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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時間:2024-09-18 01:44:47 監理工程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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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監理人員還包括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但對于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理的質量,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監理工程師考試的知識點,提供給大家參考!

            2017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合同的履行

              一、核心知識點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效合同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2.無效合同的免責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無效合同的確認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4、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對因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二)、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 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合同撤銷權的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三)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 財產、收歸國有三種。

              二、重要知識點

              一) 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

              3.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表見代理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表見代理人并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書面明確授權,是無權代理;

              (2)客觀上存在讓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備代理權的理由;

              (3)相對人 善意且無過失。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代表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 道其超越權限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二) 合同的生效時間

              1.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體地講:口頭合同自受要約人承諾時生效;書面合 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雖然未采 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履行全部或者主要義務的,可以視為合同有效。

              2 附條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時間

              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生效約定附條件或者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 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 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界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三)合同效力與仲裁條款

              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無效、變更、解除、終止,不影 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一般知識點

              一)合同生效應當具備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兩種。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當事人合并或分立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當事人合并或分立不影響合同效力。訂立合同分立的,分立的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告知合同權利義務的繼承人,雙方可以重新協商合同的履行方式。若分立方沒有 告知或分立方的該合同責任歸屬通過協商對方當事人仍不同意,則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分 立后的法人或組織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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