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ect id="sj01t"></delect>
  1. <em id="sj01t"><label id="sj01t"></label></em>
  2. <div id="sj01t"></div>
    1. <em id="sj01t"></em>

            <div id="sj01t"></div>

            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01 13:16:52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8篇)

              合同管理制度是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的,具有很強的指導性。而且合同管理做好,公司經濟活動也更好開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合同管理制度,歡迎閱讀!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8篇)

              合同管理制度 篇1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合同管理制度內容

              1、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3.2、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3.2.2、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3.2.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2.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2.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3.2.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4.3、合同的內容

              4.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10、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4.3.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4.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4.4.2、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4.3、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4.4.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4.4.5、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辦公室一份備案。

              合同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對合同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各類經濟合同能有效實施。

              2、適用范圍

              適合本院各部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文本及其相關資料,與合同事宜有關的往來信件、電報、電話記錄、圖表等。

              3、職責

              分院負責一般的合同文本的管理及送交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重要合同由綜合辦公室管理。

              4、工作程序

              4.1合同的分類

              a.地質勘查合同

              b.施工合同

              c.儲量檢測合同

              d.物探合同

              e.測繪合同

              g.內部合同

              h.其它外涉合同

              4.2合同的簽定、管理和使用

              4.2.1本院合同由分院、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

              4.2.2凡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一律使用規定的`合同文本。

              4.2.3對外簽定合同,必須是院長或其授權人,授權必須辦理書面手續。

              4.2.4合同用印必須經院長或其授權的院領導批準,填寫《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4.2.5合同地辦理完全手續后,退回本院不得少于一式三份,使用正式文本的為:合同執行單位、財務部、存檔,其他使用處為復印本。

              4.2.6屬于合同內容的相關文件,與合同文本在存檔處保存。

              4.3合同專用章

              綜合辦公室負責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凡是外出簽定合同需帶合同專用章時承辦人員需辦理批準手續,填寫《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4.4本院合同文本及合同專用章一律不得向私人借用,違者追究經辦人責任。

              5、質量記錄

              5.1《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5.2《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合同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匯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并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并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并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范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合同管理制度 篇5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合同管理,防止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本公司章程及《合同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所有與他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書、意向書、函件、訂貨單以及其他帶有合同性質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文本及口頭協議。

              第三條參與合同談判、草擬、審查的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合同法》等與合同有關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

              第四條必須誠信履行合同、維護公司形象。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簽訂合同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第六條簽訂合同必須最大限度維護本公司合法利益。

              第七條合同由相關業務部門草擬,合同審查部門同意審查,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人簽字后,由辦公室在合同文本上蓋具公司合同專用印章。

              第八條合同簽訂前,相關業務人員必須充分掌握有關市場信息和相關知識,擬定談判方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查同意后,再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或公司相關領導,方可進行談判。

              第九條簽訂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合同所涉及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上的交易,必須使用書面合同。價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交易,因特殊情況或按慣例,可以使用口頭合同。

              使用口頭形式簽訂合同的,必須經過相關領導同意或事后及時向領導匯報,并以書面形式將口頭合同內容記錄在案。記錄文本由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后交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備案。

              第十條簽訂合同首先必須審閱對方的有效證件。對方為自然人的,審查其身份證原件;對方為企業的,審查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必須做到簽字的人和蓋章的單位與上述證件完全相符,并將對方上述證件復印存檔備案。對方提交的`證件必須在有效期之內。

              簽訂大額合同,或相關業務人員不能確信對方的資信情況的,必須先對對方進行資信調查。

              第十一條相關業務人員談判完成后,應將談判結果草擬成書面合同并在《合同草稿報審表》上簽字,再由部門負責人對草擬的合同就用語是否準確、規范,是否符合公司最大經濟利益,是否違法等,進行審查修改并簽字。

              業務部門審查完成后,將草擬的合同提交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公司合同審查部門主要就合同是否違法,是否存在法律風險進行審查、修改并簽字。

