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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時間:2024-09-14 02:28:52 注冊稅務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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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稅收司法

              知識點:稅收司法

              (一)稅收司法概述

              1.含義:廣義的稅收司法,是指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處理涉稅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活動。

              概念核心:誰能夠行使國家司法權處理涉稅案件。

              2.稅收司法的基本原則——獨立性原則、中立性原則

              (二)稅收行政司法

              稅務行政訴訟的具體受案范圍:列舉11項(教材P50)

              重點是: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1.征稅行為包括:征收稅款(查賬、查定、查驗、定期定額)、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征收、審批減免稅出口退稅行為等。

              2.排除抽象稅收行為;僅限于合法性審查。

              (三)稅收刑事司法

              4個參與機關、4個階段

              (四)稅收民事司法

              1.稅收優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撤銷權

              稅務機關可以依照該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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