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訂立合同4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訂立合同4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訂立合同 篇1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湖南浩宇建設有限公司
為實施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項目名稱),發包人已接收承包人對本項目的中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高泗路西延段新建工程
工程地點:東起武陵區丹洲鄉高泗村五組,西至丹溪路
工程內容:本工程全長2281米,寬度40米(詳見施工圖紙和工程量清單)
資金來源:融資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常發改招【20xx】267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發包范圍:道路土石方工程、路面人行道工程、排水工程、道路綠化工程、自行車護欄垃圾桶工程、路燈工程、綜合管網工程、給水工程、交通基礎工程、箱涵工程等。(具體以工程量清單為準)。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監理人簽發的開工報告為準。
竣工日期:開工到竣工日期360天。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360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的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玖仟叁佰柒拾陸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玖角玖分。
(小寫):93767171.99元。
其中(1)規費:
(大寫):壹佰捌拾捌萬陸仟玖佰肆拾元叁角零分;
(小寫):1886940.30元
規費中養老保險金:
(大寫):按照湘政辦函(1992)號文,勞保基金收費對象為建設單位,因此不計入投標報價元;
(小寫):元。
(2)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大寫):玖拾叁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玖角柒分;
(小寫):937361.97元。
(3)其他約定:最終造價以市財政評審中心審計的價格為準。 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和綜合單位詳見:
(1) 招標工程為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
(2) 非招標工程為經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表或施工圖預算書;
(3) 其他。
六、 合同文件
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與本合同文件中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一致。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則與合同通用條款的規定一致。
七、 發包人承諾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合同價款和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的 全部義務。
(2) 發包人委托的監理人:湖南和天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人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見監理合同
八、承包人承諾
(1)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質量保修期內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義務。
(2)承包人派駐本工程的項目負責人:吳揚、建造師資質等級一級,注冊建造師證號:湘143060700138,項目負責人到職時間:開工前三天。
九、合同訂立
本合同訂立時間:6月13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常德市智慧谷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本合同正本貳份,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壹份;副本六份,發包人兩份,承包人兩份,監理人壹份,合同備案機關壹份,其他零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 所:皂果路城市投資建設公司16樓住 所:常德市三星路638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0736-7616633電話:0736-7955360 傳真:0736-7616633傳真:0736-7819366 3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德武陵支行 賬 號: 賬 號:4300 1521 3680 5977 7888 郵政編號:415000 郵政編號:415000
十、合同專用條款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新定義的詞語: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行
1.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按合同通用條款執行
1.3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3.1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開工前三日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提供審定的施工圖叁套
1.3.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種類 開工保告、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計劃、業務聯系單等。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日期 限工程進度同步報送 承包人報送監理人文件的數量:一式三份 監理人批復承包人報送文件的時間:收到文件后三日內批復
1.3.3圖紙的修改
補充或修改的圖紙、監理人簽發給承包人的時間:即時發給承包人(不超過24小時)。
2發包人義務
2.1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約定:
(1)永久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施工圖。
(2)臨時占地的范圍和面積:見經監理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
(3)施工場地應具備的施工條件及提供的時間:已基本具備。
訂立合同 篇2
一、有效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約條款
包括服務期以及保密事項等約定。
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完全可以依照以上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相關違約條款充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對于一些掌握企業重大機密的員工,可以約定保密事項或競業禁止條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超過兩年。以上這些條款的事先約定,可以極大的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反之則可能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三、免責條款
由于企業不是公安機關,對于員工入職之前的歷史無法全部掌握,如果遇上某些應征者刻意隱瞞事實,有可能被欺騙,導致在將來因競業禁止等原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預先在勞動合同上添加免責條款,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企業免受傷害。以下范例供參考:
乙方(勞動者)向甲方(用人單位)保證,乙方在進入甲方單位工作之前,與社會上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無任何的民事與刑事糾紛,無其他違法行為。如有隱瞞,一經查實,甲方有權據此終止本合同,且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四、及時變更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企業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的訂立的注意事項的介紹了,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勞動合同應該怎么簽訂?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這是很多勞動者都關心的問題,請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
訂立合同 篇3
現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為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約束。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能使合同當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因此其具有廣泛地被人們接受的法律上的正義性,成為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使約定的違約金無法通過訴訟要求違約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當事人應該如何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指導我們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把握好三個因素:一是違約行為可能帶來的直接損失,這是確定違約金數額的基礎;二是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減少;三是違約金最高額不能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決定違約金數額的大小,使所訂立的違約金條款發揮應有的功效。
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定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主,而處罰違約行為的作用為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于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當違約金數額不合理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為以后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
訂立合同 篇4
案例:
