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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手續

            時間:2024-07-31 13:15:42 公司注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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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變更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變更住所,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新住所使用證明;
            4.營業執照正、副本。

            (三)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4.經營范圍變更中涉及國家法律、法規需進行專項審批的批準文件;
            5.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增加注冊資本或變更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原有注冊資本已出齊的驗資報告(未出調整注冊資本的除外);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營業執照正、副本;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減少(指未出調整的)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董事長簽署的減少注冊資本的申請書;
            2.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3.董事會一致通過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企業在省級以上報紙上三次登載企業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
            6.企業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說明書;
            7.營業執照正、副本;
            8.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業減少注冊資本,經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應將有關文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六)轉讓股權的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股權轉讓協議;
            4.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換發的新批準證書;
            5.新股東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七)董事會人員、正、副總經理變更,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
            3.有關人員的委派文件;
            4.有關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只變更董事的免交)

            (八)增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決議(含向分支機構的撥款數額);
            3.企業注冊資本已經繳齊的驗資報告;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并附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
            5.營業執照副本。

              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發出《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企業持原登記主管機關的核轉通知函,向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分支機構開業登記,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業原登記機關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原登記機關印章);
            3.董事會決議;
            4.分支機構負責人委派書;
            5.分支機構場所使用證明;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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