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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嬰保健技術行政許可工作報告

            時間:2020-10-22 16:38:25 工作報告 我要投稿

            2016母嬰保健技術行政許可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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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許可事項

            2016母嬰保健技術行政許可工作報告

              揚州市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和人員資格認定

              二、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3號)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第三十五條;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于1997年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許可表格

            項目名稱 母嬰保健技術合格許可
            審批主體 區衛計委
            審批權限 決定審批權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
             
            權力來源 分權( )     授權( √)   委托( )
            申請條件 1.全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技術服務的經培訓考核合格人員;
            2.在區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助產技術、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技術服務,并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
             
            申報材料 所交資料均要求A4紙打印,逐頁加蓋公章,按下列順序左側裝訂成冊;凡要求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均應在復印件上寫明“系原件復印”,并加蓋單位公章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考核審批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學歷證書復印件;
            4、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5、醫師提交《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護士提交《護士執業證書》復印件;
            6、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證明復印件;
            7、申請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兩張(含考核審批表上粘貼1張);
            8、區衛計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審批程序 1.機構內個人提出申請;
            2.衛生計生部門審核材料并培訓考核,
            3.衛生計生部門審批發證。
            審批時限 60個工作日內
            承諾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
            收費依據 未收費
            收費標準 未收費
            頒發證件
            名    稱
            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審批方式 單獨審批
            審批類別 行政許可類(√)     非行政許可類()
            是否已進入
            行政審批大廳
            是否已納入
            電子監察系統

              三、行政許可對象

              1、凡在揚州市區范圍內開展助產技術、結扎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

              2、凡在揚州市范圍內開展婚前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

              四、行政許可條件(一)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符合揚州市城區區域衛生規劃要求;

              2、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獲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3、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4、具有與所開展技術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和設備;

              5、婚前醫學檢查由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建設標準的婦幼保健機構或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6、開展母嬰保健法規定的結扎、終止妊娠手術服務由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相關建設標準的縣及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7、分別符合《江蘇省婚前醫學檢查評審細則》、《揚州市結扎終止妊娠手術評審細則》、《開展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的基本條件》、《揚州市助產技術評審細則》等要求。

              8、符合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終止妊娠和結扎手術的醫師應具備國家認定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并具有三年以上婦產科或外科臨床經驗,相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

              從事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主檢醫師必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2、從事助產技術人員應具備國家認定的中專及以上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相應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注冊護士(或助產士)資格;通過助產技術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兒的經歷。

              3、掌握相關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的基本理論、基本技能及技術;

              4、經過揚州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相關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崗前培訓、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合格者;從事助產技術人員須參加全省統一的理論考試合格后,并通過揚州市級助產技術實踐技能考核。

              5、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免予專業培訓和考核:主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連續從事助產技術服務5年以上;三年內無醫療事故。

              6、符合審批:五、申請材料(一)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或者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2、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文件;3、相應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4、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規章制度。

              (二)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的醫護人員,應統一由其所在單位向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窗口申報,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人員考核審批表》或《江蘇省助產技術服務免試資格審批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助理執業醫師證書》或《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及復印件;

              3、人員學歷、職稱證書及復印件;

              4、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及考核合格證明(不包括助產技術免試對象);

              5、申請從事助產技術服務人員還須有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經歷的證明文件。

              六、審批程序

              1、申請者提交材料,辦理人員出具接收材料憑據。

              2、材料符合規定要求,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執業許可受理通知書》;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一次性補充材料通知書。

              3、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基婦處負責對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派出母嬰保健專項技術評審小組,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審核合格者,及時頒發《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許可證》,注明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具體項目和機構的級別;經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機構。

              4、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基婦處負責對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人員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對合格者,應當及時頒發從事相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5、相關材料最后統一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衛生窗口領取。

              七、收費標準(一)工本費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含副本)10元;2、《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5元(二)收費依據:蘇財綜(1996)139號

              蘇價費(1996)361號

              八、辦理期限:申請人申請母嬰專項技術服務執業許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申請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九、執業許可有效期限開展母嬰保健技術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有效期3年。

              十、校驗制度(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內實行年度校驗制度。

              (二)申請校驗時間:各相關機構應當在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三)校驗提交材料:1、《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校驗申請書》(一式叁份);2、《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影印件及副本;3、《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影印件;

              4、相關母嬰保健技術人員名單及《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考核合格證書》影印件;

              5、相關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工作年度工作總結。(四)校驗程序:同上述審批程序。(五)校驗期限:同上述辦理期限。

              (六)有效期滿繼續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本審批程序和辦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務審批中心衛生窗口重新申請延續;未申請延續的,對該許可予以注銷。

              十一、其他事項

              1、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護人員三年有效期內應接受市或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或委托其他機構組織的相關技術繼續教育,并不少于18學時。

              2、批準開展的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須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請變更

              服務許可項目,應當依照本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3、終止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4、《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遺失后,應當及時報告原發證機關,并自發現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辦理補發證書的手續。未申請補辦的,視為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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