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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產假國家規定

            時間:2025-10-26 19:30:29 銀鳳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2025年北京產假國家規定

              北京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下面是由小編為大家分享北京產假國家規定及其他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核心產假天數規定

              1. 基礎產假構成

              國家法定產假:98 天,其中產前可提前休假 15 天。

              北京延長生育假: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額外享受 60 天延長假。

              常規總天數:98 天 + 60 天 =158 天。

              2. 特殊情形增假

              難產增假:采用產鉗助產、胎吸、剖宮產等方式分娩的,增加 15 天產假,總天數可達 173 天。

              多胞胎增假:每多生育 1 個嬰兒,增加 15 天產假(如雙胞胎為 158+15=173 天)。

              自愿額外增假:女方經單位同意,可再增加 1-3 個月假期(具體時長由雙方協商確定)。

              3. 流產假標準

              妊娠不滿 16 周(含)流產:15 天產假。

              妊娠 16 周以上流產:42 天產假。

              二、男方相關假期

              陪產假:15 天,休假期間工資不降低,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假期靈活調整:若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男方陪產假可相應增加對應天數。

              三、生育津貼政策

              1. 待遇性質與標準

              生育津貼即產假工資,計算公式為: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 ÷30 天 × 產假天數。

              基數限制:低于本市職工月均工資 60% 的按 60% 計算,高于 3 倍的按 3 倍計算。

              差額補足: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高于標準的全額發放給個人。

              2. 申領條件

              分娩前生育保險連續繳費滿 9 個月: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津貼。

              繳費不足 9 個月:分娩時由用人單位支付,產后連續繳費滿 12 個月后可由醫保補支。

              四、其他保障措施

              1. 權益保護

              休假期間,機關、企業等單位不得辭退職工或降低工資。

              夫妻雙方可協商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分配方式。

              2. 育兒假補充

              子女滿 3 周歲前,夫妻每人每年享受 5 個工作日育兒假,合計不超過 10 個工作日。

              3. 哺乳權益

              哺乳未滿 1 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單位每日需安排 1 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每多 1 個嬰兒增加 1 小時。

              北京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

              1、產前假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2、保胎假

              一些女職工的身體比較不好,為了母子的安全考慮,醫生會建議孕婦在一定時間段內保胎,保胎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按照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 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 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3、產假期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產前15天不能按照產前假支付工資,而應該按照產假標準支付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貼高于或者等于女職工的平均工資的,則女職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和工資不能同時得到。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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