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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音制作者的鄰接權保護探賾

            時間:2024-10-21 19:08:42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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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錄音制作者的鄰接權保護探賾

            [提要]:我國著作權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該法除賦予作者著作權外,還賦予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以鄰接權。本文擬就我國和有關國際條約賦予錄音制作者的鄰接權作一扼要的討論,以期明確我國給予本國和外國錄音制作者鄰接權保護的基本狀況,以及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鄰接權保護制度。

              一、有關的概念

              1.錄音制品

              錄音制作者的鄰接權是錄音制作者依法對其錄音制品享有的一類近似于著作權的排他性權利。根據1961年羅馬公約第3條和1971年錄音制品公約第1條,“錄音制品”(phonogram)是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的任何單純聽覺錄制品,這一概念排除固定任何形象的視覺錄制品或視聽錄制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2)款把“錄音制品”界定為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這一定義與上述兩個公約所下的定義并無實質差異。所謂原始錄制品,意味著錄音制品必須是聲音的首次固定物。而諸如磁帶之間的轉錄,磁帶轉CD,產生的只是錄音制品的復制品。對廣播電臺現場直播的會進行錄音,也可以產生錄音制品;對廣播電臺利用錄音制品播放的音樂節目進行錄音,只產生錄音制品的復制品。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出版行業所稱的“音像制品”是指音像出版物,它們實際上只是原始錄制品的復制品。錄音制品不像作品一樣需要具有原創性:盡管獨立創作的相同作品很少見,但獨立制作的相同錄音制品卻很常見(典型的例子是多人各自對同一演講的錄音)。

              2.錄音制作者

              在羅馬公約和錄音制品公約中,“錄音制作者”(produ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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