小張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資源部按照公司規定,與小張簽口頭約定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小張工作較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還是為小張辦理了轉正手續。由于業務較多,小張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經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規定給小張發放了加班費。但時間不長,小張的表現實在與崗位要求相差甚遠,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與小張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按勞動合同約定以平均工資向小張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小張不同意,要求以幾個月以來的最高工資支付,雙方協調無法達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過程中,小張以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出工資數額約定不明確。因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小張簽收勞動合同的證明,同時規章制度又沒有相關規定,公司不得不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張提供的銀行進帳單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
案例評析:
本案中,用人單位實際上與勞動者小張就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約定,盡管公司對小張的工作能力比較滿意,實際上還是履行了約定的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的細節問題即沒有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公司便不得不承擔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見,用人單位應加強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深入理解,準確把握,同時,在履行法律義務的過程中,應注意細節,以標準的工作流程形成書面材料,避免功虧一簣的結果。
一、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定形式,用人單位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便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仲裁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必須就是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那種企圖以口頭約定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辭退勞動者的想法,是一種僥幸的心理,法網恢恢其法律責任是不可能規避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這條規定說明: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否認與勞動者業已存在著勞動關系的事實,依然要承擔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其立法的傾斜性技術的應用,對于約定不明確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會采用有利于勞動者的評判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對保護自身利益是有益無害的。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于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書面形式是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口頭約定的條款,由于其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義務性要求,發生糾紛查無實據,這種約定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為公司未與勞動者小張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才導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是法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等問題約定不清楚的,傾斜于勞動者的保護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就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如實告知勞動者即將從事的勞動的相關情況,尤其是對勞動者不利方面的情況,——這是在招工的時候,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建立用工名冊,這同樣是用人單位招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義務。之所以法律規定“建立名冊”,其目的之一還是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規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更應當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冊的義務,實踐中往往這類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既往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工申請、備案、批準等繁瑣手續的簡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建立職工名冊,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用工,同時也是為了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承擔舉證責任預設的一個重要依據。在某種意義上說,這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保護。當然這也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規范管理的一種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范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采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勞動合同法針對這種做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這一規定并沒有界定其他證件的具體內容,也沒有對擔保的方式具體化,因此,對于屬于勞動者個人的證件,即使是由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取得的證件,均不得扣押。無論是保證(人保)、物保(實物保證),還是財保(金錢保證),一概不得采用,——用人單位對此必須高度重視。
5、注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勞動關系的建立是不同的概念。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成立于用工之日,而書面勞動合同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還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錄用過程中,至遲應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導致相應的經濟損失。筆者認為,為避免發生爭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或用工之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此既可以對勞動者提供一種預期從而自我約束其行為,又可以使用人單位避免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同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享有相關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如:如實告知用人單位所需了解的情況,誠實信用,不欺不詐等。
1、勞動者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新招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用人單位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從實踐中看,這樣的規定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第一,()集體合同往往以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標準,第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契約化的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同工同酬”實際上是子無虛有。
勞動者為保護自身利益,應積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關系到自身利益的事項如工資標準、保險福利、勞動條件等等。對于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采用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那種不以為然的姑息用人單位恣意妄為的做法,最終還是勞動者個人深受其害。
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加強對用人單位的了解
勞動關系與其他民事關系相比,其突出的特點是具有某種形式上的人身屬性。勞動關系建立后,勞動者應當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管理者的統一安排下從事具體的勞動。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企業文化等對勞動者來說就至關重要了。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深入了解用人單位的現實情況,由其要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一般會反映出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的理念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者應結合自身情況,分析自己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可能性。了解這些有助于提高自身就業的成功率,降低就業過程中的機會成本。勞動者一旦決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盡可能地掌握和了解其文化特點,積極融入其中;如果不能融入其中,則應當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避免用人單位受到不公正的規章制度的限制或剝奪自己應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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