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論文
一、擴大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的原告主體范圍

20xx 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較之20xx 年《民事訴訟法》增加了法條的可操作性。但是將原告資格僅賦予消費者協會不能有效發揮消費者公益訴訟的效用,應進一步擴大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首先,賦予相關行政機關享有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在各類行政機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經常接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賦予這些行政機關享有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能夠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益和公共利益,但同時也要注意保障行政機關與被告處于平等的訴訟地位; 其次,檢察機關作為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擁有較強的收集和調取證據的能力,并享有較高的公信度,能夠較好地處理標的額大、程序復雜、影響范圍廣的消費者群體案件。因此,賦予檢察機關享有消費者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是處理這類案件的新思路; 最后,受損消費者個人也應有權作為公益訴訟的原告。我國《憲法》第二條賦予公民在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的權利,在侵害消費者利益案件中消費者個人作為最直接的受害者,能真切體會侵權帶來的傷害,因此法律不僅應規定其可以作為私益訴訟的主體,還應當賦予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
二、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特殊主體舉證責任倒置制度
普通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若訴訟一方當事人對于自己的訴訟請求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那么將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而在中國的消費市場中,經營者因其擁有資本和技術占據優勢地位,消費者則處于劣勢地位。他們一旦發生糾紛,如果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不僅要證明自身損失,還要證明經營者的違法行為、主觀過錯以及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這在公益訴訟中對于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來說是不公平,也是不科學的。因此,在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作為原告提起的公益訴訟中,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經營者來證明其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主觀是否有過錯,以及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只需證明消費者所受的損失即可。若原告為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則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作為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其在執法過程中容易收集大量證據,并且擁有較強的舉證、質證能力,他們可以通過勘察現場、保全證據的強制方式來獲得證據,還有權要求其他組織和個人配合他們調查取證。因此,檢察院和行政機關對于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來說,具有更多的優勢,故無需給予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舉證責任的優待,若賦予,對經營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三、完善消費者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制度
我國訴訟費用是以訴訟標的為計算依據,訴訟標的越高,訴訟費用也就越高,且一般是在原告提起訴訟時就進行收取,最終由敗訴方承擔。然而,在敗訴方無執行能力的情況下,原告支付的訴訟費就得不到保障。這樣的訴訟費制度在消費者公益訴訟中極易打擊公益訴訟原告的熱情。根據消費者公益訴訟原告承擔能力的區別,我們可以根據不同的原告確定不同的訴訟費用承擔制度。當消費者個人和消費者協會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時,法院可以變通收取一定的訴訟費,而不按照訴訟標的比例確定。在法院審查確定原告符合公益訴訟的條件時,應當在訴訟后將起訴費退還給原告,判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承擔,對于那些“惡意起訴”的原告,應判決其補齊訴訟費用。這樣不僅可以激勵消費者個人和消費者協會提出公益訴訟,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濫訴的發生。
此外,建立消費者公益訴訟基金會,專門用于存入不用分配的敗訴方的賠償款,當消費者個人和消費者協會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時,基金會為其提供訴訟費用。同時,消費者個人和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時,法院也應適當的減收、免收訴訟費用。而檢察院和行政機關的財政收支由國家財政進行保障,因而當檢察院和行政機關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時,不能免除他們繳納訴訟費用義務,不過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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