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專利制度價值理念的哲學評判
摘要:專利制度以激勵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為其價值理念。在此主導之下,專利制度將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予以充分的協調和均衡,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都得以共同的增長和滿足。專利制度的價值理念決定了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具體的制度設計以至于未來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價值理念;本質特征;制度設計;發展趨勢
1 專利制度的價值理念
專利制度以激勵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為其價值理念。在這一價值理念的主導之下,專利制度通過賦予發明創造者以一定期限獨占權的方式,使其可以獨占實施、許可實施或者轉讓發明創造,以此獲取個人利益。
歷史上。專利制度首先就是作為對發明創造者的一種激勵機制而產生并日臻發展和成熟。公元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通過頒布特許令狀的方式,授予波爾多市一個市民對其制作色布技術為期15年的獨占權利,以此成為專利制度的最初萌芽。之后,為鼓勵更多新技術和新工藝的發明,歐洲一些封建君主也紛紛進行效法。特許壟斷權的授予,一方面滿足了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另一方面也激勵了技術創新,提高了社會生產力,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實際上,封建君主之所以授予發明創造者特許壟斷權,最初就是為了鼓勵新發明。因此,專利制度以特許壟斷權構筑的利益驅動機制作為經濟發展的杠桿,在滿足社會成員個人利益的同時,也使社會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所以,從其產生之日起,專利制度就擔負著激勵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使命。在這一歷史使命的召喚之下,專利制度將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予以協調和平衡,使發明創作者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都得到共同的增長和滿足,專利制度就是在對各種利益和價值的考量和選擇之中誕生的。
2 專利制度價值理念的哲學評判
專利制度的價值理念作為專利制度的最高價值目標,不僅決定了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和具體的制度設計,而且決定著專利制度的未來發展趨勢。
2.1 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
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主要就是法定壟斷與技術公開。
法定壟斷一專利制度對個人利益的滿足,是通過授予發明創造者法定壟斷權的方式實現的。這種法定壟斷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只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者。即使他人獨立作出同樣的發明創造,無論完成的早晚,只要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晚,都不能獲得這種法定壟斷權。法定壟斷權的授予,滿足了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激勵了技術創新。
技術公開——法定壟斷權可以激勵技術創新。但為實現經濟發展的目標,其授予以技術公開為前提,即發明創造者在提出專利申請時,必須將發明創造予以公開,以此合理配置社會資源,避開浪費,同時也有利于技術革新。推動技術的不斷創新和經濟的快速發展。
2.2 具體的制度設計
專利制度的具體制度構建包括主體制度、客體制度、取得制度、本體制度、限制制度、利用制度和救濟制度等7項。專利制度的價值理念直接制約和決定了具體的制度設計:
2.2.1 專利權主體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主體制度,合理確認專利權的最終歸屬,維護發明創造者的利益。激勵其創新激情,才能最終推動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因此,適應現代技術條件下大型公司作為技術產業化市場主體的特點,專利法規定單位與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專利權的主體,并特別強調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利益的保護,從而有利于單位積極參與技術創新活動。
2.2.2 專利權客體制度
為了激勵技術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專利制度必須對每一次技術創新成果都提供及時而完善的保護。因此,科學技術的每一次進步都會引起專利制度的發展變化,進入20世紀中葉以后,隨著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專利權的客體日益拓展:以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為開端,各國先后將動物品種、微生物、基因乃至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都納入到專利法的保護范圍。
2.2.3 專利權取得制度
取得專利權是發明創造者享有法定壟斷權、獲取個人利益的前提。對此,除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單位以外,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和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法充分尊重發明創造者的個人意愿,規定專利申請權的歸屬首先由當事人以合同進行約定。同時,為使發明創造者的利益盡快便利實現,專利法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進行轉讓。
2.2.4 專利權本體制度
專利權本體制度即專利權的內容,決定了發明創造者可以實現其個人利益的程度,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策略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策略直接獲得的產品,使發明創造者以獨占發明創造,通過實施、許可實施或者轉讓其發明創造而獲取個人利益。
2.2.5 專利權限制制度
權利不得濫用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為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法定壟斷權,專利法對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專利權的限制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制度:強制許可、首次銷售、先行實施、臨時過境、科研使用、善意侵權,在中國還包括計劃許可等等。所以,專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協調發明創造者與其他主體的利益沖突,維護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和社會共同利益。
2.2.6 專利權利用制度
只有建立完善的專利權利用制度,技術創新成果才能最終轉化為社會生產力。基于此,專利法對專利權的實施、許可實施、轉讓都作了詳細的規定,而且特別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即使還未獲得專利授權。發明創造人就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從而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
2.2.7 專利權救濟制度
“無救濟則無權利”,專利權救濟制度通過規定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以及對專利權人進行救濟的有關措施以維護發明創造者的個人利益,使其保持技術創新激情,不斷進行技術發明和革新。
2.3 專利制度的發展趨勢
在知識經濟時代,高新技術迅猛發展所產生的一系列創新成果,迫切需要知識產權制度的有力保護,而專利制度將發揮主導作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專利制度呈現以下發展趨勢。
2.3.1 保護范圍不斷拓寬
高新技術成果的日新月異,需要專利制度的及時保護,從而導致專利制度的保護范圍不斷拓展。到當今社會,專利法的保護范圍已經擴展到植物新品種、動物品種、微生物、基因乃至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等。
2.3.2 專利授權程序加快
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及其產業化周期的縮短,促使專利法專利授權步伐加快。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法的任務之一就是規范專利授權條件,簡化專利授權程序,縮短專利授權周期,提高專利授權效率。
2.3.3 專利保護趨于國際化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迫切需求法律制度的趨同,因此,統一專利申請、授權程序和專利保護標準就成為專利法的任務之一。
2.3.4 確立專利資本化和股份化的運營機制
現代高新技術對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使得專利技術成為社會經濟發展最基本的要素,建立合理的資本化和股份化運營機制,可以激發創新熱情,推動技術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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