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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太倉的社保在蘇州市都可以用嗎

            時間:2024-06-22 09:36:28 社保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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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太倉的社保在蘇州市都可以用嗎

              社保是對保障未來生活的一種基本保障,不是簡單的投入多少,享受多少的問題。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交太倉的社保在蘇州市都可以用嗎,僅供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交太倉的社保在蘇州市都可以用嗎

              交太倉的社保在蘇州市都可以用嗎

              太倉社保在蘇州市區不可以使用,不屬于一個統籌。如果從太倉到蘇州市區工作,需要將社保轉移到市區。在市區統籌范圍辦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后,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出示太倉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等。

              太倉社保轉移到蘇州:

              1、在市區統籌范圍辦妥職工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后,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社保經辦機構出示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填寫《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提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2、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與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聯系辦理轉移手續,并根據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類型變更信息表》,記載參保人員的歷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情況。

              辦理材料:

              1、《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2、《醫療保險參保憑證》。

              3、《蘇州市區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4、《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社保簡介

              第一章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

              第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統籌養老金,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

              第二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第三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四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有關待遇領取地的規定確定繼續繳費地后,按照本規定第二條辦理。

              第五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跨省流動就業,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

              第六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保留個人賬戶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依法繼承。

              第二章 關于基本醫療保險

              第七條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參保人員確需急診、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因搶救必須使用的藥品可以適當放寬范圍。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的醫療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關于工傷保險

              第九條 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中的因工死亡補助金是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關于失業保險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后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積極求職,接受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的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社保報銷比例

              一、職工醫保卡報銷范圍:

              1、門、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居保門診—— 在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在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在100元(含)以內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30%,個人支付70%; 100元以上的由個人自理。換句話說,居保年度門診最多報銷30元錢,如第一次發生基本醫療費用60元,統籌支付18元,第二次發生基本醫療費用80元,也只能統籌支付12元。

              二、居民醫保卡報銷范圍:

              居保住院在起付標準以上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分別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比例為6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比例為5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比例為40%。

              起付標準:是指醫保基金支付之前,按規定應由個人先負擔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才能由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住院起付標準分別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低保對象在惠民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100元。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設起付標準。一個保險年度內,參保居民兩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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