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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的調劑

            時間:2024-08-29 10:33:57 執業藥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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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業藥師考點:處方的調劑

              (一)調劑處方藥品操作規程

              1.調配處方

              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

              2.交付藥品

              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二)處方用藥適宜性審核的內容及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理(2008/2007)

              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 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理

              1.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三)調劑處方“四查十對”、簽名及不得調劑的規定(2008/2007/2006)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

              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

              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

              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

              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盞專用簽章。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四)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外購藥品的規定(2007)

              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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