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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上的引渡制度

            時間:2025-12-28 12:10:19 法學畢業論文

            國際法上的引渡制度

              國際法上的引渡制度

            國際法上的引渡制度

              【摘要】引渡制度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13世紀,許多國家基于特殊約定引渡一些政治和軍事罪犯。

              現代意義上的引渡制度起源于18世紀的歐洲,因為法國大革命的緣故,強烈沖擊了封建專制的諸國,普通的刑事犯罪也漸漸被納入了引渡的對象。

              隨后在資產階級的推動下,引渡也走上了法制化道路。

              正值此時美國前中央情報局(CIA)雇員斯諾登“棱鏡門”事件的愈演愈烈,又涉及到國際法上的引渡問題,因此,本文追根溯源地從引渡制度的產生開始,具體分析和闡述了引渡制度以及其在實際運用中的缺陷和問題。

              本文共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闡述了引渡制度的歷史和發展;第二部分則重點闡述引渡制度的原則,同時分析“斯諾登事件”的諸多法律依據和法律障礙;第三部分則是對本文進行總結并簡要提及中國引渡制度的發展。

              【關鍵詞】引渡;斯諾登;原則;法律依據

              一、引渡的概述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國將處在該國境內而被他國追捕、通緝或判刑的人,根據他國的請求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

              ①近代國際法學之父奧本海則將引渡概述為“是一個被控訴或被判罪的人由他當時所在國的國家交給對他控告了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國家”。

              簡言之,引渡是兩個主權國家(即請求國和被請求國)之間刑事管轄權的移交。

              引渡是一個古老的詞匯,因為逃犯的引渡在過去被認為是一種非常規的救濟手段,有學者認為引渡一詞是從“extra-tradition”一詞簡化而來的,也有學者認為引渡一詞更有可能是從拉丁文“extradere”演變而來,意思是向主權國的強制遣返。

              (The term “extradition” is also ancient.Because the surrender of a fugitive was thought of as an unusual remedy,some have said it is shortened from extra-tradition.Others suggest it is more likely derived from the Latin extradere,which means forceful return of a person to his sovereign)②引渡作為一項古老的司法制度,其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紀的埃及。

              早在公元1280年,埃及的拉麥塞二世和赫提族國王哈杜西里三世在結束敘利亞戰爭時就簽訂了一項和平條約,其中載有相互遣返逃到對方境內的罪犯的規定。

              ③但在當時,主要的引渡對象是政治犯罪、軍事犯罪以及宗教犯罪且沒有特定的引渡依據,全憑統治者的個人喜好。

              而現代意義上的引渡則起源于18世紀的歐洲。

              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法制改革的不斷推進,使得引渡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

              1794年英美簽訂了第一個雙邊引渡條約《杰伊條約》,1833年比利時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明確規定了引渡程序。

              而我國在引渡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直至2000年才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二、引渡的原則

              現代引渡制度的依據包括引渡原則、國際條約和國內法規范。

              ④雖然格老秀斯曾提出“或引渡,或處罰”的原則,但當今的多數學者并不贊同。

              被請求國在對于請求國的引渡要求是放棄其管轄權將罪犯引渡還是為其提供庇護,都是被請求國的自由選擇,除非被請求國承擔有條約或公約義務。

              因此各國在處理引渡事務時的方式主要有簽訂雙邊引渡條約和區域性公約;加入和簽署相關的國際公約;制定相關的國內法。

              ⑤而將罪犯引渡與否同時也受諸多原則約束。

              以下筆者將著重論述引渡的幾個原則:(一)雙重犯罪原則

              “雙重犯罪原則”是指依照國際實踐,構成引渡的理由必須是引渡請求方和被請求方雙方的法律都認為是犯罪的行為,而且這種罪行必須能達到判處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則不能引渡。

              ⑥這就意味著斯諾登在香港期間,美方請求香港引渡斯諾登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斯諾登的行為不僅在美國的刑法中為犯罪行為,并且在香港刑法中也有對應的罪名。

              二、根據1996年香港與美國簽訂的《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該行為必須按照雙方的法律可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⑦(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是指政治犯不能成為引渡對象,當請求國要求引渡政治犯時,被請求國可以拒絕引渡。

              ⑧對于“政治犯”在學術中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在實踐中,對于某種行為是否屬于政治犯罪的決定權,屬于被請求引渡方⑨“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實際上類似于一個國家的防范手段,用來維護一個國家的政治主權獨立,它像國際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一樣,成為國際引渡活動中的“安全閥”。

