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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鞍山市促進港口和口岸及物流發展若干政策全文

            時間:2024-09-24 01:57:35 創業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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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鞍山市促進港口和口岸及物流發展若干政策(全文)

              對在馬鞍山市經營的涉外碼頭企業,集裝箱、件雜貨、散貨吞吐量年增幅同比達到10%,各獎勵30萬元;理貨企業理箱量較上年同比增長5%,且外貿總箱量不低于8萬標箱,其中出口集裝箱不低于700標箱,獎勵10萬元。

              馬鞍山市促進港口和口岸及物流發展若干政策

              為實現以港興市發展戰略,更好地推進全市轉型升級、加快發展,努力將我市打造成安徽江海聯運樞紐中心、區域性水水和水陸轉運中心、外向型臨港制造業基地、國家級物流進出口基地,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及《馬鞍山市扶持產業政策的若干規定》,制定本政策。

              一、設立“加快港口和口岸及物流發展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實行總量控制,預算管理。

              二、獎勵對象

              (一)在馬鞍山港開辟內外貿航線并負責營運的航運企業;

              (二)本市在馬鞍山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且從馬鞍山市港口辦理出口集裝箱的生產和貿易企業;

              (三)為本市和外地生產和貿易企業代理的且從馬鞍山市港口辦理出口集裝箱的貨代企業;

              (四)對進出馬鞍山港裝卸的集裝箱重車;

              (五)對在馬鞍山市經營的涉外港口、理貨企業;

              (六)在本市注冊并納稅的物流企業。

              三、獎勵政策

              (一)開辟內外貿航線。

              1.對到馬鞍山港集裝箱碼頭中轉、年航班次數達到30次以上(含30次),每次裝載重箱數量不低于8個標箱的內支線駁船公司,給予每航次2萬元的補貼。

              2.新開辟或已開辟運行滿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貿內支線,一次性獎勵每周班航線10萬元。

              3.新開辟或已開辟運行滿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內貿直達航線,一次性獎勵每周班航線20萬元。

              4.新開辟或已開辟運行滿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國際近、遠洋航線,一次性獎勵每周班航線100萬元。

              5.對開通馬鞍山港始發到上海洋山港的,年航班次數達到30次以上(含30次),且完成本港與外來中轉箱量不低于3000標箱的內支線駁船公司,給予每航次4萬元的補貼,每條航線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集裝箱。

              6.生產和貿易企業。

              出口重箱每箱獎勵300元。

              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7.貨代企業。

              (1)代理本市出口重箱。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標箱以內的(含1000),每箱獎勵15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3000標箱以內的(含3000),每箱獎勵20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3000標箱以上的,每箱獎勵250元。

              單個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200 萬元。

              (2)代理外地出口重箱。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標箱以內的(含3000),每箱獎勵150元;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標箱以上的,每箱獎勵200元。

              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8.報關企業。

              對本市代理報關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業務的,每票獎勵50元。

              單個企業獎勵不超過20萬元。

              9.過橋過路費。

              對在馬鞍山港出運的`集裝箱重箱給予馬鞍山長江大橋過橋

              費、省內高速公路通行費全額補貼,按季度兌現。

              (三)吞吐量。

              10.對在馬鞍山市經營的涉外碼頭企業,集裝箱、件雜貨、散貨吞吐量年增幅同比達到10%,各獎勵30萬元;理貨企業理箱量較上年同比增長5%,且外貿總箱量不低于8萬標箱,其中出口集裝箱不低于700標箱,獎勵10萬元。

              11.上述開辟內外貿航線、集裝箱、吞吐量三項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和企業所在縣區財政按1:1比例分擔,先由市財政統一兌付,縣區負擔資金每年年底支付市財政。

              (四)物流企業。

              12.鼓勵規模以上物流企業運用新技術,加快企業信息化建設。對企業用于物流綜合信息平臺建設的設備投資,給予10%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3.新晉升為國家3A、4A、5A級物流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

              14.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不含土地費用)以上的重點第三方物流項目,市財政分年度按照投資總額的1%給予貼息獎勵,項目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5.發展電商物流,對新建或改建1萬平方米以上且為3家以上(含)我市電子商務企業進行電子商務配送的標準化倉儲設施、快件分撥中心,市財政按項目投資額(不含土地費用)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備注:滿足物流業政策第14、第15條條件的物流企業只能選擇其中1條,不重復享受,其余可重復享受。

              四、附則

              16.本政策由市商務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港航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17.本政策與其他財政政策不重復享受。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18.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維護,之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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