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t. of social sciences, 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 Chongqing, China 400031)
Abstract: Rationality encountered a destructive attack for the reason of being regarded as a mere concept of “calculation”, and of its technicalizing and institutionalizing. Modern reflection on rationality is more romantic than reasonable, because rationality essentially contains the meaning of technique and institution, which bears a great function for being.
“理性”在現代思想的轉型中經受了嚴酷的考驗。而在所有批判理性的現代思想家中,海德格爾對理性的批判最為嚴厲,他認為只有當我們把千百年來被人們頌揚不絕的理性當做思想的最頑冥的敵人,我們才有可能走出當今的文化危機,從而為“思”的到來開辟道路。海德格爾之所以對理性不依不饒,便在于他認為(現代)理性是對古希臘思想的一種歪曲,所以他終生都鐘情于古希臘思想,而對羅馬及其以降的退化耿耿于懷。這種退化在海德格爾那里叫做“遮蔽”,也就是羅馬思想對古希臘思想的一種覆蓋,使得后世的路離古希臘所開創的方向越來越遠,同時也就離本真越來越遠。這個遮蔽的過程在文化上是通過拉丁文化對希臘文化的錯誤翻譯造成的,比如以contemplari和contemplatio來翻譯古希臘的theorein和theoria,以essence來翻譯eidos,以“真理”來翻譯aletheia,以ratio來翻譯logos等等,其中最具破壞性當數ratio對logos的形上闡釋。結果本來說希臘語的哲學變成了差不多完全不同的東西,“希臘思想于是被掩埋起來,直到我們今天,它只還以羅馬的特征顯現出來”(P585),“我們今天的思想已經放棄了更希臘地思希臘思想(das griechisch Gedachte noch griechischer zu Denken)。”(P1043)而當今的各種問題就出在這上面,尤其是把logos錯誤地理解成具有數學風格的ratio(該詞在現代英語還在以數學的面貌出現,表示一種比率),更是logos這種“理性”日漸喪失其源始性的根源之所在。但問題真是這樣嗎?具體地說,logos與今天的ratio一點不對口嗎?
此外,人們對理性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指責也并不是無可商榷之處,理性的制度化是它之所以能夠得以自我實現的一個基本步驟,如同它的技術化一樣是可以得到理解的。不可否認,制度性的東西的確具有戕害靈性、僵化思想的不良后果,但并能因此而廢棄制度。離開了制度,我們的討論就缺乏規則,而我們的行為也就失去了范圍與方向,“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我們沒有認識到理性是已經被制度化了的,那么就不可能有任何對理性的合理討論(a reasonable discussion about reason)。”(P229)只有當我們認識到理性的制度化是理性之能起作用乃至一切事物起作用的方式(Institutions are the way things get done)的必然方式時,我們才能正確地討論其他一切問題,否則思想就會陷入混沌和黑暗。制度化與游戲(play)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單純強調游戲境界只能滿足一種純粹的美學要求,而最終使得文化上的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泛濫成災。這在哲學與詩歌的古老爭論中就已經充分地表露出來了,理性制度化與游戲化的爭論好比心靈與實在、理論與生活等古老的美學范疇之間的永恒爭論。我們認為,人固然需要一種自由的存在方式,即古人所謂“不為形役”“不為物累”,但也不能繞開制度去主張“怎么都行”的無節制的惡的自由。所以最好的境界就是兼顧兩者,讓理性游戲化,也把游戲控制在理性范圍內(To keep reason in play and to keep the play in reason)。
四
其實我們對理性的制度化的理解還遠遠不應停留于上述低調的、最低限度的層次。制度本身就意味著理性,因為制度的前提或它之所以可能的先驗依據本身就是最為嚴格的理性的別樣表述,比如人人生而平等,不可搶掠,不可殺人等等。最能體現制度的作用,尤其是倫理作用的,當是契約論(theory of contract)。契約論具有鮮明的理性主義色彩,它的價值就是避免行為的隨意性,如“過”或“不及”,這種對人的自由的適度限制能夠人類保證(首先是他人,進而是自己的)更大的自由。從現實的角度來看,制度雖然不是絕對理想的,但無疑是最好的。同時對于以“類”的方式存在的人來說,制度作為一種具有共在(如海德格爾所說的mit-sein)意義的規范方式,比絕對的自我主義(egosim)具有更大的優先性,所以當我們在談論制度與道德關系的時候,“首先要考慮制度倫理,考慮它是否符合正義,這不是因為它是我們最高的道德標準,而寧可說它是最起碼的,但也是最基本的,甚至對我們每一個人都生死攸關的規范標準。”(P160)。這就是制度作為一種契約倫理的巨大價值,也是理性制度化強有力的辯護依據。在絕大多數問題上,我們不能完全信賴我們的感情,而要依靠我們的理性,尤其是制度化的理性。這個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的圣哲教導雖然經受了近兩百年來的打擊,但事實證明現代解構論者最終還是要依靠某種制度化的東西來思考、來解構,因此它們沒有也無法擊毀這種與規則相同一的原理,同時也沒有真正徹底顛覆掉感情與理性的古老關系。雖然我們要重新認識這種關系,但我們卻并不需要浪漫主義的顛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