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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時間:2025-08-02 19:42:25 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1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主要是針對勞動用工中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勞動合同1年一簽、甚至1年幾簽的情況較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增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認同感,提高勞動積極性,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現在,在許多國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成為普遍的合同形式。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2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里,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以上就是我們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它其實跟普通的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沒什么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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