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車輛保險反欺詐研究論文
1 保險欺詐的定義

所謂保險欺詐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索賠時利用虛假證據或者文件對保險人進行的保險詐騙活動。保險欺詐活動一般通過下列行為騙取保險金:故意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或被保險人傷亡、殘疾及疾病;提供虛假證據,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詞或證據,或者編造虛假事故原因、夸大保險標的損失等。
2 保險欺詐的類型
保險欺詐行為的表現錯綜復雜,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情況往往伴隨刑事案件的發生;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后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超額或本不該獲得的賠款。從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制造風險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3 機動車保險欺詐的危害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迅速發展,車險騙賠逐漸成為保險業內外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財險公司目前面臨的主要的欺詐問題。當前車險騙賠相對于其他保險欺詐明顯呈現出數量多、范圍廣、手段新、隱蔽性強的特點,而且有向專業化、產業化發展的趨勢,迫切需要引起保險業乃至整個社會的重視。
騙賠已經成為影響車險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其主要危害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保險欺詐給保險人帶來損失。騙賠成功必使保險公司冤枉支付賠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同時嚴重影響保險人和甚至整個保險業的社會信譽,保險騙賠發生后,若保險公司無法識破,必能使社會對其失去信賴程度,認為該保險公司無能,投保其公司無安全感,以致抽走保險資金,保險公司一旦失去聲譽,流失客戶,必然導致其經營慘淡,甚至倒閉,故日本、英、美等國保險人特別警惕和害怕騙賠成功,專門成立反假查騙的偵察部門。其次,保險欺詐給保險人造成侵害,造成車險成本費用增加。保險欺詐騙取的是其他保戶交納的保費,這也間接的對被保險人就造成了侵害。第三,保險欺詐敗壞社會風氣,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給國家財產和他人生命財產造成威脅。由于巨額保險金的誘惑,不少人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采取縱火、爆炸、殺人等殘忍手段騙取保險金,這些人為道德風險的頻頻發生,給社會治安增添了許多不安定的因素,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
4 機動車保險欺詐的成因
車險騙賠行為屢禁不止、日趨嚴重的原因很復雜,涉及社會、經濟、法律等諸多方面,但大致可分為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有,一是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法制觀念淡薄。他們對保險方面的法規不熟悉,分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認為即使詐騙行為被識破,充其量不過是被拒賠而已,守法意識不強,自以為騙賠手段詭秘,可以瞞天過海。二是整個社會尚缺乏誠信體系和健全的監控機制。不少惡意騙保者得逞后,保險公司很難再找到他。如果在一個信用社會,騙保事實一經確認,當事人的信用就會有不良記錄,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減少欺詐的發生。三是高回報產生的強力誘惑。保險合同可以使投保人支出少量的保費,獲得上百倍于保費的保險保障。低成本高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為保險欺詐提供了動力源泉,促使他們期望詐騙成功而一夜暴富。內部原因有目前各方面在打擊騙賠工作上無論是從手段、還是力度上都還不夠,這直接影響了車險反欺詐的效果。一是主體單一。目前反欺詐主體從某種程度上講仍屬于保險公司孤軍奮戰,而相對于數量如此龐大的騙賠案件,保險公司無論是從人力上,還是資源上,都顯得力不從心,僅憑保險公司的力量不可能對每一起騙賠案件做到及時發現、詳細調查。二是溝通協調不暢。在車險反欺詐問題上,保險公司之間沒有形成溝通協調機制,還屬于各自為戰的狀態;部分保險公司雖然與公安刑偵部門開展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這種合作還缺乏長效機制。三是打擊力度不夠。保險公司出于對業務發展等方面的考慮,對發現并調查清楚的假騙賠案件,一般采取勸其放棄索賠的方式處理,只要對方放棄索賠,即使涉及金額已經構成犯罪的,也不會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這從某種程度上縱容了騙賠者的行為。
5 保險欺詐的應對措施
綜上可以看出,如何將騙賠案件數量在合理范圍內,走出一條行之有效的車險反欺詐之路,是刻不容緩的問題。從社會廣義角度來講,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制的角度對保險欺詐行為進行準確界定,有利于依法監管。相對于人為制造保險事故的“硬欺詐”,夸大合法索賠的“軟欺詐”更加難于防范。我國《刑法》第198條為打擊保險“硬欺詐”提供了法律依據,但由于保險活動的復雜性,保險欺詐活動的手段也不斷翻新,各種保險“軟欺詐”具有難以觀測和界定的特點。建議在對保險法修改中,完善對各種“軟欺詐”的處罰,在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法。其次,應設立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或聘用注冊商業咨詢公司的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等技術工作,以保險調查工作的技術專業化和職業化來對抗保險欺詐的專業化。同時,在保險公司中也設立專門的調查機構,對于可疑投保和賠案進行先期調查等。第三,加強保險行業內的信息收集與交流。
目前,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仍然處于單兵作戰狀態,由于業務上的競爭關系,各家保險公司之間沒有高效可共享的信息平臺。從制度的角度上,這種割據狀態給保險欺詐者以可乘之機,又浪費了大量的保險公司資源。因此,可以考慮由保監會統籌,建立全國保險業信息網絡平臺,實現全國范圍內除商業秘密外的重要信息共享。各保險公司應在不泄漏商業秘密的前提下,進行反欺詐合作。保險行業協會應成為各保險公司信息交流的紐帶,盡快將各保險公司發生的騙保騙賠材料和存疑的賠案材料收集起來進行必要的處理,建立一個全行業的保險欺詐數據庫,以便各保險公司能夠信息共享。在投保階段,可以此來識別投保人是否有過保險欺詐行為,是否與多個保險人簽訂了欺詐性保險合同;在理賠階段,可以此來識別同一財產保險事故多次重復索賠的情況等等。
具體到財險公司內部管理,首先要嚴格遵守理賠紀律,完善內部制度,強化理賠人員法律意識,嚴格依法辦事,對于查處的騙賠案件只要構成犯罪的堅決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不給騙賠者留下僥幸心理。其次,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提高理賠人員在風險識別、評估、篩選、審核方面的專業素質,建立有效的從查勘定損到核賠的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對業務人員的管理制度,對參與保險欺詐的業務人員嚴格處罰;再次加強與公安刑偵部門協作,建立溝通管道,形成長效機制,對于構成犯罪的騙賠行為,加大打擊力度,對騙賠者形成強大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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