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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5-11-11 01:39:44 經濟畢業論文

            經濟法論文[經典]

              在個人成長的多個環節中,大家都經常接觸到論文吧,論文是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一種手段。你知道論文怎樣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經濟法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經濟法論文[經典]

            經濟法論文1

              經濟法的價值在經濟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或說是經濟法的根基。多年來也是經濟法領域爭議最多的地方,本文試以公平與效率的概念為切入點,并通過分析兩者對立統一的關系,展開探討經濟法內在首要價值。反壟斷法是比較典型的一部經濟法,故特選取反壟斷法作為視角,淺談經濟法首要價值——效率。

              法律的產生是人民千百年來追求公平正義的結果,但是每一部門法卻又肩負著不同的使命,這促使人們對法的價值進行探究。如經濟學與法學融合的產物——經濟法,由其產生之初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到其內在價值追求都伴隨著人們爭議的聲音。而經濟法價值的爭議無非就是公平與效率的爭議。

              一、對公平與效率價值的認識

              法的價值,是指法與人的關系中,法對人有用性。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學家提出的法的價值,歸納起來無非是正義與利益兩大類。而在經濟法中,正義與利益則直接體現為公平與效率,以及兩者之間的平衡。從時段上講,公平分為起點、過程與結果公平;從概念上講,公平又分為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效率包括個體效率和社會整體效率。公平與效率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公平可以給主體激勵,成為效率的源泉;對社會整體效率的協調,有助于實現社會公平。如果只顧公平不顧效率,會影響經濟發展,使公平停留在低水平上;如果只顧效率不考慮公平,容易產生分配不公和貧富懸殊,引發社會矛盾,最終無法實現效率。經濟法是通過提高社會整體效率的方式來實現實質和結果公平的法律。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經濟法是內化了公平的體制效率。

              二、經濟法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我認為關于經濟法公平與效率的.價值之爭并不是一個非此即彼的選擇,這不是中庸之道看法,而是如今的法律幾乎都無一例外的涵蓋公平與效率的目標。如民法關于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規定,訴訟法和行政法程序法優于實體法的原則等都體現法的效率價值。只有在法律價值目標發生沖突時,我們才需要作出最終價值目標的選擇,也就是所謂的首要價值目標。但是即使明確首要價值目標,也未必所有的法律都會固守首要價值目標而舍棄其他價值目標,如民法關于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原則的規定,它選擇的最終目標是保證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又如《票據法》關于的票據無因性的規定,其舍棄民商法公平目標而選擇效率目標更是顯然易見的。這是因為民商法的使命是保證商事交易個體效益,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個體機會平等以及起點和過程的公平,所以民商法主要的價值目標選擇是公平,但當法律價值發證沖突時,哪一價值目標最有利于實現其使命,才是其選擇的對象。

              經濟法是伴隨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出現的,其發展歷史就是政府干預經濟尺度和方式變更的歷史。而干預的目的,無非是在經濟發展中追求效率或維護公平。法律的最終結果就是要實現公平,但這里的公平不等于法的價值中的公平,法律價值中的公平更多的偏向“平等”,而法律結果的公平則更偏向于“正義”。也就是說經濟法追求社會整體效率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社會正義,這也是法律公平的題中之義,但不等于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就是公平,即平等。這也是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區別,民法追求的是形式公平——平等,而經濟法追求的是實質公平——正義。許多人認為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是公平也是源于對法律結果公平和法律公平價值的混同。因此我認為經濟法首要的價值目標是效率,并且是包含了正義的的效率。

              三、經濟法效率價值的體現

              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的范疇,它不同于民法的私人本位及行政法的國家本位的范疇。從經濟學的角度說,社會法應當以提高社會整體福利為最終目標,也就是社會公平。在這一目標的指導下,不同的法律部門也分別肩負不同使命。如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目的;環境保護法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問哦目的;而經濟法則以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合理分配經濟資源,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在這些不同的法律部門之下還包含了許多子法律,如果說這些法律部門都是以公平為價值目的顯然是不可取的,但是它們都以實現社會公平結果為目的。

              以《反壟斷法》為例,在資本主義經濟自由競爭時期,平等自由交易有利于市場對資源的配置,從而提高經濟效率,此時民法倡導的平等交易適應社會的發展而成為主流價值選擇;到了壟斷經濟時期,具有一定規模的經濟集團可以更加有效的利用經濟資源,降低生產成本,這時的規模效益經濟也不是《壟斷法》規制的對象,只有到了壟斷集團的出現,才是《壟斷法》規制的對象。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壟斷產生的基本原因是進入壁壘,其形因主要有壟斷資源、政府管制、生產流程。此時壟斷者每生產一件產品,其邊際效益要小于物品的價格,即當一個壟斷者增加一單位產量時,它就必須降低對所銷售的每一單位產品收取得價格,而且,這種價格下降減少它已經賣出的各種單位的收益,因此,壟斷者就會選擇減少產量來獲取高價。而其他競爭者卻因進入壁壘而無法進入此行業,從而造成資源浪費以及經濟效率的低下,最終損害消費者福利。此時,《反壟斷法》即以恢復經濟競爭效率為目的對壟斷企業進行規制。如禁止企業濫用市場經濟地位和禁止地方政府設置進入壁壘的規定。當然這種法律規制的結果是恢復市場的公平競爭,但是壟斷企業尤其是自然壟斷產生的伊始卻是自由競爭的結果,而這種民法所包容的自由競爭卻損害了社會的整體體制效率,此時壟斷法即舍公平而取效率,由此可見,反壟斷法是以內化了公平的效率為其價值目標。

              經濟法上的分配的公平亦如此。由于效率的提高意味著更多的產出,意味著可分配物質的增多,所以對于整體而言這是真正的公平。這樣,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內在化到效率價值之中,成為效率價值的一個內容。[8]但是,正如我之前所述,經濟法的公平與效率價值之間并不是必然要畫個楚河漢界,如果一個經濟系統擁有極高的體制效率,但身處其中的大多數主體卻認為這個系統是極不公平的,那么,這套體制最后只會以更快的速度被取締、改革。

            經濟法論文2

              「摘要」伴隨市場國際化產生國際調節機制。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需要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制和保障。這種規范國際調節、調整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的法律,即為國際經濟法。國內外國際經濟法學界普遍認為,國際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他們把平等主體間一般商品貨幣關系即商事關系也納入進去,是一種大國際經濟法觀點。大國際經濟法觀點的產生有其歷史根源。以WTO為代表的國際調節及其立法的產生和發展,將促使人們對傳統國際經濟法理論作反思,并在國際經濟調節及其立法的基點上重構國際經濟法學科理論體系。

              「關鍵詞」國際調節,國際經濟法,規制與保障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

              20世紀終于出現規模空前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

              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

              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

              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高潮。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

            經濟法論文3

              各高校為財會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財會人員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培養財會人員應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事實上這一目的是較為功利的,可以理解為用法律知識武裝財會人員,最終目的還是服務財會工作本身。由于財會工作屬于經濟活動的范疇,是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按照一般理解,從業人員必須具有經濟類法律知識。因此,長期以來,在我國財會類專業的培養體系中,經濟法課程從未缺席。問題在于:財會專業的從業人員僅僅需要經濟類法律知識嗎?其他法律知識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統的、專業的法學知識體系,以便培養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經濟類法律知識就是經濟法嗎?

              筆者認為,對于財會從業人員而言,需要具備較為專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不僅需要熟悉經濟類法律知識,還需要學習與職業關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識。經濟法這一概念從未涵蓋上述法律知識,與其說是經濟法,不如說是民商法更為貼切。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線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不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或“與經濟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嚴格地講,“經濟法”這一名稱已經不能完全涵蓋本教材的內容,因為從部門法意義上看,本教材不僅包括經濟法相關制度,而且還包括民商法相關制度。但是考慮到本教材的名稱一直沿用,已約定俗成,且本教材也不是學術意義上的教材,因此繼續使用“經濟法”的名稱。以上是20xx版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中關于教材名稱的解釋,顯然,大綱的制定者已經意識到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的變遷,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更多的是為了尊重傳統或者說是為了方便。然而筆者認為,從嚴謹和科學的角度出發,這一將錯就錯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并不符合兩大學科的嚴謹精神。因此可以借名稱重構的時機,索性重構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一方面摒棄“經濟法”這一錯誤的提法,創設財會類專業通用的法律基礎教育課程;同時統一CPA考試和職稱考試大綱中的法學部分內容,僅在難度和深度上加以區分即可。

              本文旨在于財會專業的語境下,重新明確“經濟法”這一概念,以期重構財會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更好地為財會專業的教學和人才培養服務。

              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

              筆者認為,傳統高校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基礎教育,由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承擔,目前各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一般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結合,學時數較少;第二個層次是財經法規教育,由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承擔;第三個層次是系統的民商經濟法律教育,由經濟法課程承擔。其中,第三個層次一方面由專業培養計劃中設置的經濟法課程承擔,一方面由于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引導,由學生或者財會工作者在應試的過程中自學完成。

              上述體系由基礎至上層,由淺入深,由易到難,體現了我國財會類專業法學教育的基本思路,是基本合理的。然而,由于各高校在經濟法教材的遴選上做法不統一,使得這一層次的內容出現了分歧。有些高校以考試為綱,選擇CPA考試的專用教材,有些高校則選擇其他的經濟法教材,這些教材的內容也以民商法為主,內容更廣,但難度普遍偏低,較難滿足財會專業的需求。那么,既然是知識體系,能否由通用的考試大綱和教材來實現呢?筆者的設想是,整合財經法規、會計職稱考試、CPA考試的法學教育,編纂一本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同時放棄“經濟法”這一錯誤名稱,譬如,可將名稱設定為“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這一教材可以同時完成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

