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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

            時間:2020-12-10 11:26:25 保證書 我要投稿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保證書,保證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也具有法律效力。我們應當如何寫保證書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1

              1.本人(本單位)熱愛發明創新事業,愿為發明創新工作貢獻個人的一份力量。

              2.本人(本單位)保證參賽項目產權明晰,無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并愿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3.本人(本單位)保證提供的參賽作品符合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要求,符合環保和健康等方面的要求。

              4.本人遵守第四屆xxx發明大賽的參賽規則和要求。

              保證人:

              (參賽者簽名/參賽單位蓋公章)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2

              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強化學生法紀觀念、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加強考場管理,保持一個良好的考場紀律,倡導誠信教育,創建和諧校園,我們全班同學已經認真閱讀了《20xx走進大學》的有關規定,對其內容已經知曉、認可,并承諾在考試過程中自覺遵守,若有違反考場有關規定者,則自愿接受《20xx走進大學》中有關規定的處理。

              我鄭重承諾,不違反以下各條各款內容:

              第一條:有如下行為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態度不好的,情節嚴重的,按照紀律處分標準給予相應處分:

              1.攜帶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未帶有效證件(考試證或身份證,其他證件無效)堅持參加考試;

              4.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第二條:不遵守考試記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 、旁窺他人答案的;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2.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三條:學生有第二條所列行為第1—2款之一的,給予通告批評,學生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第四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所有考試作弊科目成績為無效;

              1.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3.嚴重影響考場秩序,且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5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拒不接受監考人員檢驗證件的;

              6.試卷中或課桌周圍存放與考試相關資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遞答案、紙條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襲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搶奪、竊取、交換試卷或答案的;

              11.請他人代替自己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13.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

              第五條:學生參加考試有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有1-2款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有3-4款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5-7款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有8-10款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有11-13款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理。

              第六條:學生發生考試違紀行為或作弊行為,在接收處理時態度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高等學校計算機考試等全國性考試中,有考試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以上者,給予取消在校期間考試報名資格的處理。

              第九條:在校期間出現二次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是畢業年級的學生,被處分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者,取消其當年畢業資格審查。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上報省誠信數據管理平臺。(解釋說明:1.違紀即裝入檔案;2.將違紀通知單郵寄家長。)

              第十條:若違反學校對考試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自愿接受學校的嚴肅處理或處分。

              承諾人:工商管理系 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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