              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審查通過后,由相關業務部門將草擬的合同打印成合同正式文本經校對后交辦公室提交公司董事長簽字或其委托的人簽字。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人簽字后,由辦公室在合同上蓋具公司合同專用印章。

              第十二條因相關業務人員外出談判需要當場簽訂合同的,或在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出于公司利益考慮,無法按照前條規定程序簽訂合同的,需事先電話請示有關部門及公司領導,并于返程或緊急情況解除后的當日或第二個工作日按前款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及協商解除按本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執行。

              第十四條簽訂合同一律以公司名義進行,任何部門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

              第十五條自然人在合同上簽名應當有本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在場時進行,該簽名必須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完全相符,不得由他人代簽。

              對方是企業,必須在合同上蓋具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該印章的印文必須與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完全相符。簽訂大額合同或相關業務人員對對方印章的真實性不能確信的,應當到有關機關比對該單位備案的印文。

              對方委托他人代簽合同的,必須有書面的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審查書面授權委托書簽名或蓋章的程序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執行。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審查無誤后,應當將對方的授權委托書收存備案。

              第十六條各相關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經辦的合同進行統一編號。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合同簽訂后,相關業務部門必須認真做好履行準備,代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并監督對方的履行情況;需要財務支付價款的,應在價款前十天將合同復印件提交公司財務部,并告知履行的要求。在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十八條如本公司與對方互負合同義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在對方履行之前,應當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在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十九條如本公司與對方互負合同義務,按合同約定對方應當先履行但沒有履行的,應當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

              第二十條如本公司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但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提請公司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經公司領導審查同意后可以恢復履行。如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對對方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施監督。

              如對方有違約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公司合同審查部門,提請公司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敦促對方立即糾正。

              對方逾期未履行合同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催促,如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并認為解除合同對本公司有利的,應當提請公司解除合同并協助公司追究其他違約責任。

              對方有違約行為持續七天以上的,應當將對方的違約情況、處理結果及下一步處理方案進行登記,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逾期達三十天以上的,應向本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及公司相關領導書面備案,并每隔三十天備案一次。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有可能違約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將原因及處理方案立即書面報告給公司領導,告知違約后果。違約情況一旦發生,應當立即書面報告公司審查部門及相關公司領導。

              本公司的違約行為持續十天以上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將違約情況、處理情況、已經發生的后果及下一步處理方案進行登記并每十天向公司合同審查部門和相關領導提交一次性登記表。

              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三條合同文本的原件由公司合同審查部門統一備案,相關業務部門留存合同復印件一份,涉及財務支付的,交復印件一份留存于財務部。

              本公司簽訂的合同,一律不得外傳。

              責任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和保管中,相關人員由于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本公司的損失的,相關人員必須予以賠償。

              負責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規定的合同審查部門,在合同法務部成立之前由辦公室代行,法務部成立后,由該部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 篇6

              為了提高公司采購效率、明確崗位職責、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滿足公司對優質資源的需求,進一步規范物資采購流程,加強與各部門間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購及其規定

              1.請購的定義

              請購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確定一種或幾種物料,并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一份要求獲得這些物料的單子的整個過程。

              2.請購單的要素

              完整的請購單應包括以下要素:

              請購的部門;請購物品所屬項目;請購的用途;請購的物品名;請購的物品數量;請購的物品規格;請購物品的樣品、圖紙或技術資料等;請購的物品的要求時間;請購如有特殊需要請備注;請購單填寫人;請購部門主管;請購單審核人;采購副總審核;財務審核人;公司總經理。

              3.請購單及其提報規定

              ⑴請購單應按照要素填寫完整、清晰,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后報采購部門;

              ⑵固定資產申購按照附表一(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的格式進行填寫提報;

              ⑶其他材料設備及工程項目申購按照附表二(物資采購申請表)的格式填寫提報;