              那么,應運而生的就不僅僅是“經濟法”這一被誤讀的名稱的問題,而是從源頭解決財會類專業各類重大考試的科目和大綱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牽涉面廣,影響亦頗大,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因此,當下比較現實的做法不是改變考試科目和大綱設置,而是在考試不變的情況下,解決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問題,即對各高校的課程設置和大綱進行改革。這也是經濟法教學改革這一命題衍生出來的更加重要的問題——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改革問題。當前,受考試科目和大綱等問題的制約,這一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教材而不是考試的科目及大綱設置,而目前市面上并沒有一部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如前所述,此教材不宜繼續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在內容遴選上也不需要受經濟法或民商法這些名稱的限制,可以以CPA及會計職稱考試的大綱為藍本,在滿足學生未來應試需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財會類人才培養的需求,對大綱已有的內容進行合理的增減,形成新的內容體系和新的教材。

              內容遴選的思路

              新教材(考試大綱)內容遴選的思路主要是整合。首先,考慮在財會類法學教育體系中取消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單列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將重要的財經法規知識歸入新教材各章;其次,考慮統一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中法律課程(目前的科目名稱是經濟法,CPA考試與會計職稱考試大綱存在較大差異)的大綱。如前所述,新體系內容的遴選要兼顧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從考試大綱出發,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內容設置,同時增加財會工作中必需的法律知識,將這些知識進行系統編纂,形成較為科學的法學知識體系。所謂不合理的內容設置,是指缺乏實用性、法理難度較低的、以記憶為主的法學知識。譬如,CPA考試、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本身以記憶性的`制度為主,不涉及較多的法理,且實務中較少適用,亦不屬于考試命題的重點,可以考慮刪除;又如,CPA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與國際貿易課程(財會類專業的基礎課程)重復;再如,與支付結算關系密切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僅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中有部分涉及,但并未出現在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經濟法大綱中,有必要增加;另外,也可考慮增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材需要充分考慮法學學科的專業性和體系,即首先要讓財會類專業的學生進入“法律之門”,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體系,再考慮學習更復雜的法律知識。這部分內容將由整個體系中的法律基礎知識和民法基礎知識部分解決。目前考試大綱中的這一部分內容篇幅較少,與整個體系的風格類似,碎片化的知識堆積。因此,有必要增加這部分內容的篇幅,使這部分內容真正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而不只是只字片語的引言。而其余內容的編排也要考慮先后順序,考慮各部分內容之間的關聯,確保每一部分內容之前都設置必要的先修內容。

              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大綱(建議稿)

              結合教學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筆者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CPA考試以及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梳理,在盡可能涵蓋大綱全部內容的情況下,略作刪減,并加入了少部分未在大綱中但卻較為重要的內容,內容總量較大,適用于50學時以上的教學安排。此稿存在內容龐雜、取舍不合理的地方,章節順序亦未必最優,僅為拋磚引玉之用。

              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需在原大綱的基礎上加強);第二章,民法基礎知識(可以并入第一章);第三章,企業法律制度(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公司);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物權法;第六章,知識產權法;第七章,破產法;第八章,金融法(沿用會計初級職稱考試的大綱內容,同時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支付結算的相關內容);第九章,稅法(整合職稱考試中的全部稅法知識);第十章,財政法(含預算、政府采購);第十一章,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第十二章,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第十三章,民事訴訟與仲裁;第十四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

              結語

              本文緣起于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對“經濟法”一詞的誤讀,初衷實際上是重新梳理其中內容,并將課程名稱改為更加貼切的民商法。然而,民商法的名稱也無法涵蓋目前大綱涉及的全部內容,同樣不夠確切,不夠嚴謹。而嚴謹是財會專業和法學專業共同的精神,即使是考試輔導教材,也不應放棄這一精神,更何況是國家級的考試。因此,與其在課程名稱上糾結,繼續維系文題不符的尷尬,不如趁此機會改革整個考試體系和整個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突破名稱的限制,將財會專業所需的重要法學知識全部整合到新的考試體系和人才培養體系之中,作為財會專業統一的法學考試,可以說是財會專業的“小司法考試”。這有利于財會專業人才全面了解法律常識,培養法學精神,提高運用法律知識解決財會問題的能力,進一步提高財會專業的人才培養質量。

            經濟法論文4

              我國現在正處于有關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初步階段,有較多地方對商業秘密的經濟法保護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討和研究商業秘密的經濟法保護,并主要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進行探討,指出我國經濟法中對侵犯商業秘密具體行為認定的不足之處,并進一步具體說明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的不足之處及應該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措施

              1.1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意味著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3款規定,本法所指運營商為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適用于“經營者”。這樣的規定不僅與后面的相關規定沖突,也不符合現實需要。如第7條規定的濫用權力的行為,其主體就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而政府并不是本法中所說的經營者,這就為本法的執行力埋下隱患。

              可見,進一步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應是在以后修改該法時應予以重點關注的問題。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不僅僅有經營者,例如雇員、經營者的利益相關人、政府及其所屬的一些部門等等都有可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規制的主體或者對象。

              1.2糾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合理的認定

              我們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會具有穩定性,但是社會是不斷發展進步的`。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而當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對具體的行為劃定出適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圍當中。

              過于具體的行為規定也使商標法、著作權法這些后盾法很難發揮作用,雖然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發明創造提供了相應的保護,但面對更加廣泛的著作權又沒有明顯的規定,使對其的保護狀態仍很薄弱。同時,該法也為其后盾法《商標法》提供了相應的保護,但也僅僅局限于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如仿冒知名商標。所以我國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應該擴大其調整的行為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稱、圖片等等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商標,但是其中并沒用規定禁止使用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方式,這也成為了不法分子在市場競爭中的著足點。事實上風格上的仿冒比裝潢上的仿冒會使權利人在經濟上遭受到更多的損失,現行的法律僅僅保護的是商標的包裝,并沒有保護商品的實質特點,這種保護不得不說是得小失大。

              還有一些法律法條過于僵化,例如有獎銷售的獎金額度不得超過五千元,這在制定此法的時候是合理的。然而現在這個固定金額的規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競爭的開展。然而發達國家有一個很好的經驗,即基于價值的高與低來決定價值的主題,我們可以借鑒。

              1.3反不正當競爭應以民事責任為主并附加刑事、行政責任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以行政、民事、刑事三種體制并存的制度,主要體現了行政處罰為主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做出相應處罰,這也過度的體現了行政執法的強硬性,不正當競爭者只能機械的接受相應的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比較嚴重的侵權行為,最高也就是對其處以10萬至20萬元的罰款,而且其中并沒有規定沒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財物等等,使有的經營者為了獲得更多的金錢愿意接受罰款的情況,不能在根本上制止這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但是,我國現在的行政執法能力還沒有完全達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要求的執法能力,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反不正當競爭中的積極性。現在有很多地方為了解決行政執法能力不足的情況,采取諸如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執法、借法執法以彌補這些不足。但是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則,同時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門的執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間的侵權案件當中主要涉及民法、經濟法的范疇,因此對于市場競爭的行政手段應注重民事責任,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應以民事責任為主并附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4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處罰,增加懲罰性處罰條款

              遭受侵權的行為人的損失如果能夠明確計算出,那么侵權人應賠償計算出的損失,再加上遭受損失的經營者在調查取證侵權人所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相應費用。遭受侵權的行為人的損失很難計算出具體金額時,侵權人應賠償其在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期間所獲得的數額再加上遭受損失的經營者在調查取證侵權人所做的不正當競爭所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是這兩種處罰方式的力度明顯偏輕。可見在現階段,適當提高并加大對不正當行為的處罰水平,增加懲罰性的條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提高違法成本,打擊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體懲罰數額可以是商業秘密被侵權造成損失數額的數倍,甚至十倍。如果違法行為將要付出慘重的代價,將對準備中的侵權行為產生威懾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結論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的還很突出。從經濟法角度出發,探討有效的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勢在必行。而我國當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商業秘密面前還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定性不準確,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規定不夠完善、定性不準確、執法手段不足、執法的范圍不廣等。這也說明完善這部法律已經迫在眉睫了。本文從上述角度進行分析,探討了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路徑。

            經濟法論文5

              1 經濟法的概念及發展歷史

              經濟法是站在國家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總稱。經濟法的地位在國家對經濟決策上的作用也很大它是經濟法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基礎也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世界各國對經濟的追求就存在不同的方向進而大家對經濟法的爭議和不同意見就層出不窮,大家對經濟法的理解也不同,比如資本主義國家:初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總稱;日本丹宗昭信為代表的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有人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于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于“企業法說”的范圍;也不乏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而兩分法、大經濟法說、縱橫統一經濟法、經濟法商法化理論等則是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理解。

              我國的經濟法因為受多國經濟的影響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于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我國要結合我國國情經濟發展現狀制定符合自己的發展路線。

              2 對現代性的理解

              現代性是一個綜合性整體性較強的一個概念,涉及的知識面也很廣經濟、政治、文化全部涵蓋在內,它的核心價值是理性而自由又是其根本,他們就是讓我們在傳統和現代中理性的做出選擇,在一定的政治基礎上讓我們對文化采取博愛,自由的態度,我日三省吾身孔子時代就開始倡導反省,在我們進步的現代社會當然反省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也要對現在的經濟法時常反思才能進步。

              3 經濟法現代性的體現

              3.1 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每個都有追求而每個人的追求又因人而異,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有了良好的經濟基礎我們我們才能有更高的追求如果你連自己最基本的溫飽問題都不能解決何談精神追求,每天都會為三餐奔波根本不可能有時間去尋找自己的精神寄托并實現它。而現代我國已經大部分過上了小康生活可以在解決溫飽問題的基礎上追求更好的生活對精神世界的追求也變成了大家追逐的目標,人們對自己權益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保護和權利的實施問題越來越關心了,因此法律成為了人們精神追求的.一部分。又因為時代發展不同人們對不同法律的關心程度重視力度也不盡相同,在私權、契約等關系中體現的傳統法與國家的自由經濟論和自由放任政策都具有一致性,而經濟法因為其產生時代不同所以其精神追求也不同。

