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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代理

            時間:2024-07-02 02:29:35 企法顧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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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下面是代理的相關知識點:

            2017年企法顧問考試民商法知識:代理

              一、代理概述

              不適用代理的事項:

              (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解除婚姻關系等。(2)代理人無權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內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3)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加工承攬合同,演出合同的表演方應當親自登臺表演,不能由別人代演。

              例題:以下行為中,不適用代理的有( )。

              A.房產登記  B.結婚  C.明星演出 D.收養行為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點是代理的適用范圍。身份行為不適用代理。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因此,BCD均不適用代理。

              二、代理的分類

              1、以代理權產生的依據為標準,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本代理與再代理;再代理的限制:

              代理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而產生的,一般情況下不得再代理。但下列情況例外:

              (1)被代理人事先授權可以轉委托的;(2)轉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3)轉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認的;(4)在緊急情況下,如突患急病、通信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又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的情形。

              三、代理權濫用的禁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法律行為。2.雙方代理(同時代理):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法律行為。3.惡意串通。指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通謀,雙方獲利而使被代理人受損的行為。

              四、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重點)

              (一)無權代理的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認權與拒絕權

              無權代理經過被代理人追認的,轉化為有權代理。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第三人的催告權與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第三人撤回其與無權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追認。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①第三人需為善意;②被代理人尚未進行追認。

              3、無權代理人的責任

              ①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代理人的賠償責任;②被代理人不予追認或第三人行使撤銷權,則無權代理人需承擔因無權代理行為給被代理人或善意的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例題:乙未經甲授權,卻以甲代理人的名義與丙簽訂了買賣合同。甲知道乙的該行為,卻不予否認。那么,乙以甲代理人的名義與丙簽訂的買賣合同( )。(2008年)

              A.效力待定 B.無效 C.有效 D.經過乙催告甲后生效

              答案:C

              解析:本題考點是無權代理的效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繪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本題中,甲知道乙的行為卻不予否認,那么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本題正確答案是C。

              (二)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本無授權行為,但因本人的行為而致使相對人足以相信行為人已獲授權并因此與行為人進行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于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構成要件: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信任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主要有:被代理人書面或者口頭向第三人表示要以他人為代理人,事后并未授權的;被代理人將具有證明代理權存在價值的文件交付他人,事實上并無授予代理權的意圖的;代理證書授權不明或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關系終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關系終止的事實并收回代理證書的;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

              2、本人存在過失。由于本人的過失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

              提示:善意相對人:既可主張狹義的無權代理,也可主張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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