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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須知

            時間:2024-07-07 23:32:58 公司注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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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資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須知

              一、外資公司變更企業名稱

            外資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變更須知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變更住所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業新住所使用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職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規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該企業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增加投資總額注冊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五)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六)新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

              (七)新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證明(原件1份)。

              五、變更實收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減少投資總額注冊資本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新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報紙的一次減資公告(原件1份,從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請減資登記);

              (八)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原件1份);

              七、變更經營范圍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各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四)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變更經營期限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九、變更投資者名稱或姓名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投資者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十、變更投資者股權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股權轉讓協議還應經產權交易機構鑒證。不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應當辦理公證或見證);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七)新投資者的資格證明;

              (八)新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原件1份);

              十一、到異地增設或撤銷分支(辦事)機構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十二、遷出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遷入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入的證明(原件1份);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六)海關、地稅、國稅的注銷證明(原件各1份);

              (七)公安機關出具的繳銷印章證明(原件1份);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十三、遷入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三)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四)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原件1份,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

              (五)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審批機關的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六)遷出地登記機關同意遷出的證明(原件1份);

              (七)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原件各1份,外商獨資企業免交合同);

              (八)封存完好的企業原始檔案(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各1份)。

              說明:

              (一)企業住所為投資者租賃的,提交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登記或備案的租賃合同(原件1份)及投資者出具的使用聲明(原件1份);住所為投資者自有的,提交投資者出具的使用聲明(原件1份)及房屋產權證明 (復印件1份,驗原件);住所為企業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須驗原件(復印件1份);不能提交原件核對的:①屬外國企業的,提交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 (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投資者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資者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1份,須加蓋該法人企業<單位>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投資者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是指:①外方投資者為企業的,提交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注冊機關核發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外方投資者是自然人的提交所在國(地區)政府機關出具的改名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上述證明不能提交原件核對的,屬外國投資者的,須提交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 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資者應提交原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四)外文文件、證明須附加蓋該企業印章的中文翻譯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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