞞合作方不良資信或提供虛假材料;

              審核把關不嚴導致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疏于履行監管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泄露合同涉密信息或檔案資料。

              追責方式: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減績效工資、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規給予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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