              ⑷日常零星采購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資采購審批單)的格式填寫提報;

              ⑸請購部門在提報請購單是應要求采購部簽字接收人請購部門備份;

              ⑹涉及到請購數量過多時可以附件清單的形式進行提交,為提高效率該清單的單子文檔也需一并提交;

              ⑺遇公司生產、生活急需的物資,公司領導不在的情況,可以電話或其他形式請示,征得同意后提報采購部門,簽字確認手續后補。

              ⑻如果是單一來源采購或指定采購廠家及品牌的產品,請購部門必須作出書面說明。

              ⑼請購單的更改和補充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領導簽字后報采購部。

              4.公司物資請購單的提報部門

              ⑴公司經營生產的物資、勞務、固定資產、工程及其他項目由生產部門提報;

              ⑵公司生活及辦公的物資、固定資產、服務或其他生活及辦公項目由辦公室提報;

              ⑶公司各部門專用的物資由各部門自行提報。

              二.請購單的接收及分發規定

              1.請購的接收要點

              ⑴采購部在接收請購單時應檢查請購單的填寫是否按照規定填寫完整、清晰,檢查請購單是否經過公司領導審批;

              ⑵接收請購單時應遵循無計劃不采購,名稱規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購,圖紙及技術資料不全不采購,庫存已超儲積壓的物資不采購的原則;

              ⑶通知倉庫管理人員核查請購物資是否有庫存;

              ⑷對于不符合規定和撤銷的'請購物資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

              2.請購單的分發規定

              ⑴對于請購單采購部應按照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進行分工處理;

              ⑵對于緊急請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⑶無法于請購部門需求日期辦妥的應通知請購部門;

              ⑷重要的項目采購前應征求公司相關領導的建議。

              3.采購周期的規定

              ⑴單次采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零星采購項目或預算在1萬元以下可市區采購的物資及產品的采購周期不應超過5天;

              ⑵單次采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比價采購,采購周期不應超過15天;⑶請購部門應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提前提報請購單采購部如未能按時完成采購任務

              時應向領導說明原因;

              ⑷遇到緊急采購應匯報公司領導采取快速優先采購的策略。

              三.詢價及其規定

              1.詢價前應認真審閱請購單的品名、規格、數量、名稱,了解圖紙及其技術要求,遇到問題應及時的與請購部門溝通;

              2.屬于相同類型或屬性近似的產品應整理、歸類集中打包采購;

              3.對于緊急請購項目應優先處理;

              4.所有采購項目上必須向生產廠家或服務商直接詢價,原則能不通過其代理或各種中介結構詢價;

              5.對于請購部門需求的物資或設備如有成本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薦采購替代品;

              6.詢價時對于相同規格和技術要求應對不同品牌進行詢價;

              7.在詢價時遇到特殊情況應書面報請公司領導批示。

              四.比價、議價

              1.對廠商的供應能力,交貨時間及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確認;

              2.對于合格供應商的價格水平進行市場分析,是否其他廠商的價格最低,所報價格的綜合條件更加突出;

              3.收到供應單位第一次報價后應向公司領導匯報情況,設定議價目標或理想中標價格。

              4.重要項目應通過一定的方法對于目標單位的實力,資質進行驗證和審查,如通過進行實地考察了解供應商的各方面的實力等;

              5.參考目標價格與擬合作單位進行價格及條件的進一步談判。

              五.比價、議價結果匯總

              1.比價、議價匯總前應匯報公司相關領導,征得同意后方可匯總;

              2.比價、議價結果匯總應按照附表六(比價/招標匯總表)的格式完整列出報價、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價格條件、列出擬選用單位及選用理由,按照一定順序逐一審核;

              3.如比價、議價結果未通過公司領導審核應進行修改或重新處理。

              六.合同的簽訂及其規定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⑴合同正文應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2)采購物品/項目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及合同總額,清單、技術文件與確認圖紙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包裝要求;

              4)合同總額應含稅,特殊情況應注明;

