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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申報流程指南

            時間:2024-09-28 12:32:16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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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期申報流程指南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申請延期的申報期限之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納稅人業務辦理指引

              (一)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申報申請核準表》。

              (二)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三)稅務機關辦結時限

              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提示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主動告知審批結果;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稅源管理或征管部門調查審批,核定預繳稅款。

              (3)辦稅服務廳在5個工作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交納稅人。

              (4)告知納稅人在結算過程中,預繳稅額大于實際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的,在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5)納稅人在法定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數額預繳稅款,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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