              經濟法從它的名稱就可以看出其中處處透漏著與經濟有關的內容,經濟規律,經濟活動,與經濟有關的體制法度、政策、杠桿等都與其有著緊密的關系。由此“經濟性”和“機制性”就自然而然的成了經濟法的顯著特點,這就是經濟法與其他傳統部門法律的不同之處,事物都具有相對性通過比較才可知各自的優缺點,就像現代法和部分傳統部門法律相比其現代性就相對明顯,現代性梳理成章成為其特性。

              事實上經濟法和現代性是統一的,在現代的快速發展下經濟也要跟上時代的腳步才能實現經濟的高效性,在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日新月異的變化中我們要協調社會和經濟的矛盾使雙方都可以取得最大的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由此得知現代經濟法是目標和效率共同發展的,既達到了傳統法的要求滿足私人權益也保護了國家的權利和利益。

              3.2 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不管多么好的事物都要看適不適合自己,如果不適合自己他再好對你而言也發揮不出他最大的作用。正如諾斯(D.North)教授所說的路徑依賴理論一樣。經濟學在統一的傳統部門法產生的條件下還需要根據自己的時代現狀制定相應的經濟法,所以說經濟法的發展要根據自己的時代背景來考慮那么就要看它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起點不同飛的高低也就不同,目標追求自然不會相同。因為時代發展不同經濟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就會相應的產生問題,而問題解決方法又是根據傳統部門法律來實施的,那么對于問題的解決就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些問題的產生就促使經濟法向更快更好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產生的過程中曾有很多人對其提出質疑正是這些質疑使其發展的更好。所以可以得出結論是經濟法是在傳統部門法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跟不上市場節奏是應運而生的。因此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離不開這個大的經濟背景。

              3.3 經濟法在結構制度上的現代性

              人要全面發展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績,社會要多元化發展接收對我們社會發展有利的內容才能進步更快發展更加迅速,所以經濟法也要全面發展才不會被時代所淘汰,被社會所拋棄,在結構制度上也要做到現代性才能更好的發展經濟法使經濟法現代性飛的更高更遠。要想經濟制度結構現代化就要對各種復雜的經濟政策進行了解和掌握可以在出現問題是靈活快速的解決,不論在制度的形成、構成、運作上都要做到現代性。構成上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自足性”而在運作上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政府權力膨脹和經濟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調控性。社會制度新要求的發展使傳統部門法的使用者都深刻體會了現代經濟法自足性的優點與傳統的不足他們形成鮮明的對比。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經濟法結構制度的現代性將慢慢的被廣大人們所使用傳統法將慢慢淡化。

              4 結合客觀事實進行分析

              就目前經濟法而言雖然較傳統部門法而言優點多多但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而言仍處于“市場失靈”,“國家干預”的這一必要性假設之上忽略了研究中的應有價值,在服務方向上基本向國家靠攏沒有實現對人們私有權益的有力保護。

              綜上所述,基于我國國情,我國的經濟現代性雖然發展的比傳統部門的法律優先高效很多但還是發展的不夠全面不夠徹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發展中我們要做到揚長避短,并在進程中改革缺點優化整個系統使其更加完善高效達到人么預期的效果。做到不但滿足國家的政策要求達到國家的指標也要使人們的私有權益得到體現,讓雙方都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卷,其他部門也要接受新鮮事物敢于嘗試達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經濟法論文6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哲學基礎之上的,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共同危害而形成的法律規范制度,使國家能夠在應用的過程中有效校正不良社會侵害行為,以使社會的整體利益得到維護。于司法實踐而言,因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本身所有帶有的懲罰性質使其使用范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需要進行必要的約束機制,保障整體應用的合理性且能夠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價值要求。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定義

              懲罰性賠償制度屬于法律責任的范疇,是被告為自己所構成的侵害行為所承擔的后果,賠償形式表現為被告需要支付已經超出補償性賠償金之外的資金賠償,這體現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所以,整體而言,懲罰性賠償支付就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權益,而對行為人所做出的對社會共同權益產生危害的行為進行的法律范圍內的懲罰,使其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內的賠償,還要根據法律的制度規范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規范化制度。

              二、我國現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的法律明文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能夠適用于帶缺陷性的產品生產和銷售,并沒有對實用性和賠償金額做出有效的規定。但是,關于其他范疇的,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中雖然沒有明確涉及到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表述,但卻將實際損失之外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等做出了明確的范圍界定,這體現了面對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等明顯進行保護的立法傾向。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企業需要對職工支付兩倍工資,這是明顯具有懲罰性質的規定,就法律現象而言,使屬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行為范疇。

              三、基于經濟法學視野的懲罰性賠償適用

              (一)經濟法理論下的適用界定

              于經濟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需要解決的是市場不能有序進行調控之后出現的經濟現象,比如“市場失靈”“信息不完全”等外部現象問題,通過開展懲罰性賠償機制能夠最大化的避免社會利益的整體化受損。

              從法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最大化的發揮法律效益。

              綜上所述,可以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界定到市場不能有效的發揮行為調控機制,且現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對社會行為秩序進行控制和影響的前提下所進行。其適用的理論界定依據如下:

              (1)懲罰性賠償機制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力度,在市場物理進行自我調控的前提下通過國家的正當手段進行調節和維護,使市場能夠最大化的進行資源的使用。但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前提是在市場處于失靈的狀態,其他情形下無權進行干預。所以,懲罰性賠償制度只適用于市場失靈的情形。

              (2)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有效解決其他法律規范不能完成的現實性的問題,體現了一種彼此間的協作關系。當然,如果其他法律行為能夠有效解決相關問題時,就不要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以免造成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的現象,導致本身的社會責任加重,難以掌控間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應當適用的領域

              1.反壟斷法領域

              我國的反壟斷法的制度規范是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會利益和維持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出現壟斷現象時,會造成市場的不完全現象,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發展,一定情況下還會危害到一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反壟斷法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對市場的壟斷進行強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環境保護法領域

              環境問題的出現離不開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在進行問題的解決時也應該從社會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時將責任主體“個別化”。所以,在進行法律責任的設置時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規范。實踐證明,環境侵權具有極大的外部侵權性,所以出現權益破壞時并不能及時有效的發現,這就顯得市場的調控作用沒有用武之地,而且環境的污染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對于污染的范圍更深難以確認,也無法有效統計受害者,法律規范也難以發揮該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極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在這樣的整體環境下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鼓勵受害人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有效保護社會環境。

              3.證券法領域

              證券交易因為太多的不確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而且上市公司優勢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虛假的信息資料或者出現內幕交易等不良社會現象,但是這些行為帶有一定的隱蔽性,使證券市場的監管機制不能有效的發揮,而且現行出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規范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對這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現象進行遏制,所以,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在證券行業內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維護股民的合法權益并保障證券信息的真實。

              所以,我國的懲罰性賠償使用制度還需要進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規范進行完善的基礎上,新增關于懲罰性制度的一般化規定,加強和指導適用領域的應用和限制。此外,還可以建立懲罰性賠償基金制度,使其在維護個人有效權益的同時加大社會效應,以更好地保障社會及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也可以使得國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結束語

              總體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起著維護修復的作用,在市場和法律不能對一些問題進行解決時發揮自身的功用,既可以維護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保障社會機制和市場管理的有效運行,起著完善指導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關于懲罰賠償的使用問題存在這諸多不足,在不斷的自我發展中進行完善的同時,還可以借鑒相關的經驗,進行實用性的完善,使其具有更加良好的社會權益性。

            經濟法論文7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市場經濟屬于法制經濟,生活中每天所發生的無數復雜的交易行為構成了市場,由法律所規定的主體制度來完成交易,并賦予其擁有交易主體的法律主體資格;交易的本質是產權交易,而交易過程的本質是履行承諾,從而就需要借助于物權法知識產權的相關知識來確定產權的內容和歸屬,履行承諾的過程則需要通過法律合同來維護信用。由于市場主體存在自私動機,這種現象往往會破壞市場秩序的平衡,甚至導致市場失靈,因此市場經濟離不開法治建立。

              1.我國市場經濟法體系建設的現狀

              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一個既獨立又與其他法律有著相互聯系的法律體系,它是由多個層次、門類齊全的市場經濟法的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包括宏觀調控、社會保險、市場管理、組織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法等法的部門組成;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被用來調整維護市場經濟關系中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我國市場經濟法的體系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已經處在初步發展的階段。正確的認識和評價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設現狀,正確決策、開拓前進的基礎和前提必須要重點解讀經濟立法的現狀。目前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一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立法權與需要擴大立法權的地方所存在的矛盾,要想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就必須在立法上調解好中央與地方的矛盾。

              二是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有些漏洞現象存在于立法體系當中,還存在各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不協調,存在很多矛盾和沖突,同時現行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沒有適應客觀發展規律,需要充實、更新。

              三是由于我黨深化體制改革政策的落實,政府機構職能也發生了轉變,需要安排好各部門的立法工作,并且做好各部分與地方立法關系的協調工作。

              四是我國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與世界貿易規則存在一定差距。這種差距主要表現在服務、貨物及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擴大服務和貨物的市場準入程度;在與其他成員國公平公正地解決有關貿易摩擦的問題上存在差異。

              2.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中國國情的經濟法律制度的有機整體。目前,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支架已經制定出來,各制度之間基本達到了和諧一致。

              2.1規范社會主義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

              一要從法律上確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用以規范市場主體,即市場主體準入制度,確立社會組織應當具備的資格,如名稱、治理結構、資本等。市場主體準入制度要順應市場經濟發展,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放開市場準入條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的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業法律制度逐漸被廢除,采用了國際市場經濟的企業組織形式、責任形式和資本組織形式,制定了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規范,以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

              二是企業破產法,即市場退出機制,確立了挽救陷入困境企業的制度和優勝劣汰制度。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以債務人的財產對債權人進行償還的法律程序為破產制度。在企業的激烈競爭中,遵循優勝劣汰的規則,通過破產制才能使企業在競爭中生存發展。

