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業登記
一、業務概述
辦理停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二、法律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無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按核準的停業期限準期復業的,應當在停業到期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提前復業的,應當在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核準
(1)按照《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將收存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全部返還納稅人并啟用;
(2)準期復業的,以核準停業期滿次日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按準期復業處理,在系統中正確錄入復業信息。
2.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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