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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鑒證辦法

            時間:2022-06-16 14:00:09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鑒證辦法

              合同鑒證辦法據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法律一直在完善,作為公民也應該多懂點法,對自身利益有好處,以下是合同鑒證辦法內容,一起學習下法律知識吧。

            合同鑒證辦法

              合同鑒證辦法

              第一條為減少合同爭議和違法合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一種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伙相互之間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第四條合同鑒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辦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鑒證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第五條合同鑒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

              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經上級機關確定后,可以以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義辦理合同鑒證。

              第六條合同鑒證可以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當事人,還可以到登記機關所在地辦理鑒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當事人商定到登記機關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但雙方當事人不在同一地登記或者雖在同一地但不在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由當事人選擇。

              合同當事人登記機關所在地與當事人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當事人協商。

              第七條申請合同鑒證,雙方當事人應當提出合同鑒證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原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有關專項許可證的正本或者副本;

              (三)簽訂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書;

              (四)申請鑒證經辦人的資格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材料齊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同鑒證管轄和范圍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的,當事人補齊后予以受理。

              第九條合同鑒證應當審查下列主要內容:

              (一)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二)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

              (三)合同標的是否為國家禁止買賣或者限制經營;

              (四)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五)合同簽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資格,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六)合同主要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鑒證:

              (一)不真實、不合法的合同;

              (二)有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缺陷且當事人拒絕更正的;

              (三)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經告知補正而沒有補正的;

              (四)不能即時鑒證,而當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鑒證的。

              第十一條辦理合同鑒證應當認真負責。需要對當事人、合同標的物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應當先行調查,不得先鑒證后調查。

              需要委托外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的,應當出具委托調查函,明確調查項目和要求。接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真辦理,在收到委托調查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并不得收取鑒證協查費。

              第十二條經審查,符合鑒證條件的,應予鑒證。對金額較大或者情況復雜的合同,應集體研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鑒證。

              第十三條鑒證合同應當自受理鑒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需要委托外地調查的,應當自受理鑒證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要求當事人補充材料的,應當自補充材料齊全之日起計算工作日。

              第十四條合同當事人隱瞞真實情況騙取鑒證的,其鑒證無效。

              第十五條發現本局或者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合同鑒證有錯誤的,應當糾正或者指令予以糾正,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出現或者擴大損失。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8月13日發布的《關于經濟合同鑒證的暫行規定》即行廢止。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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