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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公司章程

            時間:2024-06-09 04:38:1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物流公司章程范本2017

              要如何寫物流公司章程呢?以下是小編分享的物流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閱讀!

            物流公司章程范本201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共同出資,設立北 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兩位股東應于 年 月 日出資。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9、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同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金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機構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式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相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果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 因本公司規模較小,不設立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擬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9、聘用公司財務負責人;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名,由股東會聘用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或經理執行公司財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裁決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到期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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