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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公司注冊需要多少錢
首先,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于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1)對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公司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對于一些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或外商投資企業,中國有關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這類行業,應符合這些特別規定。
(2)對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間比例的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有如下規定:
a)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b) 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
c) 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d) 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
e)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遇到特殊情況而不能按上述規定執行時,可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報告,由商務部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3)對出資期限的規定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資企業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出資期限,如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審批機構不給予批準,登記機構也不給予核準登記注冊。
根據《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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