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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在哪些情形下失效

            時間:2022-10-07 18:55:0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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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在哪些情形下失效

              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仲裁協議在哪些情形下失效,歡迎閱讀!

            仲裁協議在哪些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即仲裁協議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得到最終解決,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而使該仲裁協議失效。協議放棄已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協議訂立仲裁協議一樣,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仲裁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放棄,則失去效力。當事人協議放棄仲裁協議的具體表現為:

              (1)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明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

              (2)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如當事人一致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從而使仲裁協議失效。

              (3)當事人通過默示行為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使仲裁協議失效。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該仲裁協議在簽訂后的6個月內有效,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約定期限,已簽訂的仲裁協議失效。

              4)基于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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