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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管理辦法

            時間:2024-07-24 10:03:29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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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管理辦法

              江蘇省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扶持我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家十部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須遵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或南京市發展改革委完成備案程序。

              第三條 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布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名單。

              第四條 在省發展改革委或南京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由省財政廳、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公布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名單,同時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每年一次審核公布享受稅收優惠的創業投資企業名單。

              第五條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人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一)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在2017年11月15日《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前完成工商登記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記名稱,但經營范圍須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二)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當年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兀。

              (三)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抵扣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人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

              第六條 第五條中“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是指從2017年1月1日開始計算,投資期已滿2年以上(含2年);“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初始時該企業尚未上市。

              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經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公布的創業投資企業在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創業投資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一);

              (二)創業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發生變更事項,應提供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表(附表二);

              (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復印件;

              (六)創業投資企業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簽訂的投資合同復印件;

              (七)創業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驗資證明書;

              (八)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審計報告。

              企業應于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將材料報至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八條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匯總審核并簽署相關意見,上報省級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在接到材料后會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完成審核工作,并于4月底前書面批復創業投資企業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第九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經發現投資運作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取消其當年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政策變動,按變動后的國家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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