              2.2 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制度

              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拍賣法、擔保法票據法、海商法、信托法、證券法、廣告法、產品質量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法律對市場起著約束經紀人行為的作用,包含合同和法律的執行,產權界定和保護,維護市場競爭,公平裁判。合同法在市場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調整了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為市場主體平等交易提供了遵循的原則。而其他的法律是對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賣法,或是特殊主體,如政府采購法等的特別法。

              2.3 確認和保護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

              此法律制度分為確認和保護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權益的制度。對于有形財產的確認和保護,我國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城市房地管理法、物權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重要法律。物權法是保護財產權,維護國民生計的基本法律,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強化了國有資產保護,貫徹了對農村的基本政策。而無形財產指的是知識產權,確認和保護無形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即為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保護知識產權,我國制定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等法律制度。

              2.4 維護市場秩序公平競爭的法律制度

              市場經濟信息的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不正當的競爭和壟斷也會損害市場發展,市場發展的本身也有一定的無序性和盲目性,使市場發展兩極分化,破壞了人、社會和自然之間和諧。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的秩序,為政府依法適度干預經濟和間接宏觀調控提供保障,我國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預算法、價格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等經濟法律。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是這些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在國家的市場經濟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通過反壟斷法,既減少了市場壟斷推動了市場競,又促進了技術的創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反對企業以竊取商業機密、虛假廣告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提高競爭優勢,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保護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益。

              3.結語

              要想規范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行為,創建公平、公正、有秩競爭的市場環境,必須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法體系,制定出科學合理、遵循國際慣例,符合中國國情的經濟法,從而起到保護我國經濟安全、加強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加快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的作用。

            經濟法論文8

              一、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說是指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內部結構和社會中出現的,可以在進行一些行為時產生一些后果,來使自己在社會里有了不一樣的地位的情況,它表現出了社會與法的關系。從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會功能與規范功能這兩個各類。

              2.經濟法功能的不同體現

              (1)從整體上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分析。學者對經濟法的研究成果破豐,比如,在研究經濟法利益分配的之后發現,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團的利益,分配的目標不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是集團利益;在研究了經濟法里的“促進型”發現,“促進型”經濟法不但要將功能最大可能的發揮保守性與誘致性,還要通過不同方式來規范市場活動,指引市場動向,將“促進”盡可能發揮的淋漓盡致。

              (2)從功能配合與互補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經濟法的區別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證經濟自由、行政權力,而經濟法的作用是保證秩序、控制市場競爭,它們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單獨存在的;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經濟法處于社會本位,它可以對民商法進行補充。因為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經濟主體契約不是絕對自由,所有權被限制、當平等性減弱時,民法里的弱點就體現出來了;在對社會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會法可以配合經濟法社會整合功能,社會法可以保證社會整合的作用,而經濟法可以發展社會整合作用。

              (3)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經濟法其主要表現在三點:首先,在研究時無法做到全面性,現在針對經濟法的研究一般是經濟功能的研究,而社會功能研究的比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經濟功能。一般會把社會功能當作一種從屬功能,而不是特別鼻祖。其次,重點研究經濟法的各種功能,不過對各種不同的功能之間的關系研究的不夠,比如怎樣平衡不同功能間的矛盾等。最后,重點研究別的部門和經濟法的配合和組合,更傾向于從外界的數據來分析經濟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經濟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協同工作。

              3.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經濟法存在社會二元功能。通過其產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會功能、政治功能和經濟功能。這里面的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會對我國的發展產生明顯的作用,而且這兩種功能的聯系也相對來說更緊密,它們組成了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的體系。總的來說,在經濟領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經濟功能中的一種,而在社會領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

              二、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之沖突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沖突

              (1)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中的經濟功能可以使經濟可持續發展,平衡的發展、效率的發展。社會功能是說達到社會的`穩定、和諧、安全、正義、公平的目的。這兩種功能的目的是一樣的,社會功能可以使經濟功能更好的發展,經濟功能可以幫助社會功能展開。因為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樣,所以兩者的功能也有著一些矛盾,會制約彼此發揮其相應作用。社會功能主要目的是社會更好的發展,盡可能的體現社會效益,但是經濟功能的重心是經濟的提高,它們的不同的目的會產生一些矛盾,這些矛盾使得經濟法中的兩個主要功能間存在了隱患。

              (2)經濟法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沖突的內在根源。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會生活和經濟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盡管每個人對效率和公平的認識是不一樣的,不過一般來說,效率主要是人們對經濟效益和經濟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們對社會效益和社會功能的看法。經濟法里的這兩個功能一直是一種沖突的狀態,當最大化的體現一個功能的作用時,可能就要相對來說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這是現階段不可避免的。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沖突

              (1)以收入分配領域為例。收入分配對我們國家的人民的經濟、生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民經濟能否正常的運作,也會影響到在社會生活中一些人們的社會正義公平和利益能不能達到,所以其擁有非常大的社會意義。不過站在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想要提高效率就要盡可能的優化收入分配,這樣可以達到持續發展的目的;不過站在社會功能的角度上來說,就要利用收入分配來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盡管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不是獨立運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時期,它們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樣的。另外,經濟法中的這兩種功能的矛盾不是僅僅和經濟法律相關,它還和我們國家在某個時期的相關政策有一定的關系,與經濟社會產關的政策可能會激化或緩解經濟法中的這兩個功能的矛盾。現實生活中,假如站在經濟法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的視角來說,我們國家目前關于工資的立法難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說是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層次的體現。

              (2)以房地產市場領域為例。在房地產領域中,經濟法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也不是一樣的,在某種意義上講,也可以說是對立的。比如,站在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地產行業的壯大可以促進經濟水平的提高,這點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有很多實例。不過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產行業的社會效益受到了重視,經濟功能的強調,使得經社會能的體現不再是重點。但是如果經濟功能的作用使得我們國家的民生出現了問題,社會功能又會被重新重視。所以,事實證明,在我們國家的地產行業中,經濟法里的兩個主要功能沒能很好的協同合作。

              三、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平衡

              (1)社會法對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為直接。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會法的作用更明顯,原因是,盡管社會法與經濟法在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中的考慮重點不一樣,不過,它們同時有著經濟社會二元功能,有著社會和經濟的兩個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會法來補充經濟里的社會功能的缺點,在體制里面直接產生效果,作用更明顯,效果更好。有些專家說,在經濟法中,社會功能不受重視,強調經濟作用,就是說的在市場經濟體制里面產生的效果。經濟法在某種意義上講是需要社會法來平衡其社會二元功能的,這非常有必要。這種情況可以利用社會法的規定、制度等來表現,比如,就業問題是一種社會現象,同時它也是一個經濟現象,這個問題是經濟法與社會法都要考慮的,不過社會法從外而內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專家說,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就業問題,社會法的作用傾向于修正和社會增效,而經濟法傾向于經濟增效與防范,它們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協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決的問題。

              (2)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商法的缺陷而產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經濟法可以完善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決社會問題時會有一些缺點,而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中的經濟法可以對其進行完善,補充;同樣,想要充分發揮經濟法的社會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說,經濟法里的社會經濟二元功能同樣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們彼此需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做為分析對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權責任制度與合同違約制度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這就體現了民商法中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消費者的權力,來維護他們的權力,這就是經濟法的社會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產權的領域,盡管經濟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著經濟作用,不過它主要表現的還是社會作用;在房屋拆遷與土地征收時,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經濟補償手段來彌補相關人員的經濟損失和權力,這樣就可以對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進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平衡

              (1)以財稅法中的稅法為例

              以財稅法里的稅法為例:我們國家的稅收里的大部分會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環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社會保障,所以站在稅收的角度來說,稅法也有一些社會功能;因為稅收不但是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們國家調控經濟的一種方法,所以稅法也有很強的經濟功能。除了明確的制度,稅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與張力還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有所體現。首先,我們國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稅務來改善民生和加快國家的發展,相反,不科學的稅收也會阻礙民生的提高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稅法里進行科學的改變來盡量使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達到一定的平衡,盡可能的降低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張力。比如,個人所得稅就是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個稅里有關薪金、工資所繳納的費用是階梯式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每個時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們國家會有針對的對稅收進行調整。利用這種手段,可以體現稅法的社會和經濟功能,國家在通過稅收來改善民生狀態時也可以利用稅收所得來加快經濟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為例。將金融法里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為例子來說,這種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會問題而產生的,可以說是我國人民的維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針對這種基金所設立的制度的社會功能和社會性質比較強。不過,假如這個基金是一個靜態的基金,它是無法抵抗CPI的沖擊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來經營,達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這個基金的數目越大,在經營它的過程中也會對經濟產生一些促進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著經濟功能與經濟性。怎么樣來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是一個關鍵問題,它是我們國家現在比較關注的問題。不過,在我們國家的現階段,是沒有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法的,但是總的來說,可以利用經濟法中的自我調整來平衡社會保障基金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

              四、結語

              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顯著的提高,使經濟法中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達到平衡,是在現階段不可忽視的問題,這對完善我們國家的經濟法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來調查分析,在實際應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發揮作用,促進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這些分析結論來深入了解經濟的作用,獲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認識。

            經濟法論文9

              在理論法學的領域中,法的價值一直被學者所關注,在部門法學中,其仍處于初始階段。國際法與其余部門的法律相比,在價值問題方面表現更為突出。價值需求的滿足更為復雜、困難,所以國際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從本質上來講,這一問題的產生與其價值特殊性有著直接的關系。人作為價值的主體,超越了民族、國家的范圍,導致其在擁有共同價值時形成較為困難。所以國際經濟法在價值主體方面構成的價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樣才能實現這一系列問題是本文對國際經濟法價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為日后國際經濟法價值的研究奠定理論基礎。