              5)付款方式;

              6)工期;

              7)質量保證期;

              8)質量要求及規范;

              9)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辦法;

              10)雙方的公司信息;

              11)其他約定。

              ⑵合同簽訂及其規定

              1)如涉及到技術問題及公司機密的,注意保密責任;

              2)擬定合同條款時一定要將各種風險降低到最低;

              3)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無依據,打包采購時要求供貨方提供分項報價清單;

              4)遇貨物訂購數量較大且價格較大或難清點的情況時務必請廠商派代表來場協助清點;

              5)質保期一定要明確從什么時候開始并應盡量要求廠商延長產品保質期;

              6)詳細約定發票的提供時間及要求;

              7)與初次合作的單位合作時,應少付預付款或不付預付款;

              8)違約責任一定要詳細、具體;

              9)比價匯總表巡簽完畢后方可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

              10)合同簽訂應按照附表七(合同審查批準單)的格式對合同初稿進行巡簽審查;

              11)合同巡簽審查通過后應由公司領導簽字,加蓋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簽訂的所有合同應及時報送財務部門。

              七.付款及合同執行

              1.付款規定

              ⑴按照進度付款的采購項目必須確保質檢合格方可付款;

              ⑵按照貴公司規定和合同約定達到付款條件的合同在付款時應填寫附表八(資金支出審批單),該審批單巡簽我那比后提交財務部付款;

              ⑶財務部門在接到付款審批單后應在3天內付款,以免影響合同的執行和供貨周期,遇特殊情況狂延期付款的應及時通知采購部并匯報公司領導。

              2.合同執行

              ⑴已簽訂合同由采購部項目負責人負責跟進,由采購部負責人進行監督,如出現問題,采購部應及時提出建議或補救措施,并及時通知請購部門及公司領導;

              ⑵已簽訂的合同在執行期間,應及時掌握合作單位對于合同義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跟蹤并督促其保質保量,按時履約;

              ⑶合同在履行期間應按照上方約定嚴格執行合同,遇未盡事宜應及時協商并簽訂補充合同。

              八.報驗與入庫

              1.報驗

              ⑴供應單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采購部應及時的通知質檢部門進行驗收;

              ⑵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的標的物的驗收標準參照公司質檢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⑶達到質檢和報驗條件的合同標的物應在第一時間報請質檢部門進行質檢、驗收;

              ⑷質檢部門在接到采購部報驗通知后應及時報驗,并出具報驗結果證明書,對于質檢不及時延誤生產部門使用或不能入庫的情況質檢部門應負主要責任;

              ⑸用于公司生活和辦公的物資不在公司質檢部質檢范圍之內。

              2.入庫

              ⑴公司所有的生產材料、設備及外協加工件入庫前均應通過質檢部門的檢驗或驗收;⑵合同標的物在運達公司后采購部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由請購部門及時安排卸貨與搬運;

              ⑶質檢部門未及時驗收的合同標的物,倉庫在收到送貨清單后應將其作為暫存物資接受;

              ⑷質檢部門已經驗收的產品倉庫應及時的入庫,并及時出具入庫清單;

              ⑸質檢合格后的固定資產及服務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入庫。

              合同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8

              一、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愿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

              訂立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

              2、與誰訂合同自愿;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 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

              1、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2、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力義務的基礎,當事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履行的基礎。

            【合同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合同管理制度06-29

            合同的管理制度07-19

            合同管理制度07-25

            精選合同管理制度01-30

            合同管理制度06-02

            購銷合同管理制度02-17

            合同施工管理制度03-03

            合同管理制度最新05-08

            物業合同管理制度05-18

            合同管理制度方案09-10

            <delect id="sj01t"></delect>
            1. <em id="sj01t"><label id="sj01t"></label></em>
            2. <div id="sj01t"></div>
              1. <em id="sj01t"></em>

                      <div id="sj01t"></div>
                      黄色视频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