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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貿易法的基本概念

            時間:2024-06-18 18:34:40 企法顧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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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外貿易法的基本概念

              對外貿易法是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它的基本概念:

              一、概述

              《對外貿易法》規定了國家管理對外貿易的基本原則:①實行全國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原則;②平等互利原則;③非歧視原則;④對等原則。

              二、對外貿易法律關系主體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

              (二)對外貿易管理主體

              政府對對外貿易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做出專門規定。對外貿易管理主體主要負責如下方面的管理:

              (1)對貨物貿易的管理。

              (2)對技術貿易的管理。

              (3)對服務貿易的管理。

              三、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法律制度

              (一)一般原則與例外規定

              根據《對外貿易法》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關例外規定,請參見《對外貿易法》第16條規定。

              (二)貿易監測與貿易限制管理

              (1)自動許可和合同登記制度。

              (2)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

              (3)原產地管理。

              (4)商品合格評定制度。

              四、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則

              (1)市場準入原則。

              (2)國民待遇原則。

              (3)互惠原則。

              (4)對等原則。

              (二)例外規定

              同時,我國《對外貿易法》也對此作出了相應的例外規定,具體請參見《對外貿易法》第26、27條之規定。

              (三)國際服務貿易的管理機關

              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管理機關為商務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一)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理

              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并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商務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內禁止侵權人生產、銷售的有關貨物進口等措施。

              (二)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對外貿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的處理

              中國一方面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另一方面也將加強對濫用知識產權權利的控制,兩者要達到合理的平衡。

              (三)我國政府針對其他國家和地區未對我國的知識產權提供相應保護的行為的處理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與該國家或者該地區的貿易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維護對外貿易秩序與對外貿易促進制度

              (一)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制度

              1.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

              (1)不得違反有關反壟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壟斷行為。

              (2)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

              (3)不得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

              (4)不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

              2.對外貿易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

              3.對外貿易調查

              第一,對外貿易調查權由商務部獨立行使,或者與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行使;第二,對外貿易調查必須依照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第三,對外貿易調查事項的范圍雖然采取的是列舉式的規定,但并無最終的限制。

              (二)對外貿易促進制度

              (1)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2)國家采取進出口信貸、出口退稅及其他對外貿易促進措施。

              (3)進一步加強進出口商會的作用。

              (4)繼續發揮我國國際貿易促進組織的突出作用。

              (5)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對外貿易。

              (6)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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