              一、國際經濟法價值相關概念的闡述

              (一)含義的闡述

              通常來講,國際經濟法價值主要指的是國際經濟法對于人所表現的意義。主要涵蓋兩部分,其一,“人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其二“國際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就前者來講,因為在需求方面,沒有止境,所以法的價值與現實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為人們對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現方法。所以法的價值在現實中與理想狀況只可以無限的接近,而不能統一。如果二者統一,法也就喪失意義了。就第二部分來講,因為價值取決于主體,所以國際經濟法滿足人們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務,也是其根本意義的體現。在實際中,人的需求得到滿足分為兩部分,第一,人們將特定需求進行法律化,受法律保護,第二,將法律保護的需要轉向現實化。就前者來講,需要通過立法實現,而后者需要守法、執法進行實現。總結以上兩部分可知,國際經濟法價值將人作為主體,并將人們的一些期望融入進去。它對國際經濟法存在于社會的規律、形式等方面不在關注,而轉向關注于其理想狀態。以此作為參照物,對國際經濟法實際的實施進行思索及評價。

              (二)國際經濟法價值的特點

              1.獨特性

              就國際經濟法來講,其價值目標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其在經濟與國際之間立足,所以其價值目標與非經濟以及國內兩種法律存在差異。在國際法的領域中,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以及公法進行對比,前者對經濟主權也較為側重,而且其在發展以及合作兩方面的闡釋也并非后者能夠媲美的。

              2.價值主體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價值來講,其特殊的文化背景、歷史發展環境、經濟條件等方面是共同價值構建的主要因素。就國際經濟法價值來講,其關系主要因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較大距離造成共同價值的構建非常困難。

              3.價值設定具有復雜性

              就價值實現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將其價值目標滲透進去是首要條件。但是因為價值主體具備多元性,所以在價值觀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個國家里,每位公民在價值目標的珍視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設置到法律法規中,這就導致價值在設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復雜性。

              4.價值認同具備自愿性

              對價值體系以及特定價值進行認同主要有兩種方法,分別是強迫與自愿。和國內法進行對比,認同國際經濟法價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慣例便是主要表現。

              5.價值實現具備困難性

              價值實現因以上特點的存在,所以其實現非常困難,也就造成國際經濟法的實際與理想狀況存在很大的差距,國內法中非常少見。

              (三)法的價值探究的重要性

              對法的價值而言,對其重要性進行探究首先應對其自身重要性進行研究。價值追求是法律認知以及實踐的重要基礎及起因。其并不是單一的校正惡法,還是促進法律發展的重要因素,滲透于法律的整個環境。如果缺乏法律價值,其發展一定會受到阻礙。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進行替換。在法學研究中,法律的現象以及價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來講,其主要功能是對人在法律中處于主導地位進行確定,其目標主要是為了更好的駕馭法律,更好的為人們服務。就后者而言,其認為主要是對法律現象進行解釋,主要探究目標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對人們進行統治。

              二、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一)秩序

              就國際經濟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現在國際經濟秩序方面,是國際經濟新秩序。與國內進行對比可知,在國際中,人們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確立秩序的難度卻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很好的保障各國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國在利益的劃分以及調整方面存在差異。這些問題也就直接造成混亂無序的局面。國內與國際相比,國內在秩序方面通常較好,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出現無序狀態,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意志,通過法來劃分利益,并使其擁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義

              在上文中,從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國際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國際新秩序才能具備真正的正義。就國際經濟的舊秩序來講,其構建的基礎主要是歧視以及強權政治,所以其正義性非常欠缺。就正義而言,其屬于歷史范疇。著名學者恩格斯曾經說過,正義不會永遠存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正義的含義也在不斷發生著改變。而國際經濟法也在不斷的進行演變。就國際經濟法而言,當前從強調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統一性向其內在的奮斗性逐步發展,這一發展也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轉變。

              (三)主權

              站在國際層面的角度分析,國際社會主要由民族與國家組成。如果國內法沒有主權庇護,那么其追求的價值也很難實現,所以人們對于主權有很強的依賴性。在國際經濟的范圍內,經濟主權是其主要體現。這就表明在其國內,各種資源與活動都擁有永久主權。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也表現了各國在主權的平等性。在國際經濟法的各項原則中,經濟主權這一原則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構建國際經濟的新秩序時,起到基礎性作用。但是因經濟的發展產生主權過時的言論。所以,對于主權應給予重新審視。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義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如果秩序的正義性較強,那么其必然屬于安全秩序。就安全來講,將其作為實質性價值。在社會的關系中,正義是安全必須融入的東西。所以站在這個角度來講,法律規范與安全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他們重點關注的內容是避免人們受到各種侵害。站在緩和的視角來講,安全還與人們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關系。就國際經濟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當前,國際經濟法得到調整,在國際金融、貿易以及投資三方面中,安全價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們對自由都存在著渴望,也有很多學者對自由進行探究。通常來講,自由的含義涵蓋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學,其三是法學。如果想擁有自由,就必須認同客觀規律。對于社會生活來講,人們的社會生活一定要有組織,被秩序所制約。因此,人們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來換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對而言,與限制緊密聯系。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總是采用各種秩序以及機制的構建來確定自由。因此,在法的價值中,自由必定占據一席之地。但是對于自由的理解不能過于簡單,而是從社會以及個人的角度出發進行全方位的解釋,這樣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價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確定的前提下能夠獲取的產出量。換而言之,就是通過最少的資源消耗換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資源,獲取最好的效果。效率與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價值的目標中,也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內容。就社會來講,如果其各方面較為優秀,那么其不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較好,而且還存在較高的效率。如社會較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擁有高效率。

              (七)其余價值目標

              在本章節中,國際法價值除去以上六方面價值目標之外,還涵蓋其余價值目標,例如人權、合作,發展、理性、人權等方面。

              三、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實現

              就法的價值而言,其目標將人們對法期望的形態展現出來。他在社會的實踐過程中,經過不斷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煉而形成。對于法的價值來講,其實現主要表現人類期望的現實化。但是因為其目標存在超越性,所以其價值實現只能無限接近。國際經濟法與其余部分法相比,在價值實現方面相同,與法律實踐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通過法律監督以及人們自覺遵守才能將法的價值體現出來。因此,法在自身實現以及價值實現方面相同。

              (一)實現條件

              對于價值而言,人們對其渴望程度與其實現的難度幾乎成正比例。法對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們往往缺乏秩序。同樣,法對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為人們沒有獲得理想的自由,沒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們無法實現理想價值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些阻礙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礙因素需要三方面條件。其一,對于法律制度來講,其應該擁有良好的設置。任何國際經濟法在制定制度的過程中因為價值存在爭議。如果立法較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國際經濟法在價值表現方面獲得統一。其二,需要徹底的實施法律制度。國際經濟法因保障機制的欠缺導致其價值實現主要有國家的政府以及自愿來完成。而其實施主要是通過每個國家制定特定的規則來實施。其三,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獲得認同。就國際社會來講,如果人們對國際經濟法在價值方面的認同逐步提升,那么其價值定會實現。

              (二)國際經濟法價值的矛盾及解決

              就價值主體來講,其具備多元性以及復雜性,這就是國際經濟法在價值的實現方面較為困難的主要原因。因為價值主體實質特性即為人們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沖突。站在“應然”的視角分析,法的價值在體系方面較為和諧。換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規則,各種價值的目標也都融入進去。保證各種價值目標最大限度的實現而彼此之間不會產生沖突。那么沖突只能來源于人們對法的價值準則、價值目標、各種目標的認識程度。在法的價值探究范疇中,對價值準則產生的沖突研究極其重要。只有對實際生活中產生的價值沖突進行研究,才可以尋找沖突產生的根源以及具體的解決措施。這對價值目標的實現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當前,在國際經濟法中,產生的沖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義和秩序。在國際經濟法中,對正義秩序的追求較高,但是在實際中,正義和秩序卻在很多時候背離。因此,只有國家得到不斷發展,提高國際地位。在國際制定新規則時,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進而獲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圍內,自由屬于個性發揮,但并不是任意發揮。其次,在人們實現自由價值與其余價值時存在沖突。所以,秩序與自由在國際經濟法范疇內產生沖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產生的。

              3.效率和公平。為了實現公平而犧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犧牲又造成公平的喪失,這就產生了沖突。為解決兩者間的沖突,著名學者奧肯提出因社會領域的差異采用不同的解決措施。此種區分解決的措施對二者沖突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4.合作與主權。如果合作雙方以獨立及主權為基礎進行合作,那么主權與合作將不會產生沖突。如果因為強權的威脅而進行合作,那么主權與合作之間極易產生沖突。所以,只有各國共同努力,制定新規則方能解決兩者沖突。

              四、結語

              在本文中,通過相關概念的闡述、國際經濟法價值、價值目標以及價值實現對國際經濟法價值進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應該是公平、善良的,與價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實際中,因為邪惡的存在,造成其與價值目標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義而言,因為國際經濟不斷發展變化,所以并不是解決經濟交往中存在的問題,而是促進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使其擁有一個較好的發展方向,從而構建良好的國際經濟環境。

            經濟法論文10

              1、論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法律管制

              2、論我國《海商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

              3、延遲交付若干法律問題淺析

              4、論經濟主權和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論公平互利原則(陳海峰)

              6、論國家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7、論國際經濟組織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8、論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主體地位

              9、評述戰后世界經濟交往的三大經濟支柱的地位和作用

              10、論國際貿易法的統一化進程及其意義

              11、試評199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意義

              12、20xxINCOTERMS的新特點和意義

              13、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預期違約制度

              14、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根本違約制度

              15、試比較《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與中國《合同法》的異同

              16、試評國際貿易中的風險轉移制度

              17、試評《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及其意義

              18、論國際貿易中的貨物所有權與風險轉移

              19、論信用證欺詐及其防范

              20、試論國際保付代理的法律性質和意義

              21、論備用信用證及其作用

              22、論信用證獨立原則

              23、論國際貿易支付方式的最佳選擇

              24、EDI引發的國際貿易法律問題

              25、論信用證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6、試論關稅制度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27、論非關稅壁壘的性質和危害

