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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狀

            再審答辯狀的

            時間:2024-09-04 20:30:13 我要投稿

            再審答辯狀的范文

              答辯人:羅xxx ,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x市人,住xxx市xx區龍家坪xx號 。

            再審答辯狀的范文

              被答辯人:湖xxx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長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糾紛

              答辯請求

              1、維持原判;

              2、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委托代理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現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再審申請理由答辯如下:

              一、事實之答辯

              1、本案訴爭業務系公司業務還是答辯人個人業務的舉證責任在被答辯人方,而非被答辯人所述的答辯人方,這幾乎是不需要解釋的生活常理。

              及至2007年1月5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內容為答辯人執行被答辯人與鐵四局海外分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的〈協議〉時,從獲取信息到簽定合同歷時一年多,被答辯人一直認可本案訴爭業務系答辯人個人業務;在答辯人積極運作準備履行〈協議〉、執行〈購銷合同〉、獲取工作成果時,被答辯人卻提出訴爭業務系公司業務;該業務系公司業務還是答辯人個人業務依據生活常理應由誰來證明,答案應是不言而喻的。被答辯人歷時一年之后稱是公司業務,那不是對答辯人主張(答辯人不需要主張)的否認,而是對既成事實的否定,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顯然是由提出否定主張的被答辯人承擔證明責任。答辯人庭審中之所以拒絕詳細陳述業務信息的獲得途徑,一是從法律上講這不是必須的,二是獲取這個業務信息的途徑本身就是一個商業信息,其本身就是有價值的,值得保密。

              2、被答辯人精心準備的核心證據——鐵四局海外分公司的情況說明(祥見被答辯人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三)——證明不了被答辯人的“訴爭業務系公司業務”的企圖。

              該證據漏洞百出:

              其一、證據附件(網頁截圖)下載日期是2008-11-5,即被答辯人提供證據之日,顯非鐵四局海外分公司提供;

              其二、被答辯人的網站www.xxx.com注冊于2006年5月29日,鐵四局海外分公司又怎么可能于2005年在該網站上查詢到被答辯人的廠家信息(該信息獲取時間是2005年在庭審中雙方均無異議);

              其三、從內容看,該“說明”也無主動聯系的說詞,只是說鐵四局海外分公司在網上查詢到被答辯人的廠家信息,但是,查詢到信息,并不一定會主動聯系,網上類似信息往往多于牛毛,搜索到信息不處理的情況多的是;如果鐵四局海外分公司主動聯系了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應該能夠很容易提供更能說明問題的證據,譬如通話記錄、電子郵件等等,而恰恰奇怪的是被答辯人沒能提供;從現實來看,我國經濟早已進入買方市場階段,作為買方的鐵四局海外分公司面對成百上千家鍋爐生產廠家,主動找上門聯系并無行業特色的被答辯人可能性有多大?由此可見,鐵四局海外分公司的“情況說明”充其量也只能說明鐵四局海外分公司曾經(而且非2005年)搜集到被答辯人的廠家信息,而并不能說明鐵四局海外分公司主動聯系了被答辯人進而被答辯人掌握了鐵四局海外分公司需要鍋爐的信息。

              退一步講,即便被答辯人獲取了鐵四局海外分公司需要鍋爐的信息,但這也僅僅是一個有效性概率極低的信息而已,離形成業務關系相差十萬八千里,而在被答辯人知曉這個信息到與鐵四局海外分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形成業務關系止,被答辯人未做任何相關工作,而是全權委托答辯人處理該項業務(一審答辯人提供的證據4介紹信及證據2《協議》均能證明)直至簽定《購銷合同》;被答辯人的所謂信息(且不說被答辯人連這個信息應該歸它所有都無法證明)真的能等同于業務嗎?如果被答辯人的這種邏輯能成立的話,那么公司業務的獲得就只需要做簡單的兩項工作就可以了,那就是:一,在網上發布信息;二,在網上搜索信息。而且做完這兩項工作之后,公司都應會有做不完的業務,因為網上信息幾乎是無窮的,由這種邏輯得出的結論被答辯人不覺得荒唐嗎?

              其四、從證據取得的方式來看,該證據的真實性難以排除人們的合理懷疑;

              ⑴這份“說明”產生于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于一月十二日與鐵四局海外分公司重新簽定合同之后的一月十九日,中間僅相差七日,期間尚沒有產生業務歸屬之爭;

              ⑵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月五日簽定《協議》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月十二日即不遠千里匆匆趕到鐵四局海外分公司重簽合同,而該合同的內容與答辯人之前代表被答辯人與鐵四局海外分公司簽定的合同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增加了被答辯人向鐵四局海外分公司提供全額增值稅發票的約定;僅僅是出賣自己的權利,而非被答辯人所講的修改了重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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