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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變更申請書

            時間:2024-08-05 01:46:53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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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變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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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變更申請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資方式: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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