              28、淺析歐盟反傾銷法的特點

              29、試論加入WTO對中國服務業的影響

              30、試評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重大意義

              31、烏拉圭回合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對中國的影響

              32、試論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議對中國的影響

              33、試論烏拉圭回合反補貼協議對中國的影響

              34、試論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和意義

              35、試論WTO在當今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36、國際貿易一體化與區域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分析

              37、試論國際貿易爭端的正確解決

              38、論WTO體制下的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39、論WTO體制下的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

              40、論世界貿易中的透明度原則

              41、論世界貿易中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待遇問題

              42、論中國外貿體制與WTO體制接軌的法律對策

              43、論中國外貿體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44、論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

              45、論國際服務貿易中的國民待遇制度

              46、試論GATS的核心內涵及其重大意義

              47、論WTO與GATT的聯系和區別 (賈瑞)

              48、BOT投資方式中外匯風險的法律分析

              49、試論BOT投資方式的法律性質

              50、BOT投資方式的法律保障及其管制

              51、試論TRIMS協議對中國外資法未來改革的影響

              52、中國外資優惠制度利弊分析與重構探究

              53、投資環境的評價標準問題

              54、論發展中國家外資法的晚近發展趨勢

              55、論外資國民待遇的含義和要求

              56、評中國的.外資待遇制度

              57、論中國創建海外投資保險體制的必要性

              58、論ICSID體制的重要意義

              59、試論國際投資爭議的正確解決

              60、試論MIGA體制的重大意義

              61、論外資并購對我國的影響及其法律對策

              62、論雙邊投資條約在國際投資中的地位和作用

              63、我國項目融資中利用國際商業貸款的法律問題研究

              64、主要國家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措施及啟示

              65、試論《巴塞爾協議》與銀行的有效監管

              66、試論對外資銀行的法律監管

              67、試論金融衍生市場監管的國際發展趨勢

              68、《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業的法律影響

              69、試論我國保險業對外開放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70、試論IMF預防和處理國際金融危機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71、試論歐元對國際金融法制的影響

              72、試論全球金融一體化進程中的金融風險監管

              73、試論國際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特征

              74、證券國際發行和交易中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方法

              75、試論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中的法律問題

              76、論布雷頓森林體制在戰后全球貨幣穩定中的作用

              77、論中美知識產權爭端的合理解決

              78、論國際技術轉讓中技術貿易與技術投資的區別

              79、論專有技術及其法律保護

              80、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

              81、論TRIPS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關系

              82、世界貿易組織與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83、限制性商業做法及其法律管制的若干問題

              84、中國涉外稅收優惠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改革

              85、論稅收饒讓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86、論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的區別和聯系

              87、論聯合國范本和經合范本的區別和聯系

              88、論聯合國范本和經合范本的重大意義

              89、論雙重征稅的危害及其防范

              90、論國際避稅和逃稅的危害及其防范

              91、論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防范

              92、論國際稅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則

              93、論我國海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94、《海商法》與《保險法》若干問題的比較

              95、《海商法》與《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比較

              96、國際慣例在海商法中的作用

              97、試比較提單公約與我國海上貨物運輸法

              98、淺析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

              99、海運保函的法律效力初探

              100、論中國海商法承運人責任制度的特色

            經濟法論文11

              經濟管理類開設的《經濟法》內容繁雜而學時較少,應稱為與經濟有關的法律,要在短時間內掌握這些法律,并達到學以致用,實屬不易。在《經濟法》的教學實踐中,勇于探索、大膽創新,調整了教學內容的順序與結構,增添了新內容突出實用性,而部分內容采用學生自學方式,尤其采用了視頻案例教學,實現了經濟法教學的新突破,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受到了同學們的普遍歡迎。

              一、按法律邏輯及認知規律調整教學內容的順序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趙威主編的《經濟法》是按經濟活動中的主體-行為-爭議的順序來安排教學內容的,先講經濟活動中規范經濟主體的法律,再講規范經濟行為的法律,最后講規范經濟活動的程序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順序不符合法律的邏輯,不符合人們掌握知識的規律,知識前后銜接性較差,同學們學習起來也較吃力。筆者在授課時調整了授課順序,使之即符合法律邏輯,又使前后知識銜接貫通,收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趙威主編的《經濟法》教材既包含了民法的內容,如《合同法》、《擔保法》等,又包含了商法的內容,如《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等,還包含了經濟法的內容,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稅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我國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原則,而調整經濟的法律也是從民商法中分立出來的,都屬于大民法的范疇,因此在授課中先講民事方面的法律,再講商法方面的法律,最后講經濟法方面的法律,同學們學起來易于接受。如講《合同法》時,先概述民法中的物權、債權的區別(合同屬債權),再把民法的一些原理,如善意取得、無權處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等一并穿插引入。同學們學習了《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解除等知識點,然后再學習《擔保法》中的擔保合同、《公司法》中的股權轉讓協議、《保險法》中的保險合同、《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協議等,就比較易于掌握,知識前后銜接,符合認知規律。

              二、根據形勢變化及實際需要,增添授課內容

              我國于20xx年制定了《物權法》,《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對抵押、質押、留置有了一些新的規定,尤其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與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采取分立的原則,抵押物轉讓的限制也有了新的規定,且《物權法》規定,若與舊法有沖突依《物權法》的規定為準,因此在講授《擔保法》時注重內容的更新,讓同學們掌握新的東西。另外,教材中只有合同法的.總則部分的內容,同學們學習后對一些實際問題不一定會處理,因此在授課中,補充了常見的合同及糾紛的處理,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等,介紹了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區別,即承攬合同中定作方只要求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對承攬人的勞動過程不負責,而雇傭合同中雇傭方對受雇方勞動過程負責,受雇方對勞動結果不負責,因此,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定作方和雇傭方承擔的責任不同。在保險法中補充了機動車輛保險、人身保險的特點及常見糾紛的處理,拓寬了同學們的知識面,達到了學以致用的目的。

              三、結合法律實踐,講授《票據法》的內容及案例分析

              《票據法》內容很抽象,技術性很強,法律關系復雜,法律糾紛不好處理,即使法科學生也認為《票據法》是一門較難學的學科,何況經管類學生。筆者從事過法律實踐,處理過票據糾紛,因此應知難而進、知難而上。教學中鼓勵同學們若學好了《票據法》,會分析處理票據糾紛,以后不管學習哪門法學學科都會輕而易舉、輕車熟路,激起了同學們的學習興趣。在授課過程中,通過概括總結悟出真知,達到了教學相長。票據的特性是流通性、安全性,即“票據貴在流通,流通貴在安全”,票據的無因性,基礎關系與票據關系相分離,正是為了保證票據更好的流通;票據的要式性、文義性,正是為了保證票據更加的安全。票據權利可分兩次行使,即票據權利人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若被拒付,可向其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權,且前手間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票據越流通(流通次數越多,前手越多)越安全(但此說法只是對票據權利人來說,而出票人和前手為免于被追索承擔責任可能會限制票據流通,如在票據上注明:不得轉讓)。即使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也不影響票據權利人向票據上真實簽章人追索,并可向偽造人索賠,因此使用票據既方便又安全,持票人的權利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四、采用視頻案例教學,增加授課的趣味性、實用性

              在法律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以往只是在授課中穿插的講案例、說案例,同學們有興趣但不直觀、不形象。筆者下載了中央電視臺的《經濟與法》、《今日說法》、《以案說法》等欄目的視頻案例給同學們播放,真正作到了以案說法。授課時先提出問題讓同學思考,再播放視頻,然后與同學們一起分析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點。如講授《合同法》時,給同學們播放了《一諾萬金》,陶王邢良坤在電視臺作節目時夸下海口,向世人挑戰,誰若模仿制造出他的陶器“五環吊球”,他就將自己的一套三層樓房及里面價值連城的陶器送給他,結果有一觀眾張震經過反復琢磨實踐做了出來,且做的比他要求的還好。張震要求刑良坤兌現承諾,雙方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后,法院判決雙方的口頭合同成立并有效,通過此視頻案例分析《合同法》中的要約、承諾,懸賞合同,并給同學們補充了訴訟技巧,如確認之訴、給付之訴等。講《公司法》時,播放了視頻《股東內戰》來分析股東按照股份對公司行使控制權、表決權。根據《合同法》中合同無效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來分析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股權轉讓協議是否能解除,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問題。講《合伙企業法》時,播放了《誰中的500萬》,三位老太太閑來無事,每人每天出2元錢買票,后來中了大獎500萬,持彩票的一方只給了其他兩人每人70萬元,兩人拿到錢后又起訴了持彩票的一方,要求平分420萬(扣除所得稅80萬),通過此案例來分析,如何認定合伙關系,合伙的盈余如何分配等問題,并給同學們補充了在訴訟中如何取證,法院如何認定證據的效力等問題(持彩票一方給其他兩人每人的70萬是證明合伙關系的有力證據,再結合人證、物證、法院認定了合伙關系)。講《保險法》時,播放了《投保人的突然死亡》來分析,若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可拒賠。播放了《無責的賠付》來分析,在機動車輛保險中,按責賠付中的“責”指的是交通事故責任還是民事賠償責任(大多數情況下,兩者是一致的,若不一致,法院應做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法院最終認定為民事賠償責任)。播放了《為誰保險》來分析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問題,若投保人變更或指定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變更或指定是無效的,此保險金的請求權仍由原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享有。

              綜上,在經管類《經濟法》教學中,根據學科特點及學生實際,并結合社會實踐對教學工作做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但有些想法和做法有些欠缺和不成熟,筆者將繼續探索和創新,以期更好的服務教學和實踐。

            經濟法論文12

              國際經濟調節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便依法進行調節。法律規制著國際調節,使權力不得濫用;法律又保障著國際調節,使調節活動能夠順利進行,調節措施得到實施。如果說各國的國家調節也離不開法律(經濟法),應當依法調節,那么,國際調節對法律的依賴性則更甚于國家調節。因為國際調節不像各主權國家有可能在法律之外還采取一些行政指令方式。因此可以說,國際調節就是法律調節。離開法律,國際調節寸步難行。事實上,迄今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史,就是國際調節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歷史。作為規范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的國際調節法律(簡稱國際經濟調節法),它是調整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有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調節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際調節過程中各種國際調節主體同被調節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一種國際經濟關系,具有國際性、經濟性。

