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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

            時間:2022-06-17 11:32:03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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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

              2007年3月1日,英國沃爾西公司與北京業宏達經貿有限公司(下稱業宏達公司)簽訂《Wolsey許可證總協議》(下稱《商標許可協議》),授權業宏達公司在中國獨占使用英文“Wolsey”、漢字“無賽”、狐貍圖形等系列文字及圖形商標并有權在上述地區將該系列商標再許可給他人。

            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

              2007年4月,業宏達公司與天津開發區泰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泰盛公司)簽訂《再許可授權協議》等,約定:業宏達公司將第18類商品上的“Wolsey”、漢字“無賽”、狐貍圖形商標獨家使用權在中國許可泰盛公司使用;授權使用的商品均為皮革、皮箱和旅行包等,并約定了相應許可費。涉案協議中約定商標的商品使用范圍屬于1802類似群組商品類別。

              案外人廣州市海圖皮件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日申請注冊第1926344號英文“Wolsey”商標,核定使用在1802類似群組的公文包、錢包等商品上。此后,該商標轉讓給案外人廣州奧巴爾皮具有限公司。

              涉案協議約定的第3730889號狐貍圖形商標和第3730890號“無賽”商標經案外人英國沃爾西有限公司申請,均已核定使用在1802類似群組的旅行包等商品上。

              涉案協議約定的第3730891號“Wolsey”注冊商標系案外人英國沃爾西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申請,在《再許可授權協議》約定的1802類似群組皮具等商品上未獲得注冊。

              泰盛公司曾長期銷售業宏達公司使用“Wolsey”注冊商標的服裝等產品,雙方存在長期的業務往來。

              業宏達公司認為泰盛公司未依約匯報商標使用情況,也未支付商標使用費,并多次提出要求,但泰盛公司及廣州睿翔春皮具有限公司(下稱睿翔春公司)仍拖欠相應商標許可費。為此,業宏達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涉案的《再許可授權協議》及《補充協議》;泰盛公司、睿翔春公司支付商標特許使用費1488萬元及逾期付款滯納金444萬元。

              泰盛公司、睿翔春公司對業宏達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判決要點】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下稱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僅對注冊商標進行許可須履行相應的行政備案手續進行了規定,但并未對未注冊商標是否可以成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作出規定。那么,若將未獲準注冊商標進行許可,是否影響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的確定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行界定,在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并未明確限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宜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在法律、法規并未對未獲準注冊商標不得許可他人使用進行規定的情況下,此種情形不影響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

              英文“wolsey”標識具有核心價值和影響力。根據涉案協議的約定,泰盛公司向業宏達公司支付加盟費后,獲取的對價是獲得按照約定使用涉案協議約定的注冊商標特別是第3730891號“wolsey”注冊商標制造、銷售涉案協議約定的皮具產品的權利,其合同目的是由此獲得經濟利益。因第3730891號“wolsey”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包括涉案協議約定的1802類似群組的皮具商品,使泰盛公司簽訂涉案協議及《補充協議》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業宏達公司此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等規定,判決:一、解除業宏達公司與泰盛公司簽訂的《再許可授權協議》及《補充協議》;二、業宏達公司返還泰盛公司383萬元;三、泰盛公司、睿翔春公司停止使用《再許可授權協議》中約定的3件注冊商標;四、駁回業宏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未注冊商標并不影響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效力,同時應當根據涉案協議簽訂的目的認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一審判決相關認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遂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泰盛公司給付業宏達公司商標特許使用費446.4萬元;駁回業宏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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