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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點知識總結

            時間:2024-08-02 23:19:54 會計從業資格證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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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點知識總結

              財經法規是關于會計方面的法律知識,對于財經法規你知道多少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財經法規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重點知識總結

              第一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概念

              1.會計的本質是一種管理工具。錯。是管理活動。

              2.會計的基本職能:會計核算、會計監督。

              3.廣義會計法:調整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4.會計關系:會計工作關系和會計管理關系的總稱。

              5.狹義會計法:專指會計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6.新《會計法》實行時間:2000年7月1日。

              二、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內容

              1.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四個層次: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地方性會計法規。

              2.會計法律的制定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3.《會計法》的地位:在會計法律體系中地位最高,是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4.會計行政法規的制定機構:國務院。

              5.財政部擬定后,經國務院批準發布的文件屬于會計規章。錯誤。屬于行政法規。

              6.常見的會計行政法規:《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報告條例》

              7.《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框架: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會計要素準則、會計計量準則、財務會計報告、附則。共十一章五十條。

              8.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范圍:包括會計規章、會計規范性文件。

              9.會計規章的制定機構:財政部。

              10.會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構:財政部、財政部與其他部門聯合。

              11.會計規章與會計規范性文件的區別:會計規章必須按照《立法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12.地方性會計法規的制定機構:(1)地方省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2)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13.地方性會計法規的效力: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第二節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一、會計工作主管部門

              1.我國會計工作主管部門:財政部門。

              2.財政部門的分工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3.會計工作只能由財政部統一領導。()錯。其他部門也有部分監管權。例如稅務部門。

              二、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

              1.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制定部門:財政部。

              2.部門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審批。

              3.部隊會計制度的制定權限:由總后勤部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定具體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三、會計人員的管理

              1.對會計人員的管理內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獎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2.對一般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對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的的從業資格管理辦法: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必須具有符合要求的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工作經歷。

              四、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

              1.各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人。

              2.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由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錯。由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因為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可稱為法定代表人。

              3.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的管理內容:保證會計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責:會計核算、會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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