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ect id="sj01t"></delect>
  1. <em id="sj01t"><label id="sj01t"></label></em>
  2. <div id="sj01t"></div>
    1. <em id="sj01t"></em>

            <div id="sj01t"></div>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時間:2024-08-20 13:58:35 注冊會計師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知識點: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2.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及管轄權的轉移三種情況。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者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7.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稅務機關頒發稅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的復議行為

              (三)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在稅務行政訴訟等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的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與民事訴訟不同,作為被告的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2.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稅務行政訴訟的審理和判決

              1.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

              3.履行判決;

              4.變更判決。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行政訴訟】相關文章: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管理03-23

            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稅務籌劃03-23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二》預習題與答案01-21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二》預習題及答案03-10

            2017稅務師考試預習題及答案「稅法二」02-26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習題(含答案)01-21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二》預習題(附答案)02-26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一》預習題(附答案)01-21

            2017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基礎預習題及答案02-27

            <delect id="sj01t"></delect>
            1. <em id="sj01t"><label id="sj01t"></label></em>
            2. <div id="sj01t"></div>
              1. <em id="sj01t"></em>

                      <div id="sj01t"></div>
                      黄色视频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