              但它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它還有著其他一些明顯特點,例如:

              (一)它發生在國際經濟調節過程中,并因國際調節而引起;它不是發生在一般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不是一般的國際經濟交換關系和商品貨幣關系。

              (二)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的主體包括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調節主體是兩國以上政府間建立的意志共同體,包括基于雙邊、多邊、區域性或全球性協定、公約而形成的臨時或固定的組織體;而被調節主體則是相關的國家、政府以及國際社會民間經濟組織或個人。他們之間是一種經濟調節與被調節、管制與被管制關系,而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三)這種關系具有一定強制性。雖然國際調節主體的產生及其職權范圍,原來是經由各被調節主體自由協商,自愿達成一致的,但既已同意,就必須接受調節和管理,如果不履行承諾或有所違反,就可能受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和制裁。國際經濟調節法的任務是規范國際調節活動,一方面對于國際調節進行規制,使國際調節依法實施,防止權力濫用;另一方面又保障國際調節順利進行,調節措施有效實施。藉此最終達到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目的。國際經濟調節關系經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形成國際調節法律關系。國際調節中各有關主體——調節主體與被調節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障。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決定于國際調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任務,并最終受到國際調節及其立法發展階段和狀況的制約。從理論上說,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各領域、各環節、各個國家和地區;但只是同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并且屬于經由各成員國政府、組織事先達成協議的范圍和有法律依據的問題。國際調節不必管得過寬、過細、過死。國際經濟調節關系可以作多種分類,這些分類決定了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例如:按照參加國際調節關系的主體數量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雙邊協定、多邊協定、區域性條約和全球性公約等;按照被調節主體(規制對象)劃分,國際調節法包括被調節主體為有關成員國政府的法律,以及調節和規制對象為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按照主體間達成協定的效力,國際調節法包括正式法律文件和臨時性協議。如按照國際調節關系發生的經濟領域,國際調節法則包括國際貿易法、國際金融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指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規范,不包括涉及上述經濟領域的民商法規范。因為民商法所調整的是一般平等主體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而不是經濟調節關系,因而不屬于國際調節法范疇。如按照國際調節的基本方式,則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首先可分為對各國政府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及對如跨國公司等民間經濟主體的調節和規制的法律。其次,由于對上述兩類被調節主體,國際調節都需要分別采取三種基本做法,即:

              (1)排除市場障礙,包括排除各國設置的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以及排除因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而給市場機制運行造成的障礙;

              (2)通過發布經濟信息和經濟發展預測,提供建議,并運用金融、財政等經濟政策和其他調節工具,引導各國政府和民間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使之朝著健康方向發展;

              (3)通過國際組織直接或間接投資,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

              與上述調節方式相適應,國際經濟調節法便包括下面三種法律:

              (1)市場障礙排除法,含排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法律,及國際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

              (2)國際經濟指導調控法;

              (3)國際組織投資法。此外,國際經濟調節法還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后者如國際經濟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等。如按照法律淵源,則國際經濟調節法除前面提到的那些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條約和公約之外,各國立法中同國際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屬于國際調節法淵源的重要部分。因為迄今各國對國際條約的適用多采取先將其制定為國內法的方式,因此國內法當中同國際經濟調節相關的法律規范也是國際經濟調節法的淵源組成部分。此外,有一些(今后會越來越多)非政府的國際社會組織也制定了許多直接影響國際經濟結構和運行的規則,發揮著一定的國際經濟調節的作用,這些也應視為國際調節法淵源之一。以上構成國際經濟調節法的全部內容的基本框架。其中的各種法律規范互相關聯、銜接,形成國際調節法的有機體系。實際上,國際調節法的內容和體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為國際經濟調節關系是逐步發達起來的,它們所涉及的國際經濟領域逐步擴大,涉及的程度逐步深化。這決定了用以調整它們的'法律規范也逐步增多和逐步完善。如本文前節所述,國際調節及其法律的歷史發展迄今經歷了幾個階段,WTO成立以后,以它為代表,標志著國際調節進入一個新階段。WTO有一組包括30個法律文件的龐大的法律群。其中以《WTO協定》為統領,包括許多附件、部長決定與宣言以及關于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等;從文件內容上說,既有作為國際調節組織的WTO的職能、機構、地位及它總的活動原則的規定,又有涉及貿易、金融、投資、知識產權、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等各個方面的具體法律規則。這些文件形成了WTO特有的國際調節的法律體系,也是當前整個國際社會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的集中體現。

              當然,以WTO為代表的現有國際調節法律體系目前并非十分完備,它在所涉及的調節領域、調節方式和手段、法律效力等各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局限性,需要不斷發展完善。另一方面,在WTO以外還存在著許多也執行這樣或那樣國際調節職能的國際機構,它們也在不斷制定有關國際調節的法律文件,這些也是整個國際調節法的體系中的一部分。當前WTO同其他擔負國際經濟調節職能的機構如IMF、世界銀行等,保持著密切聯系(WTO專門通過了關于它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系的宣言),這有利于各種組織分別制定的國際調節規則的協調,而避免互相沖突。可以預料,今后各種國際經濟調節組織及其調節職能還會繼續發展壯大,它們之間會保持聯系和協調。至于有無可能在WTO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礎上,形成以它為核心統一的國際經濟調節機構,而那時它的名稱也由現在的“世界貿易組織”而改為“世界經濟(調節)組織”呢?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那需要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不管怎樣,各種國際經濟調節法律規范在逐漸增多、完善的基礎上也會增強它們內部的協調性和統一性,整個國際社會的國際調節法律的完備體系會逐漸建立起來。

            經濟法論文13

              一、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內容設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要達到在實際工作中應用的目標,重點應放在法律的應用上。不同的經濟領域,不同的行業在經濟法的適用層面上是有差異的,所以在教學中應該體現這種差異。由于課時限制不能將不同經濟領域的經濟法規都納入教學內容,而統一教學,統一考試時又不可能分專業設置教學內容,因此很難實現因材施教。其次,教學內容重復。大部分經濟法規已經融合到專業課程或者其他課程當中。比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系的《國際商法》,很多內容與經濟法的內容有重復,所以很多學生在學了經濟法之后,在學習國際商法的時候就表現得不夠認真;金融專業的由于學習了貨幣銀行學,保險學,及專門學習了金融法律法規,而經濟法課程里同樣也涉及了證券法,保險法,造成了教學的重復。

              (二)教學方法不完善,側重實踐,忽視理論非法學類經濟法一般開設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級的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基本的法學基礎,不具備或鮮少具備法學基礎知識,如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商法的基本理論等,沒有這些基礎知識的積累,會使原本就屬于法學門外漢的學生更加迷惘。有的財經院校甚至安排沒有法學背景的教師來講授經濟法課程,有時竟把經濟法講成經濟學,或者保險法講成保險學。有些教師認為,既然是非法律專業,就不可能對經濟法的理論有多高的造詣,課上講一些案例就足夠了。但是,法學的教育與其他學科不一樣,更加注重邏輯思維的培養,所以這樣重實踐,輕理論偏離了經濟法的教學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對于非法律專業經濟法考試,大多數以閉卷考試作為主要的測評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考試形式單一,考試題型簡單。經濟法課程考試多為閉卷考試,考試題目多為知識的再現,客觀題較多,主觀題較少,由于考試題型以客觀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現象就很難避免;

              二是注重學生的卷面成績。這種方式可能會造成學生考試前幾天集中背題,達不到課程設置的目的。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思考與建議

              (一)合理安排教學內容通常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包括:經濟法概述、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金融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司法等。綜觀全部課程,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或者商法,筆者認為,經濟法內容的安排上應該遵循以下三點:

              第一,課程的.設置上,非法學專業對法律基礎知識基本是缺乏的,而經濟法的專業性比較強,課時有限,所以為了增強時效性,在其他課程方面應該做好銜接,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另外還有一些選修課可以在基礎知識方面給予補充,以便學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課程設置總體上還是必須堅持理論基礎與實踐相結合,尋找一個合適的經濟法理論體系,該內容不僅包括經濟法內容,也包括商法內容。比如關于公司法,一般財經院校都是作為重點內容來講,而法學專業這個是不講的,是放在商法里來講。所以,在講公司法的時候,不能僅停留在法律法規的介紹上,而是要先講一下商法中關于公司法的理論,包括公司的產生發展,讓學生了解整個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的邏輯性。

              第三,教學內容上,針對不同專業要有所不同,根據專業的特點做適當的增減,形成相互呼應的統一體。比如,會計專業,對于《稅法》,《財經法規》就可以不講,而市場營銷專業,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擔保法就要重點講。

              (二)強調理論傳授與案例教學并重經濟法雖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但單純的法律條文十分枯燥,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因此,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為了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幾個問題,從周圍的實際生活或者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講授完理論部分后,結合所講內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題或課堂討論的方式進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師進行總結講評,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可以幫助學生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激發學習熱情;同時,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表達、爭辯及理淪聯系實際的能力,為他們今后就業提供一個練兵場所。此外,案例教學將教學方式由單向轉變為雙向,活躍了課堂氣氛,充分調動了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跨世紀的合格人才具有深遠意義。例如在講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關于消費者維權,可以講華碩筆記本高價索賠案件,案件的當事人也是學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講清楚以下三點:

              一是這是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

              二是這個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三是這個案件應由什么法律來管。

              弄清這三個點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經濟法屬于法學教育,應當安排到律師事務所,公司參與實踐或到法院旁聽,或模擬法庭,讓學生身臨其境,學習致用。

