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把握康德對動物地位體認的大約是唯一的論文《康德動物地位論》(A·Bsoadie and E·M·Pybus, "KanA's Testa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49 (1974),PP,375-383.反駁此論文T·Regan, "Broadie and Pybus on Kant", philosophy 51(1976),PP,471-2發表出來,對此,一些作者又發表了"Kant and Maltreatment of Animates", philosophy 53(1978) PP 560-1.這三篇論文一并收入Emmanuelle Kant: Critical Assessment, eds, R·F chadwick and C Casebook(London: Routledge, 1992),Vol.,Ⅲ,PP,144-156.本文頁碼采用原本philosophy頁數。)中康德作了如下概括。首先康德認為對動物的殘忍可能誘發對他人的殘忍;其次,他認為人對動物不負有直接義務,也無法負有這個義務。但是殘害動物不會誘發對人的殘害,我們負有不殘害動物的間接義務;其三,由殘害動物,人由于有理性,有可能誘發將本應以目的來尊重的人僅視為手段的危險。因此不酷待動物的間接義務,植根于對人的直接義務。(A·Boroadie and E·M·Pybus, "Kant's Treat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49 (1974),p,382.)總括起來說,康德認為以什么樣的方式對待動物,是應當給予限定的。這是因為對待動物的方式將會誘導把作為具有理性的人格體只看作手段而不看作目的本身。 基于上述解釋,波羅蒂與皮波斯不全盤贊同康德的動物義務主張,他們激烈批判康德的思想與健全的常人之常識相沖突。他們的批判概括起來有兩點,其一是與"間接義務"相關。即康德認為人對動物負有間接義務,在他們看來這只不過是對動物表述了一種極平凡的心理態度,并不反映康德倫理學說體系中的義務范疇之含義。他們說:"所謂對動物的間接義務不過是將堂皇的道德正當性強行納入不要虐待動物的準則之中。康德堂皇的間接義務是在躲避一系列行為,即只從習慣出發,避開把理性存在只作為手段使用的行為,而為此提供心理根據。而這終究不是康德用義務兩字所能表達的。"(同上,P382)他們的主張在康德的主要著述中分剖義務種種并未使用形容詞"直接的一間接的"而得到確證。康德以"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的區分為基本(參照《道德形而上學基礎》4,421的詮釋)。他雖用"法律義務與倫理義務"、"廣義義務與狹義義務"、"必然義務與偶然義務"、"本質義務與非本質義務"等互相對待的術語表現之(這些表現在《實踐理性批判》與《道德形而上學》等書多處出現,代表性的表述見《實踐理性批判》5,159和《道德形而上學》6,390。還可參照P,C,LO,Freaking Personsas Eneds: An Esselte on Kant's Nasal Philosophy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87),P196,這里的LO標示康德分用10余種形容詞表達完全義務與不完全義務,但即使在這里亦未出現"直接義務"與"間接義務"過程),在這里亦未見"直接義務與間接義務"的表達方式。波羅蒂與皮波斯由是認為康德的間接義務概念在他的倫理學體系中不是嚴密規范的,不占有重要地位,而是為禁止虐待動物臨時造出的應急概念,進而認為康德沒有指出間接義務的意義,在揭示這一概念的根據方面是失敗的。
其二,波羅蒂與皮波斯認為康德的虐待動物會誘導將作為理性存在的人當作手段并加以虐待的主張是有問題的。其實這是康德認為我們不要虐待動物的間接義務之根據。他們二人認為這成為一般化時會導致重要問題。即在康德嚴格地說動物不是人格體,屬于事物一類。如果虐待動物和將其物體化會誘發虐待人和將人手段化,就會將問題一般化,人就不可對任何事物手段化,從而將問題歸謬。尤其是康德沒有具體區分動物、植物和沒有生命的無生物任何特性,一以命之為事物。既然動物作為事物不可視為手段;并誘發將人手段化的問題,由此產生間接義務,類而推之人對植物和所有無生物都負有不應當以 其為手段的間接義務(A·Broadie and E·M·Pybus, "Kant's treatment of Animals", Phitosonhy 49 (1974),P383).波羅蒂和皮波斯認為康德將道德對象的唯一特征限定是否有理性的界限內,由是在他的道德理論中只區分了有理性的和無理性的兩種情況,此外再無任何區分。這樣,將動物手段化擴大為將其它事物手段化以至擴展為一般化是在所難的。結果人們非但不能視動物為手段,對任何事物都不能以手段相待,這就荒謬了。
里根將波羅蒂和皮波斯的基本主張概括為兩點:首先他們不理解康德揭示的我們對動物的義務,不理解有正常道德觀點和判斷力的人應當以什么方式對待動物。不理解人具有理解動物的苦痛的能力,因而應是直接的道德對象。其二是認為康德關于人的間接義務說極其不合理,與他自己的倫理學理論內在沖突(T·Regain," Broadie and Pybus on Kant", Philosophy 51(1976),P71.)。對此,里根認為前一方面或許有些說服力,第二方面的批判是完全錯誤的,認為波羅蒂與皮波斯誤解了康德思想。
針對里根的批判,波羅蒂與皮波斯分辯說,他們用動物工具化與虐等動物兩概念是因為康德自己就對這兩個概念混用而來做明確區分。他們認為虐待就是"對對象違背其本性對待之",則必須首先以該對象為道德對象為前提(A·Broadie and E.M Pybus," Kant and Maltreatment of Animals", Philosophy 53(1978)P560)。他們反問說動物是無理性的存在,不能成為直接的道德對象,那么說虐待動物,是指怎樣對待了動物?就是說指責虐待動物是為了明示不應虐待動物的義務的存在,就必須首先確立動物在道德領域中的地位。康德在這一方面有所疏忽,因此導致了他的關于動物關懷的一貫主張是失敗的。
對波羅蒂和皮波斯的上述回答,里根未做進一步申斥。他是里根與辛爾(P·Singer)在一起他又與辛不同。以功利主義為基礎主導現代動物倫理與動物解放論,那么就不難充分理解他擁護康德思想的所在。他發展了康德關于從理性存在突出出來的目的本身之思想,引申出一種新價值即本初價值,進而認為包括動物在內的一切事物都應在本初價值指引下,享有獲得相應待遇的權力。如果只從工具意義上使用這個本初價值,即使生出更多的快樂或能更多地減少痛苦,那也是錯誤的。里根還認為動物作為載負本初價值的"生命之體",人只有尊重這種主體價值才是正確的、正義的(里根的這種主張,請參照J·R·蒂查爾汀,《環境倫理的理論與展望》;另請參照T·Regan, "An Examination and Defense of one Argument Concerning Animal Rights", Linguist 22(1979),PP,189-219)。這樣從廣義上說,里根是康德主義者,他在可能的限界內擁護著康德是理所當然的。
康德主張對動物的義務,并將該義務規定為間接義務。作為這種義務的根據,與其說他強調動物的價值與權利,勿寧說他提舉此其對人的影響。康德分明在特別考慮著人,對人賦予特殊的道德地位,陷入種中心主義(Speciesism),這種批判也許是他無法躲過的(這種批判的典型倒證是P, Singes, Animal liberation, new Sen-i sed edition(Newark: Aston Books,1990),P244)。但是,考慮到他處在強調人具有理性,注重人與非人間的差異(參閱J·Rodman,"Counter-revolution in Natural Right and law", inquiry 22(1979)P11),以理性與根基確信無限進步的啟蒙主義時代,他的思想局限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通過康德關于動物的理解,可知他比任何人都重視常人和常識與穩健的判斷,他是為擁護普通人而努力的哲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