              ⑩鑒于此,斯諾登的揭露行為針對的是美國安全機關,具有鮮明的政治色彩,而其更被美國斥為“叛國者”,如果被香港或者其他國家認定其為政治犯,斯諾登的引渡將非常困難。

              因此,美國做出了一個聰明的選擇,指控其罪名包括間諜活動、盜竊以及轉換政府財產并未提及叛國罪而請求引渡。

              (三)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

              大陸法系的國家普遍接受該原則,即認為如果被請求國不予向請求國引渡本國的公民,這是大陸法系屬人管轄的體現。

              而英美法系并不十分認同該原則,主張刑事管轄上的屬地原則,在洛克比空難一案中,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么英國政府強烈要求利比亞政府引渡兩名利比亞籍的犯罪嫌疑人。

              “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雖然體現了一個國家的屬人管轄獨立,但在實踐中也為犯罪分子提供了溫床,他們通常在請求國取得了被請求國的國籍后逃往被請求國,從此逍遙法外。

              因此現今的條約對此種情形進行了“或引渡或起訴”的約定。

              (四)死刑不引渡原則

              “死刑不引渡原則”背后所體現的實質上是人道主義不引渡。

              隨著人權運動的發展,人權事業的不斷進步,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制度。

              在實踐中,縱使被請求引渡的對象不會被判處死刑,被請求國也會考慮到請求國是否會給予犯罪嫌疑人人道主義對待。

              以斯諾登一案為例,香港政府作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締約方,完全可以以美國將會對斯諾登進行不人道的對待而拒絕引渡。

              在我國的《引渡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死刑不引渡原則,而這與國際法上的通行做法還有差距。

              (五)罪行特定原則

              此原則要求請求國將被引渡人引渡回國后,只能就引渡請求所指向的罪行進行追訴、審判或處罰,而不得對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罪行進行審判或懲罰,或“再引渡”給第三國。

              ○ 11“罪行特定原則”是隨著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產生而發展起來的,這是為了防止引渡請求國在以普通犯罪為由將被請求引渡人引渡回國以后,對其政治犯罪也進行追訴的情況發生。

              ○ 12該原則實際上靠的是國家之間脆弱的誠信關系維系。

              國與國之間本是利益至上的,在實踐中若要遵守該原則也有一定的難度。

              三、結語

              我國的引渡制度起步較晚,對于上述原則的實踐國際水平差距甚大,如死刑不引渡原則并未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

              與引渡相關聯的概念還有庇護、難民等,筆者在此不一一贅述。

              我們期待著借斯諾登的案件,讓更多人了解引渡的相關國際法,并推進我國《引渡法》的完善。

              注 釋:

              ①丁偉.國際公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16.

              ②Robert Louis Parrillo,Extradition:A Tes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Domestic Criminal Law,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Doctor of Philosophy Dissertation.

              ③焦德明.論引渡的依據[J].魅力中國,2011(6).

              ④焦德明.論引渡的依據[J].魅力中國,2011(6).

              ⑤鄭潔.我國引渡制度及其評議[J].犯罪與研究,2006(6).

              ⑥丁偉.國際公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18.

              ⑦丁成耀.美想引渡審判斯諾登恐不易[N].<法制日報>環球法治版,2013-6-25.

              ⑧李英,鄧錦云.論引渡的國際法原則[J].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1.

              ⑨丁成耀.美想引渡審判斯諾登恐不易[N].<法制日報>環球法治版,2013-6-25.

              ⑩黃風.中國引渡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61.

              11李英,鄧錦云.論引渡的國際法原則[J].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1.

              12李鐵喜.從國際引渡制度的新發展看我國引渡法的完善[J].惠州學院學報,2007.

              參考文獻:

              [1]丁偉.國際公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黃風.中國引渡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3]Robert Louis Parrillo,Extradition:A Tes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Domestic Criminal Law,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Social Sciences,Doctor of Philosophy Dissertation.

              [4]李英,鄧錦云.論引渡的國際法原則[J].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1.

              [5]李鐵喜.從國際引渡制度的新發展看我國引渡法的完善[J].惠州學院學報,2007.

              [6]焦德明.論引渡的依據[J].魅力中國,2011(6).

              [7]鄭潔.我國引渡制度及其評議[J].犯罪與研究,2006(6).

              [8]丁成耀.美想引渡審判斯諾登恐不易[N].<法制日報>環球法治版,201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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