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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立法完善與司法對策

            時間:2024-07-31 09:07:01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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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立法完善與司法對策

            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對公司關于諸如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項的決定持有異議的股東,由法律賦予其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購其股份的權利。其目的在于克服資本多數決的弊端,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基于股東平等的原則和保證公司效率的要求,資本多數決是現代公司法的必然選擇。但資本多數決在實際運作中產生了異化,由于多數資本持有人的意思表示吸收了少數資本持有人的意愿,使持有少數資本的股東不得不遵從大股東的意愿,導致事實上的不平等,從而給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的權利留下空間。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作為一種法定的彌補性權利,能夠維持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平衡,實現股東之間的實質平等。2005年10月我國《公司法》做出了重大修訂,首次對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筆者試圖分析該法律規定在立法上存在的不妥之處,并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此類問題提出對策。
              具體說來,我國《公司法》關于異議股東股份回購權的主要規定有兩條: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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