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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房產不予過戶嗎
【問題】

某納稅人有欠稅行為,其用不動產在銀行抵押貸款,后無力償還,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納稅人未繳清欠稅和拍賣所產生的稅款。現在拍賣購買方要求對購買的不動產過戶,稅務機關可否以該納稅人有欠稅和拍賣款項未繳稅,而要求房管部門不予過戶?
【解答】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置留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因此,如果該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不動產在銀行抵押貸款之前,稅務機關有權要求房管部門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或要求法院將拍賣款項作為稅款劃繳入庫后準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該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不動產在銀行抵押貸款之后,稅務機關無權要求房管部門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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