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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24-08-15 10:39:11 電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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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為幫助大家了解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設置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黑龍江省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以下簡稱“函授站”)的管理,規范辦學行為,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以函授、夜大學方式舉辦本專科教育的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輔導站暫行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在我省建立的函授站,以及省內高等學校在學校所在地以外建立的函授站。

              第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是成人高等學歷教育重要的辦學形式之一。函授站是舉辦函授教育的普通高校對函授生進行教學輔導、思想政治教育的機構。函授站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執行主辦學校和設站單位簽訂的建站協議,嚴格執行主辦學校的有關管理制度,保證人才培養質量。

              第四條 函授站只具有承擔成人函授教育輔導任務的職能,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以函授站名義私自獨立辦學等超出函授站職能和建站協議范圍的活動。主辦校不得給函授站下達非函授學習形式的招生計劃。不得在函授站舉辦非函授學習形式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教學班。不得在函授站開設教育部禁止舉辦函授學習形式的專業。

              函授站要樹立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依法招生辦學,不得轉移招生辦學權,不得發布違規的招生廣告,一經發現,追究主辦學校和設站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 函授站在業務上接受主辦學校的領導,行政上接受設站單位的領導,并接受函授站所在地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設置函授站應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全省高等教育資源布局及區域社會經濟發展,以及人才市場、生源市場的實際需求設置函授站。

              2、對省外普通高等學校在我省設立的函授站應主要開設我省短缺專業。

              3、為確保函授教育質量,實施有效的教學管理,主辦學校在我省設置的函授站一般不超過2個。

              第七條 設置函授站必須具備的條件:

              1、設站單位具備事業或企業法人資格,具備從事教育或相關服務資格,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有連續或隔年報考的生源;

              3、具備專職或以專職為主體、專兼職結合的輔導教師隊伍,能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保證函授站正常的教學秩序;

              4、能提供符合教學要求且固定的教學場地和其他教學條件,以及良好的學習環境;

              5、能保證提供函授站的必要經費;

              6、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條 主辦學校和設站單位必須簽訂建立函授站的協議。協議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雙方各自承擔的職責、權力和義務;

              2、開設專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招生范圍,辦學保障條件;

              3、函授站名稱(一律統稱某大學某單位(某地)函授站,不得稱其他名稱)、地點;

              4、函授站站長及工作人員名單;

              5、函授站經費來源和管理辦法;

              6、履行協議的有效期限;

              7、變更協議和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

              8、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有關內容。

              第九條 函授站首次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報省教育廳。

              1、普通高等學校函授站備案登記表(格式見附件);

              2、主辦學校(甲方)與函授站(乙方)協議書;

              3、關于設立函授站的可行性報告(辦學條件、生源、專職教師及管理人員情況等);

              4、函授站管理的規章制度;

              5、設站單位法人證書、執照復印件,函授輔導站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職稱及教師資格證書等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復印件;

              6、用作函授站場地產權證明,租賃場地合同,并有消防、衛生防疫部門對建站場地檢查的合格文件;

              7、當地具有法人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設站單位驗資證明報告(資產來源、資金數額、資金使用情況、產權所屬等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以上材料須用A4紙按順序裝訂成冊,一式4份上報。

              第十條 省屬高校在省外設置函授站須先經我省教育廳同意后,按函授站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服從函授站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主辦學校須每年向我廳報送省外函授站的年度自查報告。

              第十一條 主辦學校的主要職責:

              1、及時傳達國家和省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認真做好函授站年度招生計劃的安排,負責制定招生簡章。

              2、對教育質量和在函授站所進行的教學環節負責。嚴格制定和實施招生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自學指導書等)。

              3、制定函授站協助主辦學校進行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

              5、每學年對所屬函授站工作按照《黑龍江省普通高校函授站評估指標體系》進行檢查或評估。對不能保證辦學條件、管理混亂、不能保證教學質量、違規辦學的函授站,應會同設站單位進行整頓或予以撤銷。

              6、每學年召開函授站工作會議,交流經驗、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7、負責對函授站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學習國家有關函授教育方針、政策和管理知識,提高管理水平。

              8、每年四月底前及時向省教育廳上報函授站的年度備案材料(普通高校函授站備案登記表、年度自檢(評估)報告等)。

              第十二條 函授站的職責:

              1、協助主辦學校做好在本站所在區域的招生工作;

              2、協助主辦學校做好本站函授生的注冊、考勤和教學工作過程及其他管理工作;

              3、承擔主辦學校根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下達的教學輔導任務,做好有關教學環節的組織管理工作;

              4、及時、準確地向函授生分發教材和輔導材料;

              5、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為教師和函授生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

              6、推薦輔導教師,并做好輔導教師的管理工作;

              7、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經常與函授生所在單位聯系,爭取單位對函授生學習的關心和支持;

              8、及時向主辦學校反映函授生、輔導教師對教學及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9、健全行政、教學輔導、后勤、財務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10、協助主辦學校做好課程考試組織工作,搞好考場建設,嚴肅考風、考紀;

              11、嚴格執行主辦學校和函授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檢查各項工作,主動配合學校做好函授站工作的年度檢查評估;

              12、每年四月底以前向主辦學校、設站單位、函授站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報送年度自查報告;配合主辦學校向省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函授站年度備案材料。

              13、履行建站協議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的主要職責:

              1、主動配合主辦學校落實函授站的設置,提供履行職責所需要的辦學條件;

              2、解決函授站正副站長、專職管理人員和專職輔導教師的編制、職務聘任和工資待遇問題;

              3、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員思想政治工作;

              4、定期研究函授站的工作;配合主辦學校做好函授站的年度檢查和評估。

              5、及時傳達國家和省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

              6、負責函授站的安全、消防、衛生等工作;

              7、配合主辦校向省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函授站年度備案材料。

              第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職責:

              1、傳達國家有關函授教育的方針、政策,依法對在本省范圍內設立的函授站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采取有力措施監控函授教育教學質量;

              2核定主辦學校在函授站開設的專業和年度招生計劃;

              3、組織函授站交流經驗,傳達學習國家有關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并監督落實,定期培訓函授站的工作人員;

              4、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全省函授站的備案、并社會公布在我省具有招生資格的函授站名單;

              5、定期組織專家對函授站開展檢查評估工作。

              6、監督建站協議的執行

              第十五條 函授站所需經費,由設站單位提供或籌集。 函授站的經費,必須用于函授站的教學、管理和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主辦學校及其函授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況,省教育廳責成主辦學校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頓、停止該站在我省的招生資格或撤銷該函授站。

              1、未按本辦法設置函授站的;

              2、不履行函授站職責和建站協議的;

              3、不能提供基本的辦學條件的;

              4、不按規定招生,管理混亂,學生投訴較多,存在不穩定因素的;

              5、以函授站名義從事私自獨立辦學等超出函授站職責和建站協議范圍活動的;

              6、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7、不能保證教學質量;

              8、評估不合格的;

              9、違法或違反教育部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原文地址:http://heucfe.hrbeu.edu.cn/2016/0407/c1125a4026/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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