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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計算機開票行政許可

            時間:2024-08-11 14:39:37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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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計算機開票(行政許可)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計算機開具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
              2.需報送的資料
              (1)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2)提供發票票樣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查驗、登記納稅人的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名稱、版本。
              (2)審核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4)符合條件的制作《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調查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能力、財務核算能力、生產經營場所等,確認納稅人是否具備使用計算機開票的條件。
              通過實地調查,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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