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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年清明節放假加班工資

            時間:2018-03-26 編輯:東蘭 手機版

              清明節即將來臨,你是否被通知要加班呢?如果是的話,那你有必要了解一下17年清明節加班有幾倍工資以及17年清明節的加班工資是怎么算的。

            17年清明節放假加班工資

              17年清明節放假加班工資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計算方法:

              1、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2、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4、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提成工資、包干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均按照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辦法和標準支付。

              2017年清明節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4日,清明當天)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2日、3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2017清明節加班工資倍數的確定

              加班工資是指員工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在規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員工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都是占用了員工的休息時間,從立法的角度是不給予鼓勵并加以限制的,因而,勞動法及國家的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員工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例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員工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做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都是對員工權益侵犯的行為,員工都可以依法申請法律保護。

              2017清明節加班的時間限定

              既然企業安排員工加班需要支付員工加班費,那么,企業是不是就可以無限定的安排員工加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超時,無論給多少加班費,用人單位都違法了。

              例如:浙江化工設備制造企業明確規定,本單位員工車間操作工人工資為950元,如果單位安排加班,那么,所有加班人員的加班工資一律按照5元/小時計發,從管理人員到車間工人一律如此,單位覺得這樣的做法非常公平,然而,由于不同員工在相同的額外工作時間做出的額外貢獻是不一樣的,因此,單位統一規定加班工資標準的辦法看似公平,實質上是不公平的。這個問題實際上屬于“加班基數”確定范疇,在上面我們已經詳細闡述“加班基數=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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