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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材料有哪些

            時間:2024-06-15 01:18:03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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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材料有哪些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那么,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材料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材料有哪些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五、結婚登記的流程: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結婚,是一男一女結合為夫妻的法律行為,也是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借以發生的法律依據。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為,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為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為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為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為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我國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以上規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實質要件為: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為: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結婚的程序條件為: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系,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1) 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不允許結婚。

              首先是直系血親間不允許結婚,包括父母和子女 、祖父母、和孫牋牋 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不 允許結婚,具體是指兄弟姐妹間(同父異母,異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間具有全血緣或半血 緣關系的,他們可以均不允許結婚;而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間沒有血緣關系的,他們可 以結婚)堂兄弟姐妹間、表兄弟姐妹間、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 甥女間不允許結婚。

              (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許結婚。

              首先是患有麻風病未經治愈 的人不允許結婚;其次是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許結婚,主要 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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