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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時間:2024-08-12 08:48:53 注冊會計師 我要投稿

            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2016年注會考試的戰役已正式打響,你是否依然在患得患失、躊躇不前呢?你可知道,在未來 10年我國需求的15類人才排行榜中,注冊會計師位居榜首,有望成為高人氣“金領”族。小編整理了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知識點,希望在您的共同努力下,順利通過今年的考試,早日成為“金領”族!

            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第一部分:

              知識點:物權的特點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物權具有以下特點:

              1、支配性:物權是對于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屬于支配權。

              2、排他性:物權人對于標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夠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樣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

              3、絕對性:物權是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故為絕對權或稱對世權。

              第二部分:

              一、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

              1.初步審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審查應當自執法機構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并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3.最終決定

              (1)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

              二、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一般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

              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抗辯制度

              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三、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部分: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9歲的男孩從小賣部購買了1元的雪糕),該行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3.欺詐

              (1)合同

              ①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脅迫

              (1)合同

              ①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第四部分: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協議

              除了赤裸裸地通過協議鎖定、維持或者提高商品銷售價格外,還可以表現為對經營者定價過程設定統一的限制條件,從而實現固定價格、限制競爭的目的。根據《反價格壟斷規定》,上述限制條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2)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3)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4)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5)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的協議(限制數量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數量限制協議可具體表現為:

              (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生產數量;

              (2)以拒絕供貨、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種、型號的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協議(劃分市場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劃分市場協議可具體表現為:

              (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銷售對象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

              (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

              (3)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供應商。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協議的表現形式有:

              (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

              (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5)拒絕采用新的技術標準。

              5.聯合抵制交易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的規定》,聯合抵制交易協議的表現形式有:

              (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貨或者銷售商品;

              (2)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五部分:

              一、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

              1.初步審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審查應當自執法機構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并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3.最終決定

              (1)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

              二、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一般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

              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抗辯制度

              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三、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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