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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要求
一、清算鑒證工作記錄
(一)注冊稅務師應當記錄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重大事項,作為證據支持鑒證報告,并證明鑒證人員已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執行業務。
(二)對需要運用職業判斷的所有重大事項,注冊稅務師應當記錄推理過程和相關結論。如果對某些事項難以進行判斷,注冊稅務師還應當記錄得出結論時已知悉的有關事實,主要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法律事件,是指有關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收法規的變化調整,所引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情況變化的客觀事實;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法律行為,是指以納稅人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土地增值稅清算法定后果的事實,如納稅人沒有按規定程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又如納稅人選擇的確認方法不當等都屬于納稅人法律行為。
(三)注冊稅務師應將鑒證過程中,所考慮的全部重大事項在工作底稿中進行記錄。
二、清算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要求
清算鑒證工作底稿是鑒證人員在鑒證過程中形成的鑒證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在鑒證工作中,鑒證人員必須編制鑒證工作底稿。鑒證工作底稿應如實反映鑒證計劃的制定及其實施的情況,包括鑒證人員在鑒證過程中收集的各種書面證據,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鑒證業務內容,以及鑒證人員的專業判斷。從一定意義上講,鑒證證據收集過程也是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過程。在鑒證過程中,鑒證人員應將收集到的鑒證證據進行整理、分析、鑒定和綜合,將鑒證證據的種類、來源、數量、日期,以及所說明的問題或事實等記錄下來,作為形成鑒證結論,撰寫鑒證報告的依據。
三、復核清算鑒證工作底稿的編制要求
編制完成的清算鑒證工作底稿必須進行復核。為防止由于業務助理人員的經驗不足或其他人員的疏忽和遺漏而造成較高的鑒證風險,避免給鑒證人員及其所在的事務所帶來不利的影響和損失,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建立逐級檢查和復核制度,對鑒證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復核。特別是在簽發鑒證報告前,應當對鑒證工作底稿進行最終的復核。
復核工作底稿,應充分注意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在土地增值稅清算確認計量上的差異事項,做好納稅調整。
四、對清算項目內容情況的終審要求
終審人員在收到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鑒證報告》后,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核:
(一)應從客觀上了解清算項目的基本情況,對清算內容及結果進行分析,簡單測算,初步掌握清算項目每平方米售價、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成本和建安成本扣除、清算項目利潤率等情況;
(二)通過測算可以分析與同地段、同類商品房售價是否有較大差別,每平方米建安成本的扣除額,是否明顯高于政策有關部門公布的分類房產每平方米工程造價金額;
(三)對相差較多的可暫列為有疑點項目,需要進行核查原因。
五、編寫鑒證說明的基本內容
注冊稅務師在出具鑒證報告時,應注意說明以下事項:
(一)納稅主體及項目開發的基本情況;
(二)清算單位和清算條件的鑒證說明;
(三)轉讓房地產取得收入說明,應從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其他收入等三個方面進行說明;
(四)扣除項目有關情況說明,應依據土地增值稅政策規定,對成本所涉及的項目加以詳細說明;
(五)納稅情況詳細計算過程;
(六)其他審核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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