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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帶薪年休假需要遵守哪些

            時間:2024-05-12 16:29:44 綜合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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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帶薪年休假需要遵守哪些

              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職工帶薪年休假需要遵守哪些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工帶薪年休假需要遵守哪些

              職工帶薪年休假需要遵守如下: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第514號令),結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每年安排在崗職工暫時休息不工作的時間。

              第四條: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日工資的計算方式按各類崗位工資標準除以21.75天。

              第五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年限的計算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及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及以上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條:累計一年內待崗3個月及以上職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崗3個月時限內確定享受規定年休假天數的崗位工資。

              第八條:年休假的審查條件以上年度為基準。職工內部流動時,調出單位須提供該職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對外調人員,用人單位應向原單位索取該員工上年度的考勤證明。

              第九條: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確因工作需要,對職工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當按照該職工崗位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十條:年休假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同時考慮職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申請和組織安排相結合,并以組織安排為主的原則統籌安排實施。職工提出申請休年休假的時間與單位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發生矛盾時,由單位另行安排職工休假時間。

              第十一條:各單位(部門)應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擬訂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權限報批后送交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備案實施。二級單位班子成員休假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安排,報上級主管領導備案;公司班子成員休假須報董事長審批。

              第十二條: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年休假審批表(見附件1),按管理權限報批,經批準后方能休假;單位安排休假的,一般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見附件2),職工接到書面通知后按安排時間休假。

              第十三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一)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獲準休假而未休的;

              (二)職工本人提出了書面申請,單位因生產、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時間而未休的;

              (三)職工本人未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根據統籌安排原則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條:職工在休假期間,確因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中途回單位工作的,職工須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完成后,原則上續休剩余假期或在當年另作安排。確實不能安排的,職工的剩余假期天數應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直系親屬居住地的往返路費(限境內)。

              第十五條:職工休年休假由兩級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歸口管理,建立動態管理臺帳(見附件3),及時準確掌握情況,為督促檢查執行年休假制度情況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經公司職工生活福利委員會審議通過,從2008年4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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