              (三)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考核應采用多種方式高校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考試,不能完全照搬法學專業的考核方式,法學專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題型一般是名詞解釋、選擇、判斷、簡答、案例分析等主觀和客觀題。而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涉及到十幾個部門法,內容很多,要讓學生在有限的時間靠死記硬背掌握理解是難以想象的。一般應以理論加實踐的方式,必須掌握的內容可以通過閉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過案例分析形式對理論和實踐的雙重考察,以便達到應有的效果。

              作者:吳金蓉單位:廣東白云學院

            經濟法論文14

              1、中外雙邊稅收協定研究

              2、中瑞雙邊自貿協定的特色及其對兩國經貿投資的影響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研究

              4、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外資準入法律問題探究

              5、知識產權權利限制研究

              6、應對數字經濟對國際稅收法律秩序的挑戰

              7、議我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

              8、亞太自由貿易區經貿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9、信用證付款的若干法律問題

              10、新《合同法》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有關貨物買賣的規定的異同分析

              11、新《合同法》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比較

              12、消極擔保條款在國際項目融資中的應用

              13、箱位承租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研究

              14、稀土之訴引發的思考

              15、我國現行外貿代理制度評析

              16、我國民間融資法律規制對國際法律制度的借鑒

              17、我國加入WTO的利弊分析

              18、我國海外農業投資的環境風險與法制對策

              19、我國國際貿易補貼與反補貼的法律政策研究

              20、我國反傾銷法中公共利益原則的重構

              21、我國的反傾銷與反補貼制度研究

              22、我國產業扶持政策與反補貼規則的沖突

              23、外匯儲備通過PPP模式對外投資法律問題綜述

              24、雙邊投資協定中的勞工保護條款研究

              25、試析世界經濟秩序變革中的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26、試分析沖突規范在國際稅法的地位和影響

              27、世界貿易爭端解決的效率淺思

              28、什么是非關稅壁壘,GATT是如何打破非關稅壁壘的

              29、人民幣國際化清算法律問題探析

              30、淺析美國訴中國汽車及零部件補貼案

              31、淺談處理涉外合同翻譯與避免國際貿易糾紛的關系

              32、淺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下的根本違約

              33、企業跨國收購的法律問題探討

              34、評“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35、平衡與協調:論跨國股票發行中的法律適用

              36、歐盟轉基因和非轉基因作物共存的法律問題研究

              37、歐盟航空碳稅與低碳經濟新秩序

              38、歐盟反傾銷規則中的正常價值問題

              39、歐盟反傾銷規則中的市場經濟問題

              40、歐盟反傾銷規則中的分別裁決地位問題

              41、歐盟反傾銷規則中的出口價格的認定

              42、歐盟法律制度若干方面研究

              43、墨西哥訴中國服裝和紡織品補貼案案例評析

              44、美國反傾銷規則中的正常價值問題

              45、美國反傾銷規則中的市場經濟問題

              46、美國反傾銷規則中的出口價格的認定

              47、買賣雙方權利與義務分析

              48、論專利權強制實施制度的應用

              49、論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完善

              50、論我國公司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適用

              51、論我國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一條第一款b項的保留

              52、論世界貿易自由化與國際貿易法的基本原則

              53、論世界貿易自由化問題

              54、論如何健全我國國際貿易法律法規

              55、論侵權作品的法律地位

              56、論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

              57、論海運聯營體的反壟斷法規制

              58、論國際投資爭端的解決

              59、論國際商事仲裁

              60、論國際技術轉讓中反壟斷制度適用

              61、論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

              62、論港、澳、臺胞在大陸投資的法律地位

              63、論對跨國公司的稅收監管

              64、論WTO農產品補貼爭端案對我國的啟示

              65、論SPS協議對中國畜產品出口貿易的影響

              66、論GATT/WTO框架下邊境稅調整的合法性

              67、論CISG項下習慣做法的內涵及其認定

              68、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問題

              69、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研究

              70、跨國資產證券化中的外國法人認許

              71、跨國專利許可公司研究

              72、解析遲罰條款

              73、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法律實踐

              74、基于我國紡織品產業的非關稅壁壘研究

              75、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的單據定性及法律關系判定

              76、海運提單的若干法律問題

            經濟法論文15

              社會分配公正是整個社會公平發展的核心問題,也是經濟法保障機制研究中的根本問題。當市場經濟領域分配造成貧富差距懸殊、產業差別巨大等分配不均衡現象時就會引發再分配需求,也就是社會分配公正。客觀講,社會分配公正能有效促進和推動國家法律從形式平等走向實質平等,并且引導法律更加關注人權問題和初次分配問題。為此,本文就我國社會分配公正背景下的經濟法保證機制,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所涉及的各個環節進行探討,旨為我國經濟法實現社會分配公正指引路徑。

              在社會中,分配關系直接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社會經濟向前發展的核心問題,換言之,分配公正從某種角度決定了社會公正。對于這種對初次分配不均衡現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單純指代財富的平均分配,還可以指代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對社會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以及包括對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對產業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對社會分配公正問題應該從多方面展開考慮。

              一、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

              社會分配公正對于以經濟為首的社會向前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考量,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應該涵蓋以下兩點。

              (一)對法律平等實質轉變的推動實現

              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這就是社會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現實意義。傳統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質,將他們視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來,人的差別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別所產生的差異則不為人的意志轉移而改變,所以它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無法根除這種差別的。形式平等為人們帶來關于理想與現實的種種困境,當社會中人群出現不平等現象時,例如市場支配壟斷,此時形式平等就會出現平等機會下的相對不平等,最后引導私法體系走向價值紊亂。所以從社會發展的本質來看,法律必須關注人的差別才能夠對社會所存在的不平等現象予以“差別對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實質平等。在實質平等中就要求不應該對所有人都適用同一種法律,應該對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規范原則及內容,這樣就能做到對弱者權益的有效保護。與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國經濟法是側重于實質平等的,即經濟權益的最終歸屬權屬于誰,它是在傳統形式的不平等基礎上來追求的平等權益。

              (二)對社會分配公正引導法律關注人權的實現

              社會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權內容,因為人權是具有法律及道德應然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人在人權面前都應該完全平等,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經濟強者不能憑借其經濟優勢來肆意侵犯經濟弱者的基本人權。將該問題引申到市場中,就體現了人權區別于一般權利的.特殊屬性,那就是人權是不受到市場規律交易以及競爭法則支配的。所以說,社會分配公正從某種層面也引導了社會更加關注法律中有關人權內容的實現,希望社會對某些圍繞人權所呈現的不公正現象給予有力的制度回應[1]。

              二、社會分配公正的公平審視

              如何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本文認為應該從多個角度來展開分析。

              (一)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

              市場經濟環境是鼓勵人們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展示個人能力并獲取相應回報的,這也是確保激勵市場效率的基本途徑。但在實際的市場發展進程中,人與人之間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財富差別,即起點公正下競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還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經濟效益的基本原則,也可以對人們的勞動過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勵作用。而從結果公正這一點來看,無論人們在競爭過程中多么努力,其社會成員的最終收益始終應該是同一的,但與起點公正作為社會分配的兩種基本方式,人們不能對它們實施簡單的排他性價值判斷,因為這樣做很可能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市場經濟作為基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基于經濟法保障的社會分配公正應該以起點公正作為原則,而以結果公正作為補充。即在起點公正中為國民提供更多的條件公正與機會公正,使競爭規制更加合理公平化,盡量消除社會分配不公正問題,確保社會各個層次、領域成員在相對平等的基點與條件下公平競爭。

              當然,一個社會的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還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社會經濟資源分配結構的不夠合理完善、市場經濟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家庭遺傳所帶來的資源不均影響、包括個人天賦與后天能力培養等等。要正視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礎上追求和調整社會分配公正。不過,過分的社會分配公正也會將國家帶入平均主義怪圈,導致社會成員失去對工作、對學習、對生活的積極性與進取心,進而失去社會信任感與責任感,這些都是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所以此時就要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正確引導社會分配公正向正確的方向發展[2]。

              三、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實現社會分配公正的引導路徑

              考慮到中國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這一嚴重性,應該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實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議。以本國國情出發,不易盲目模仿歐美市場經濟機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點。

              (一)借助最低工資控制保障社會分配公正

              在我國《勞動法》的第48條中就規定“國家應該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制度就給用人單位提出了基于社會分配公正原則的薪酬發放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獲取合理報酬的基本權利。該條體現了我國經濟法保障機制的強制性原則,是典型的弱者保護制度。

              (二)對稅收制度的完善

              國家應該基于社會分配公正來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從稅收入手來調整市場經濟環境,使其成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對于國家經濟而言,稅收是強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維持國家存在,也是支付轉移實現的大前提。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一部分人實現了率先富裕,這擴大了國民收入的現實差距,使得社會分配公正漸漸淡化,貧富差距逐漸擴大,極大程度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該學習發達國家某些稅種征收機制,例如美國的遺產稅,它就是典型的羅賓漢式的“劫富濟貧”國家級稅種。遺產稅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過不勞而獲或獲得大筆財產的可能性。同時,遺產稅也更加鼓勵社會分配公正理念,鼓勵靠勞動致富,是對社會財富增長有效促進。它應該成為我國未來稅收種類豐富的選擇之一。

              (三)對價格杠桿作用的有效發揮

              要對社會商品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以規范各種服務收費行為。在我國《價格法》中就有相當多有關價格控制的相關規定,例如采用限定差價與利潤率來規范商品現價,實行商品提價申報等相關干預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利用經濟法規范商品價格行為與服務收費行為,積極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費行為,對體制漏洞與不公正分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與適當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國在某些行業的經濟壟斷發展態勢,嚴肅整頓亂集資、亂收費行為,加強社會分配公正方面的經濟法保障機制監督力度[3]。

              四、總結

              從總體來看,經濟法保障機制能夠實現對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它讓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在正常發揮作用下實現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機制,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發規律原理。當然,也要積極利用xx超越社會的這一大優勢來實現自上而下的社會分配公正,讓政府實現自覺調整,依據由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所產生的不公正傾向來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資源的再次調整與分配,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法保障機制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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