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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收養制度相關內容

            時間:2024-08-06 09:11:52 婚姻家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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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我國收養制度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我國收養制度相關內容

              一、收養法的基本原則

              1、有利于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原則

              2、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不違背社會公德的原則

              5、不違背計劃生育的原則

              二、收養的成立

              (一)收養成立的一般要件

              1.被收養人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當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

              (2)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應具備下列三種情況: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的條件:

              ①無子女;

              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④年滿三十周歲。

              ⑤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⑥收養人有無配偶的其他條件: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收養子女

              3.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①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

              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4.收養當事人必須具有收養的合意

              (二)特殊收養

              1.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2.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收養繼子女

              4.收養成年人:收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與收養繼子女5.單方收養6.隔代收養

              三、收養的法律效力

              (一)收養的擬制效力

              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

              2、養子女和養父母近親屬間產生擬制血親關系

              3、養子女的后代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產生擬制血親關系

              (二)收養的消解效力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四、收養行為的無效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收養的解除

              1.協議解除的條件

              (1)當事人有解除收養關系的合意

              (2)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夫妻共同收養,須夫妻共同解除收養關系

              2.協議解除的程序

              訴訟解除

              1.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

              2.養子女為未成年人,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26條2款

              3.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后,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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